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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證券公司

發布時間:2022-11-28 17:21:18

『壹』 [金融]關於證券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方面疑問

對於證券公司沒有明確的資本充足率規定 但是由於國外混合經營制度 所以針對商業銀行的巴塞爾協議會成為參照 另外國內的監管也都只是參考商行規定

首先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 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 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 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 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 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 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引自MBA智庫網路)

而對於資金託管的證券公司是沒有沒有許可權對承托資金進行運作的 所以其風險資本大多為自有資產 因而無需參考巴塞爾協議

但是由於前段時間股市低迷 使得證券公司在交易傭金方面的收益顯著下降 證券公司不理想的資本結構或者較低的注冊資本會導致其經營困難 因而證券公司更加關注自由資產的組成結構 雖然有個別文獻探討證券公司的資本充足率 但個人認為側重方面有著明顯的差異

『貳』 請問巴塞爾協議中包含哪些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II》中考慮的三大風
險的概念,計算方法及在新協議中計算風險的體系架構.
一, 信用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中信用風險的暴露主要涉及公司風險,銀行風險,主權風險,零售風險和
股權風險五個部分.
1.信用風險的定義
信用風險,指受信方拒絕或無力按時,全額支付所欠債務時,給信用提供方帶來的潛在
損失.信用風險一般分為商業信用風險和銀行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范疇還可以進一步擴展
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購買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貨方或銀行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
表現在,供貨方或銀行可能因資金原因而無法提供商品,服務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續進行的
融資活動.
2.信用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1)標准法.新巴塞爾協議計量信用風險的標准法是舊巴塞爾協議計算方法的延續.
新協議對於銀行的資產,按其是否有外部評級以及外部評級機構對資產的評級結果給予一定
的風險加權,以彌補原協議在風險資產權數規定上的不足.在確定信用風險的標准法中,對
各交易對手的各種風險,如主權風險,銀行風險和公司風險等都是在外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的內部模型計量信用風險,即將債項
按借款人的類型分為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股票等五種類型,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處理.
內部評級法對每一類風險都考慮了三方面因素:(1)風險構成因素,指各銀行可以使用自己
的估計數或標準的監管參數;(2)風險權重函數,該函數將風險構成因素轉化成為銀行計算
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3)最低資本要求,指銀行採取內部評級方法時需要滿足的法定
資本量.
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IRB
初級法,IRB高級法.IRB法與標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
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以銀行內部評級為基礎,可以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
感度.銀行對信用風險的內部測量是根據與借貸者和交易對手交易記錄的分析,對借貸者,
交易對手的違約情況進行評定,並給予相應的評級.
3.計算信用風險需要的數據
(1)標准法.標准法對於銀行持有的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的債權,按照銀行認定的外
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給出不同的權重對應關系.在標准法中,外部評級占據核心地位.在
新巴塞爾協議中分別規定了對於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開發銀行,證券
公司,零售資產,銀行,公司,居民房產抵押,商業房地產抵押,逾期貸款,高風險的債權
以及表外項目各自的風險權重.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在確定風險權重時,要先從風險暴露中
扣減專項准備.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對於銀行計算各種資產的信用風險提供了不同的風險權
重函數,用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這些函數對於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其公式也有不同,大體
思路是一致的,即通過為這些函數輸入四個參數: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
違約時的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得到不同資產情況下的風險權重,繼而確定風險
