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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發布時間:2022-11-02 08:13:46

A.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1.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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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5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並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於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並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採用累積投票、徵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C. 業績預告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交所上市公司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業績預告的披露時間為:一季度預告在當年的4月15日前;半年報預告在當年7月15日前;三季度預告在當年10月15日前;年預告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披露。

D. 202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st、*st最新規則 滬市摘帽摘星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存在強制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E.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簡稱:上交所)是中國大陸兩所證券交易所之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位於上海浦東新區。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

F.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流程是哪些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委託承銷機構向本所提交申請文件,由本所進行上市預審核。 第三條 本所根據相關法規和本流程,對公司債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條件進行預審核並出具意見。 本所對公司債券出具預審核意見,不表明本所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 訴訟 風險以及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承諾其所出具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就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所預審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雙人雙審、集體決策、書面反饋,內部審核流程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公司債券的預審核申請文件、審核流程、審核結果等信息對外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預審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員在審核申請材料時,如果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利益沖突,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章 一般審核程序 第七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通過本所電子申報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 (一)發行人關於本次公司債券上市的申請;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4 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規定的申請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本所接收申請文件後,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形式要求進行核對。要件齊備的,予以受理;要件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補正事項。 第九條 本所受理申請文件後,根據迴避制度要求確定兩名審核人員進行審核。審核人員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並查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誠信檔案,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反饋會集體討論。 第十條 反饋會主要討論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和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及其他需討論的事項,並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書面反饋意見。 本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無需出具反饋意見的,經反饋會確定,提交審核專家會議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自申請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饋意見發出期間為靜默期,審核人員不接受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就本次公司債券預審核事宜來訪或其他形式的溝通。 第十二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於收到本所書面反饋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文件,對反饋意見進行逐項回復,並由發行人、承銷機構加蓋公章;回復意見涉及申請材料修改的,應當同時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文件及修改說明。回復意見及經修改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再次出具書面反饋意見。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復的,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在回復期限屆滿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復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擬回復時間。回復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自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請人書面回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第十三條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對書面反饋意見有疑問的,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需進行當面溝通的,應當在本所辦公場所進行並有兩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第十四條 經反饋會確定對發行人申請材料無反饋意見,或者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提交的回復意見及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審核人員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提請召開審核專家會議,並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和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審核專家會議主要關注審核中提出的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及其他重大問題,集體討論確定預審核意見。 審核專家會議的組成人員、工作規程等,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審核專家認為需要就申請文件中的特定事項詢問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的,由審核人員通知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參加審核專家會議,並告知擬詢問事項。 第十七條 審核專家會議意見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和「不通過」三種。本所於審核專家會議召開之日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審核專家會議的審核意見,並辦理相關會後事項: (一)審核意見為「通過」的,發行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申請文件原件,及發行人和承銷機構關於報送的申請文件原件與電子文檔一致的承諾函。本所收到上述文件後予以封卷,並向發行人出具同意上市的預審核意見,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 (二)審核意見為「有條件通過」的,審核人員將會議意見書面反饋給發行人和承銷機構。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文件並修改相關申請文件,經本所確認後履行前款封卷、發文程序。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未能及時回復的,應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復申請,說明理由和具體回復時間。回復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發行人未按要求提交書面回復或者修改申請文件的,按本流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自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請人書面回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三)審核意見為「不通過」的,本所向發行人出具不同意上市的審核文件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本所出具審核文件後至公司債券上市前,發生不符合本所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本流程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對債券投資價值及投資決策判斷有影響的事項的,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進行核查,對該事項是否影響發行及上市條件發表明確意見。本所可視情況決定採取重新提交審核專家會議審核,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工作程序。 發生本流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本所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工作程序。 第三章 特殊情形處理 第十九條 發行人在公司債券預審核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公司債券投資價值或投資決策的重大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補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時,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相關事項的書面說明和中介機構意見,並修改申請文件。 第二十條 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中止審核並書面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 (一)發行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相關機關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公司債券上市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發行人、承銷機構、增信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被主管部門採取限制參與債券發行相關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未及時回復且未按規定申請延期回復,或者在延期回復期限內仍不能提交回復文件的; (四)發行人財務報告、相關資質許可等申請文件已超過有效期,且短期內難以重新提交的; (五)本所收到涉及公司債券上市申請的相關舉報材料並需進一步核查的; (六)發行人因正當理由主動要求中止審核的; (七)本所認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四)項及第(六)項情形消除後,發行人要求恢復審核的,應當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本所經確認後,於2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核。自書面通知中止審核之日起至書面通知恢復審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發生本流程第二十條第(五)項情形的,本所可採取核查、要求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自查、委託獨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關部門調查等措施,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並按要求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報告。自作出核查決定之日起至核查結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經核查,未發現所舉報事項影響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的,本所恢復審核並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經核查所舉報事項影響上市條件或發行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本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審核並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 (一)發行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的; (二)發行人發生解散、 清算 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中止審核超過3個月的; (四)本所認為需要終止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上市預審核相關檔案材料由本所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20年;債券存續期超過20年的,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債券到期後的3年止。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流程由本所負責解釋。

G.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H.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9.3.11

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2.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5.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I.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1.1【宗旨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公司債券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功能,規范特定品種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特定債券品種)發行上市申請相關業務行為,便利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編制相關項目發行申請文件並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續期管理相關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1.2【特定債券品種定義】本指引所稱特定債券品種,是指對發行人、增信措施、債券期限、債券利率、募集資金用途、本息償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債券。

1.3【特定債券品種審核】特定債券品種應符合普通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上市或掛牌條件、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關於特定債券品種的相關規定。本所除按照普通公司債券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外,對特定債券品種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要求等進行審核。

1.4【專項審核機制】本所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鼓勵方向的特定債券品種的受理及審核建立專項機制,實行「專人對接、專項審核」,適用「即報即審」政策,提高審核效率。

1.5【特定債券品種申報】特定債券品種可使用對應類別的特定標識,可以與普通公司債券及其他特定債券品種同時申報,但需明確各自的申報金額及募集資金用途。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應對發行人披露的符合發行該特定債券品種標准和實施安排的相關信息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

1.6【修訂和更新】本指引規范的特定債券品種包括短期公司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扶貧公司債券、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和紓困公司債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和流程你可以到明德了解下,北京明德藍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明德藍鷹」)是由深諳中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實戰經驗豐富的企業戰略與管理顧問,資深的投融資、法律、財務專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資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創設,專注於擬上市公司的成長與上市輔導服務。明德藍鷹的目標客戶群聚焦在上市願望強烈、成長快速並有潛力成為細分市場行業龍頭的中國本土未上市企業。重點關注新能源、新服務、節能環保、生物醫療、文化傳媒、消費連鎖、新商業模式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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