⑴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
為權益類證券。第二章自營資格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⑵ .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能否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合法籌集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從國際上看,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按交易場所分為場外(如櫃台)自營買賣和場內(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櫃台交易等方式,與客戶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證券公司自己通過集中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行為。我國的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場內自營買賣業務的規定較為復雜。如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分為交易廳自營商和自營經紀人。交易廳自營商只進行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不辦理委託業務。自營經紀人在自營證券買賣業務的同時,兼營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其代理的客戶僅限於交易廳里的經紀人與自營商。自營經紀人自營證券的目的不像自營商那樣追逐利潤,而是對其專業經營的證券維持連續市場交易,防止證券價格的暴跌與暴漲。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不得通過「保本保底」的委託理財、發行櫃台債券等非法方式融資,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多個賬戶。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轉借給他人使用。
(2)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方面嚴格分離。
(3)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設立。證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時效和責任,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形成有效的前、中、後台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4)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
(5)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自營風險監控報告等事項。
⑶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要求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⑷ 證券公司分為哪些部門
證券公司部門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前台、中台以及後台三個部門,其中前台又可以分為:
1.經紀業務部:平時工作內容主要提供證券買賣等相關服務,然後抽取一定的傭金;
2.投資銀行業務部:工作內容主要幫助企業進行融資,同時還要承攬承銷;
3.資產管理業務部:利潤主要來自於業績提成以及管理費用;
4.證券自營業務部:通過自有資金到證券市場進行日常交易;
5.行業研究業務部:主要包括傭金分倉與研究報告兩個部分。
⑸ 證券機構包括哪些內容
證券機構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
他們在證券市場扮演不同的角色,從事不同的業務,起著不同的作用。
(1)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又稱券商,是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在證券市場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其主要業務是承銷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種有價證券,參與企業兼並、收購等。
我國的證券公司多是集承銷、經紀、自營三種業務於一身的綜合性經營機構。
我國的證券公司有國泰君安、銀河證券、國信證券等,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20家證券公司。
(2)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
1990年我國大陸經批准設立了兩家證券交易所,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監督管理。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為證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的登記,保管與結算服務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我國上海和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都設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登記結算機構對證券和資金進行清算、交收和過戶,使買入者得到證券,賣出者得到資金。
⑹ 證券自營業務的遵守的規定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不得通過「保本保底」的委託理財、發行櫃台債券等非法方式融資,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多個賬戶。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轉借給他人使用。
(2)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方面嚴格分離。
(3)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設立。證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時效和責任,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形成有效的前、中、後台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4)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
(5)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自營風險監控報告等事項。
⑺ 證券公司中,有哪些核心業務部門
前台業務部門:純業務部門,給公司創造利潤。
1、經紀業務部:提供代理買賣證券服務,從中收取傭金;
2、投資銀行業務部:承攬、承做、承銷,幫企業融資、企業IPO;
3、資產管理業務部:利潤來源於管理費和業績提層;
4、證券自營業務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買賣;
5、行業研究業務部:一個是研究報告,第二個是傭金分倉;
6、融資融券。
中台部門
1、風險管理部:監控各業務部門運作情況;
2、法律合規部/法務部: 合規管理,合規體系建設、合規宣導和防火牆建設。
後台部門
1、清算託管部;
2、信息技術:內部信息系統維護;
3、人力資源:人員招聘、錄用;
4、財務部;
5、行政:行政管理。
⑻ 什麼是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
證券
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與特點(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
1、自營業務的四層含義2、證券自營業務的對象: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重點掌握)
1、決策的自主性交易行為的自主性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風險性。3、收益的不穩定性
二、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一)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與授權(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三)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監控
1、自營業務的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
2、自營業務風險的監控
(1)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重點掌握,重要考點)
(2)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3、證券自營業務信息報告
三、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及考點,請同學們仔細閱讀並掌握)(一)禁止內幕交易
1、內幕交易以及內幕交易行為。2、內幕信息
(三)(二)禁止操縱市場
1、操縱市場的定義。2、操縱市場的手段(三)其他禁止的行為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第二節 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及種類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資產管理業務的種類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要區分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管理(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證券公司辦理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准程序(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六)資產管理合同(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與考點,請同學們加強理解和記憶)(八)客戶資產託管(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