資產.內部評級法的初級法和高級法對這些參數確定方式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公司,主權和
銀行資產為例,初級法要求銀行僅需要估計違約概率,高級法則要求銀行估計所有的參數,
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在數據要求方面的區別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約概率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由各國監
管當局自已決定允許採用銀行提供的估計
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
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對於需要銀行自己提供參數的估計值而言,計算信用風險對數據質量的要求比較高.按
照新協議的規定,要估計相關參數,無論數據來源如何,都要滿足最少的數據觀察期.像估
計違約損失率要求更加嚴格,新協議提出在理想情況下,數據觀察期至少應該涵蓋一個完整
經濟周期,這些要求對我國許多銀行來說短時間內是難以做到的.表2列出了估計違約概率,
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三個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要求.
表2 估計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
公司,主權,銀行暴露 零售暴露
違約概率 不少於5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損失率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風險暴露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新協議內部評級法對參數估計所需數據不但要求的時間長,而且對數據的來源和內容要
求也非常高.不但要求有銀行用戶的客戶資料,財務數據,信貸記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及
當前的宏觀數據,行業數據等,作為共同計算相關參數所需的預測變數.所有這些要求,尤
其是我國銀行業基礎數據較差的現狀而言,對順利實施內部評級法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二,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等.
1.市場風險的定義
市場風險指因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等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
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與金融市場本身的成熟程度相關,市場越成熟,市
場風險就越小.市場風險一旦大規模發生,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而且給整
個金融市場帶來災難性的破壞.廣大投資者很難進行市場風險的管理,必須通過政府規范市
場,打擊惡意操縱市場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綜合治理,使市場在公開,公平,有序的條件
下進行.
2.市場風險主要計算方法
1996年初,10國集團簽署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對市場風
險計提資本.在這項修正案中,正式提出兩種方法用來測量市場風險.
(1)標准法.在標准法模型下,銀行的市場風險通過計算資產組合面臨的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股權風險以及商品風險而得出.例如,在巴塞爾協議下,匯率風險和股權風險的
資本要求是8%,商品風險是15%.其中,對股權風險來說,資本要求又因一般市場風險的
凈頭寸和特定風險的總頭寸而有所不同.不同國家的監管當局設計出了不同的監管模型來計
算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頭寸的最低資本要求.這些模型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的全
面法,先是被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使用,後被歐盟的資本充足指引採用的分塊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英國金融服務局採用的資產組合法.以及美聯儲採用的預先承諾法.
(2)內部模型法.為鼓勵銀行採用較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各認可機構可運用成熟的
內部風險模型,其主要的計算方法是計算風險暴露的Va R(Va l u e a t R i s k,在險價值).所謂Va R,就是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區間內,一個投資組合最大的潛在損失是多少.
Va R是一種利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來評價風險的方法,它可以使投資人既知道潛在損失的金額,又可以知道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作為一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已經被全球各主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廣泛採用.在實際的市場風險管理中,Va R的計算方法主要有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數據模擬法,結構化蒙特卡羅法和壓力測試.
方差——協方差法假定投資組合中各種風險因子的變化服從特定的分布,通過歷史數據分析和估計該風險因子收益分布的參數值,然後求出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反映了分布偏離均值程度的臨界值,之後建立與風險損失的聯系,推導Va R值.
歷史數據模擬法是根據歷史數據模擬未來的一種方法,它採用的是歷史上真實發生的數據,因此該方法比較直觀,計算出的結果說服力也較強,許多大銀行更傾向於採用這種方法.
蒙特卡羅法的計算過程是,使用者選定金融變數服從的隨機過程及隨機參數,然後利用假定的價格路徑對所有變數進行模擬,得出投資組合的不同價值,最後利用模擬得到的不同的投資組合價值編制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測定投資組合得到在險價值.
以上的Va R計算方法的共同缺點就是不能反映市場突發事件情況下的損失程度,因此作為Va R的補充,壓力測試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壓力測試考慮的是關鍵金融變數的大規模變化對投資組合價值的影響.它先主觀地假設一些極端事件發生,然後利用新情況對投資組合中的所有資產重新進行定價,這樣就可以得出該場景下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3.計算市場風險需要的數據
從已有的一些Va R模型來看,Va R值的計算需要大量的歷史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和預測.按照巴塞爾委員的要求,為確保模型的有效性,Va R模型的有效性必須進行返回檢驗,驗證該模型的預測值和現實結果是否相同,這個過程要求的數據期限很長,對數據的要求比較高.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收集到足夠的數據並不容易.
在市場風險的計量系統中要求的數據包括:
(1)頭寸數據,是由交易活動產生的數據.
(2)風險要素的價格數據,風險要素通常分成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以及
上述各類風險要素中的期權波動性等幾個大類.
(3)計量參數,包括持有期,即頭寸值的變化區間,觀察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時間,
達到某一審慎的保護度的置信區間.這些計量參數一定程度上是判斷的,例如,它們取決於模型需要提供的保護度,與頭寸和價格數據不同,後者在理論上是外生的.
按照上述輸入數據,內部估值模型就能計算出由於相關風險要素變動而引起的每一頭寸值的變化.然後加總各頭寸值的變化,並適當考慮不同風險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銀行按照他的總體戰略,可以選擇一個適當的觀察期來反映市場條件,就可以算出觀察期間的各風險要素和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
在計算市場風險時,需要確定資產的性質可能受到哪些市場因子影響,對要計算的資產組合收集其歷史數據,計算出收益率之後,通過參數法,歷史數據模擬法或者蒙特卡羅方法進行Va R的計算.
三,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而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的主要種類包括:內部欺詐風險,外部欺詐風險,就業政策與工作場所安全的風險,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風險,災害和其他事件,業務中斷與系統失敗風險,執行交割和內部流程管理等信用風險.
1.操作風險的定義
90年代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商業銀行的盈利空間在迅速擴大的同時伴隨的操風
險也日益嚴重,類似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的低頻高危事件顯示出,即使商業銀行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為操作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導致破產.
操作風險有多種定義.J.P Morgan對於操作風險的定義是,操作風險是各公司業務和支持活動中內生的一種風險因素,這類風險表現為各種形式的錯誤,中斷或停滯,可能導致財務損失或者給公司帶來其他方面的損害.英國銀行家協會將操作風險定義為,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從1998年至今,巴塞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定義均沿用了這個定義.
2.操作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主要的計算方法有三種,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
(1)基本指標法.採用基本指標法銀行持有的操作風險資本應等於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個固定比例.鑒於基本指標法計算的資本比較簡單,新協議中未對採用該方法提出具體標准.
(2)標准法.標准法把銀行業務分為8類,每一種業務都介入一個收入指標,然後介
入一個β系數,總資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β值詳見表3)
表3 8個產品線中各產品線的β系數
產品線 β系數
公司金融(β1) 18%
交易和銷售(β2) 18%
零售銀行業務(β3) 12%
商業銀行業務(β4) 15%
支付和清算(β5) 18%
代理服務(β6) 15%
資產管理(β7) 12%
零售經紀(β8) 12%
(3)高級計量法.
3.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
(1)基本指標法.根據基本指標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前三
年各個年度的總收入.
(2)標准法.根據標准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8個產品線中
各產品線過去三年的總收入.
(3)高級計量法.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要求,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知道內部
數據和外部數據.其中內部數據指銀行按照標准跟蹤收集的損失記錄,對內部損失數據至少需要5年的觀測值.外部數據則是指相關的公開數據以及行業集合數據.外部數據應包含實際損失金額數據,發生損失事件的業務范圍信息,損失事件的起因和情況或其他有助於評估其他銀行損失事件相關性的信息.銀行必須建立系統性的流程,以確定什麼情況下必須使用外部數據以及使用方法.應定期對外部數據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修訂有關文件並接受獨立檢查

『叄』 新巴塞爾協議的證券化

巴塞爾II對證券化的處理方法做了明確規定。老協議對證券化無明確規定。委員會認為,從其自身特點看,證券化的作用在於銀行將與信貸風險相關的所有權和/或風險轉移給了第三方。從這一角度看,證券化有助於實施風險的多樣化,提高金融穩定性。
委員會認為,新協議必須對證券化提出完善的處理方法。否則,新協議將會使資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機可乘,因為某些形式的證券化可使銀行在符合老協議要求的情況下避免持有與所在風險相適應的資本。為解決這一問題,在決定標准法和IRB法合適的資本要求時,巴塞爾II要求銀行重視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
同標准法其它方面對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一樣,銀行必須按照一系列要求對證券化風險暴露採用監管當局規定的風險權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對公司貸款而言,低質量和未評級的證券化資產的處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證券化中,這類頭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彌補對應資產池中所有的損失。因此,委員會認為,風險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資本要求。對於採用標准法的銀行,未評級部分的證券化頭寸必須從資本中扣除。
對於作為證券化發起行的IRB法銀行,新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好比假定在未從事證券化的情況下,計算銀行對應的資產池所需要的資本數量,這一資本數量被稱之為KIRB。在其它證券化持有者承擔損失之前(即第一損失頭寸),如果銀行某項證券化的頭寸需彌補的損失接近KIRB,那麼銀行必須將這筆頭寸從資本中扣除。委員會認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發起行有較高的積極性將內在風險最大的次級證券化頭寸轉移出去。對於投資評級高的證券化資產,新協議規定了考慮到外部評級、對應資產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風險暴露厚度的處理方法。
為了確保商業票據市場的正常運行以及該市場對公司銀行業務的重要性,巴塞爾II的證券化框架對銀行提供的流動性便利做了明確的規定。在IRB框架下,對流動性便利的資本要求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對應資產池的資產質量以及在啟動流動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彌補損失的能力。每項內容,如流動性便利,對計算發起行計算未評級證券化頭寸的監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標准法對流動性便利的處理也做了明確規定,以確保僅對風險低的流動性便利提供更加優惠的處理方法。
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都包括一些條款,條款規定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巴塞爾II對具有」提前還款」特徵的證券化做了具體規定,這是因為這類機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資者全額承擔對應資產的損失。委員會規定的方法基於資產池中對應資產的質量。如果資產質量高,這部分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是零。如果資產質量下滑,銀行必須增加資本,彷彿今後從信用卡額度中的提款已經進入資產負債表。 委員會認為,操作風險是銀行面對的一項重要風險,銀行應為抵禦操作風險造成的損失安排資本。在巴塞爾II的框架下,操作風險的定義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為此,委員會制定了新資本監管方法。同處理信用風險的方法一樣,委員會參考發展迅速的銀行內部評估技術,力求為銀行進一步開發這類技術提供積極性,而且從廣義上講,促進銀行不斷提高操作風險的管理水平。這一點對下文介紹的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為突出。
操作風險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斷迅速發展,但是不能達到准確量化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程度。這種情況對新協議第一支柱下納入操作風險提出了明確的挑戰。然而,委員會認為,將操作風險納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確保銀行有足夠的積極性繼續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各類手段,確保銀行為抵禦操作風險持有足夠的資本。十分清楚,若不將操作風險納入新協議的資本要求中,這會降低銀行的積極性,減少業內應對操作風險而投入的資源。
委員會希望為銀行開發計算操作風險的方法提供充分的靈活性。銀行會認為這一處理方式符合他們的業務構成以及對應的各類風險。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統,銀行可採用自己的方法來評估操作風險。委員會預計,今後幾年內,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會有快速的發展。因此,對AMA規定的具體標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為今後的發展留有足夠的空間。
委員會希望今後將不斷地對操作風險管理方法的開發情況進行審議。一些銀行已經在開發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許多進展。委員會很受鼓舞。銀行管理層表示,開發計量操作風險的靈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風險大的銀行(比如從事專業化業務的銀行),今後有可能採用風險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爾II為操作風險規定了兩種簡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標法,二是標准法。這兩種方法是針對操作風險較低的銀行。總體來說,這兩種方法要求銀行抵禦操作風險的資本相當某項特定風險計量值的固定比率。
按照基本指標法的要求,該項計量值是銀行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該平均值乘以委員會規定的0.15系數,就等於所需要的資本。作為計算資本的出發點,對基本指標法的使用沒有任何具體的規定。然而,委員會鼓勵採用該法的銀行遵守委員會2003年2月發表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穩健作法》的指導原則。.
按照標准法的要求,總收入仍作為反映銀行業務規模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產品線操作風險規模的一項指標。但是,銀行必須計算出每一產品線的資本要求,而無需按基本指標法的要求計算整個銀行的資本要求。具體作法是將總收入乘以委員會規定的幾項特定的系數。銀行需要抵禦操作風險總的資本等於各產品線要求的監管資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為使用標准法的一項條件,銀行管理操作風險的體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項最低標准。
採用操作風險基本指標法或標准法的銀行都不可考慮保險產生的風險緩釋作用。作為第二部分將討論內容,只有採用AMA法的銀行可在一定條件下考慮這類風險緩釋作用。 委員會認為,第三稿的各項要求適用於不同國家的各類銀行。在十國集團國家內部,委員會成員國同意於2006年底同時開始實施新協議。在上述國家中,新協議的實施范圍包括國際活躍銀行以及各國監管當局認為需要包括在內的其它大銀行。在一些十國集團國家中,巴塞爾II的整體框架將適用於整個銀行業。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將確保對不實施巴塞爾II的銀行進行審慎的資本監管。
雖然從設計上看新協議為全世界各類銀行和銀行體系提供多項選擇,但是委員會注意到,考慮到各國監管當局強化監管的重點不一樣,在非十國集團國家全面實施新協議,可能不是監管工作的重點。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監管當局需結合本國銀行體系的具體情況,在制定實施新協議的時間表及方式時,認真考慮實施新協議的各項好處。
考慮到資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團國家將實施時間表安排在2006年後,自然既不奇怪,也沒有什麼不適合之處。即使是2006年以後實施巴塞爾II最低資本要求的各項規定,監管當局也應考慮實施新協議其它兩方面的主要內容,即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已開始計劃向巴塞爾II過渡。為促進這一進程,巴塞爾委員會邀請來自各國的一些監管人員,在國際貨幣基金和世界銀行的參與下,制定幫助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向新協議標准法和IRB法過渡的總體框架。委員會認為,繼續開展這方面的合作對於確保向新協議的成功過渡十分重要。 委員會認為,各國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彼此之間充分地交流信息,對於成功實施新協議十分重要。為促進各國之間實施新協議的一致性,委員會建立資本協議實施小組(Accord Implementation Group,AIG),各國監管人員可通過這一機制就巴塞爾II具體的實施挑戰和克服挑戰所採用戰略交換意見。資本協議實施小組將與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Capital Task Force,CTF),密切配合。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負責對新協議的重大修改以及新協議的解釋工作。
委員會認為,伴隨著巴塞爾II的實施,資本協議還將不斷發展。這種順應時勢的態度才能確保資本監管框架跟上市場的變化和風險管理方面的進步。然而,委員會不希望新協議在實施之前就成為某種移動中的目標。2006年底前的工作重點是,協調確定特定風險的資本方法之間對同類風險暴露處理上存的各種主要的、未曾估計到的不一致性。此外,委員會還將解決新協議存在的各種漏洞和未曾估計到的影響。
委員會注意到,從事這面工作的必要性可能要等到銀行實施巴塞爾II各項規定後才顯現出來。採用高級法計量風險的銀行,如果採用IRB法和操作風險的AMA,需在實施巴塞爾II的前一年同時遵守老協議的要求。委員會認為,這種雙軌制的計算方法將為監管當局和銀行提供許多有關新協議潛在影響的重要信息,並使這些問題在正式實施新協議前得到重視。
委員會資本工作小組將負責審議2006年後新的銀行產品和風險管理程序對新協議的影響。委員會注意到,業內的作法在不斷變化,一些領域的變化比其它領域要快。特別要指出,IRB法和AMA法要反映穩健的業內作法。新協議的其它方面,如對證券化的處理,也應靈活,確保在需要時能對新協議進展情況做出調整。委員會還希望考慮其它一些問題,如修改對場外衍生產品潛在風險暴露的處理,這方面的工作還沒有包括在巴塞爾II內。
委員會從與業內人士的深入對話中收獲很大。作為繼續這種積極交流的一項手段,委員會將創造更多的機會,使業界參與監管規定的制定,使監管資本規定與業內穩健作法相一致。今後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有關風險管理的進展情況交流,有助於委員會做出新決定,使新協議的框架在未來繼續發揮作用。 對大銀行的有效監管自然包括業內人士及監管人員的密切合作。由於新協議的出台,跨境問題的重要性將比今天更為突出。委員會認為,有關跨境監管的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標准文件規定的監管當局跨境監管的職責,同樣適用於新協議。但是,新協議需要在現實中進一步加強監當局之間的合作,特別在對復雜程度高的國際銀行的跨境監管方面。特別要指出的是,委員會認為,在可能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避免重復進行多餘及無協調的審批及檢查工作,降低銀行實施新協議的成本,節約監管資源。因此,在實施新協議時,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應向有關銀行盡快明確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各自的責任,使具體實施的各項安排一目瞭然。
新協議的跨境實施問題不會改變監管當局監管國內銀行的法律責任及並表監管的各項安排。然而,委員會注意到,母國監管當局可能沒有能力獨立地收集有關有效實施新協議的重要信息。因此,資本協議實施小組正在制定一套有關促進各國監管當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導原則。
委員會總體上同意將有關國際活躍銀行」互相認定」的原則作為國際監管合作的重要基礎。這項原則意味著,在審批國際活躍銀行在東道國開設分行時,並考慮到縮小母國和東道國資本監管之間的差異必要性,不過多增加子行的負擔,有必要認定共同的資本充足率方法。

『肆』 急求:巴塞爾協議的背景,內容和作用(一個方面也可以)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台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的中央銀行在瑞士的巴塞爾達成的若乾重要協議的統稱。其實質是為了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是對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主要形式,並且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歷次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974年9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十國集團及中央銀行監督官員在巴塞爾開會,討論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與管理問題,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協議(庫克協議)

該協議對海外銀行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分工、監管的重點是現金流量與償付能力,這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機關第一次聯合對國際商業銀行實施監管。此外,該協議提出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一是特定的國際銀行集團的結構問題對具體監管的影響;其二是強調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協議

由於各國的監管標准存在較大差異,東道國與母國之間監管責任劃分的實際適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見,致使1975年協議的弱點充分暴露。為此,巴塞爾委員會於1983年5月得到修訂。該協議的兩個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
其二是任何監管都應恰如其份。該協議對1975年協議的多數原則都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說明。

③1988年協議

該協議全稱《巴塞爾委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該協議中的衡量標准和資本水平的規定,是為了通過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以消除銀行間不公平競爭;同時,委員會認為資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各跨國銀行的償債能力。
1988年協議比1975年協議和1983年協議中關於東道國和母國聯合監管國際銀行的協議又前進了一大步。因為,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也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有了量的標准。
1988年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四個方面組成:資本的組成;風險加權制;目標標准比率;過渡期和實施安排。

④1992年7月聲明

該聲明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針對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給國際銀行業監管帶來的教訓而作的。聲明中設立了對國際銀行最低監管標准,使得各國銀行監管機關可以遵循這些標准來完成市場准入、風險監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體內容:
第一,所有國際銀行集團和國際銀行應該屬於本國有能力行使統一監管的機構所監管。
第二,建立境外機構應事先得到東道國監管機構和銀行或銀行集團母國監管機構的同意。
第三,東道國監管當局擁有向銀行或銀行集團母國監管當局索取有關跨國分支機構信息的權力。
第四,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認為,要求設立機構的一方在滿足以上幾個最低標准方面不能使其滿意,從達到最低標準的謹慎性需要考慮,該監管當局可以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設立該機構。

『伍』 新巴塞爾協議的協議特點

新協議考慮到了銀行業的發展變革,特別是考慮了銀行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等新業務,新產品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是在吸收多方意見後對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進行修改後的結果。這表明,新協議廣泛考慮了當今銀行業發展的現狀,具有一定的涵蓋性。總體上看,新協議體現了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突破了傳統銀行業限制。新協議本身考慮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機構並表問題,在產品方面,涵蓋了證券化資產和銀行持有證券的資本要求,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以進一步推動新規則的發展。新協議從機構和業務品種方面,推廣了經典的最低資本比例的適用范圍,這為銀行業全能化發展環境下,金融業合並監管的形成確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礎。
2.更加靈活、更加動態化的規則。新協議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使新的監管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有利於吸收現代化大型銀行管理風險的各種先進經驗。新協議為了鼓勵對支柱一所確立的資本要求方法進行更新,鼓勵銀行不斷改進風險評估方法,不斷發展更為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同時,也鼓勵銀行在具備充分數據的條件下,採用高級的內部評級方法。新協議有利於促進現代銀行業風險管理技術進步。
3.重視定性和定量的結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細化。新協議以三大支柱構建新的政策架構,並強調三大支柱協調發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資本計算)和定性(對監管過程、銀行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場約束規則)方面的結合。
眾所周知,資本定量計算固然重要,但由於數據獲取的困難和有些風險難以度量等原因,無法實現完全的計量化。因此,制度建設和過程式控制制是非常重要的補充。新規則對信息披露也同時強調定量和定性的要求。與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協議定量計算更為精細。如內部評級方法中風險估測採用了借款人的違約概率(PD)、借款的特定違約損失(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多種變數,銀行的風險歸並中考慮到各類風險的相關性,將更復雜的非線性關系引入到銀行風險測量中,這無疑更合乎實際情況。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范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准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採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標准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採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准;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准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採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採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第一,應該說,新巴塞爾協議對舊巴塞爾協議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它充分考慮了銀行可能面臨的多種風險;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評判資產風險的方法上為銀行提供了多種選擇;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將使銀行更透明地面對公眾。
第二,新巴塞爾協議同樣還存在不足之處。
一是主權風險問題+雖然國別標準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銀行的資產選擇中發揮作用,其潛在的影響力仍不可低估。
二是風險權重問題。若由監管當局確定指標,難以充分保證當局指標選擇的客觀、公正和科學,若由銀行自行決定,這樣的問題也同洋存在。
三是計量方法的適用性問題:新協議鼓勵銀行使用基於內部評級的計量方法,但真正具備長期經營記錄,因而擁有足夠豐富的數據、有高效處理這些數據的強大技術力量的大型銀行畢竟屬於少數,多數銀行還是難以擺脫對外部評級及對當局建議指標的依賴。
四是監管對象主要還是商業銀行,然而在金融國際化大趨勢下,銀行百貨公司不斷涌現、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業務不斷攀升,對此,新協議的作用空間將非常有限。 IRB對主權、銀行和公司風險暴露採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該法依靠四方面的數據,一是違約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時間段內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二是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違約發生時風險暴露的損失程度;三是違約風險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對某項貸款承諾而言,發生違約時可能被提取的貸款額;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風險暴露的剩餘經濟到期日。
在同時考慮了四項參數後,公司風險權重函數為每一項風險暴露規定了特定的資本要求。此外,對於界定為年銷售量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中小企業貸款,銀行可根據企業的規模對公司IRB風險權重公式進行調整。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主要的區別反映在數據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數據是銀行自己的估計值,而後者要求的數據則是由監管當局確定。這方面的區別見下面的表格: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 約概率(PD)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LG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EA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M)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
由各國監管當局自己決定允許採用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上面的個表格表明,對於公司、主權和銀行同業的風險暴露,所有採用IRB法的銀行都必須提供違約概率的內部估計值。此外, 採用IRB 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提供LGD 和 EAD的內部估計值, 而採用 IRB初級法的銀行將採用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考慮到風險暴露屬性後而規定的指標。總體來看,採用IRB高級法的銀行應提供上述各類風險暴露剩餘期限的估計值,然而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監管當局可允許採用固定的期限假設。對於採用IRB 初級法的銀行,各國監管當局可自己決定是否全國所有的銀行都採用第三稿中規定的固定期限假設,或銀行自己提供剩餘期限的估計值 。
IRB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即: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處理。IRB法本身,特別是LGD參數,為評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技術的潛在價值提供充分的靈活性。因此,對於採用IRB初級法的銀行,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規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類別的抵押品。在評估不同類別抵押品價值時,採用IRB高級法的銀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於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確保銀行使用認可的方法來評估風險,因為抵押品價值會發生變化。第三稿對此規定了一組明確的標准。 對於零售風險暴露,只可採用IRB高級法,不可採用IRB初級法。IRB零售風險暴露公式的主要數據為PD、LGD和EAD,完全是銀行提供的估計值。相對公司風險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計算單筆的風險暴露,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暴露的估計值。
考慮到零售風險暴露包括的各類產品表現了不同的歷史損失情況,在此將零售風險暴露劃為三大類。一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風險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貸款,又稱其它零售風險暴露。總體來說,QRRE類包括各類無擔保且具備特定損失特點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其中包括各類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貸款類的消費貸款,其中包括小企業貸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風險暴露下。第三稿對這三類業務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權重公式。
專業貸款(Specialised lending)
巴塞爾II將不同於其它公司貸款的批發貸款做了細分,並將他們統稱為專業貸款。專業貸款是指單個項目提供的融資,其還款與對應的資產池或抵押品的營運情況緊密相關。對於除一項專業貸款外,對於其它專業貸款,如果銀行能夠滿足估計相關數據的最低要求,他們即可採用公司貸款IRB法計算這類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然而,考慮在實際中滿足這些要求還存在許多困難,第三稿還另外要求銀行將這類風險暴露細分為五個檔次。第三稿對各檔規定了明確的風險權重。
對於特定的一類專業貸款,即」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計所需數據的IRB法銀行將採用單獨一項公式。由於這類貸款的風險大,所以該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貸款風險權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計所需數據的銀行,可可將HVCRE風險暴露細分為五類。第三稿對各檔明確規定了風險權重。 (Equity exposures)
IRB法銀行需要單獨處理股權風險暴露。第三稿規定了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建立在公司貸款的PD和LGD基礎上,要求銀行提供相關股權風險暴露的估計值。但是這種方法規定的LGD是90%,另外還規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許多情況下風險權重最低為100%。第二種方法旨在鼓勵銀行針對一個季度內持有的股權市場價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還規定了一種簡易方法,其中包括對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固定風險權重。

『陸』 簡述巴塞爾協議的演變過程

法律分析:《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演變: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涌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第一 1991年11月,在認識到准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備金與壞帳准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准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准備金排除在外。第二 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第三 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著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巴塞爾協議I》 主要內容:

一、界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

二、界定了風險資產。

三、界定了資本。

《巴塞爾協議II》 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主要修改部分:銀行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疇。

《巴塞爾協議III》 提高了資本質量要求,並增加監管指標。主要涉及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四大方面。

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

『柒』 什麼是證券公司次級債券

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次級債里的「次級」,與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法(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里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級債券里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而五級分類法里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一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范圍。











(7)巴塞爾協議證券公司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級債應以現金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

1、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凈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累計計入凈資本的數額)的50%;

2、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准。

(四)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證券公司監管規定。

『捌』 闡述巴塞爾協議123的監管內容

法律分析:簡述巴塞爾協議的內容,巴塞爾協議主要內容。目前對銀行資產證券化而言,最頂層的監竹框架是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巴曙松等(2013)以巴塞爾協議m為背景,巴塞爾協議深人總結了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演變。王遠勝(2015)分析了新巴塞爾協議2014的資產監管新框架.認為其重新設計了監管資本計星系統.通過強化內部評級法.改變了原先對外部評級的機械。巴塞爾協議依賴;同時新框架簡化了原監管公式,巴塞爾協議調整了風險什算因子,巴塞爾協議以增加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減緩監管資本套利。然而.巴塞爾協議其中在資產證券化度址模型的兩種選擇性方案下也攀露出了一些缺陷.巴塞爾協議可能導致新的監管博弈、巴塞爾協議監管套利或增加新的風險暴露及過於保守的資本要求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製;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製。

禁止在境外印製發票。

『玖』 關於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1 早期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這種理論顯然忽視了社會公眾能從管制中受益的事實; 「管制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則將管制視為管制集團與被管制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團提出要求、管制集團滿足這種要求並從中獲利的一種商品。由於管制這一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數難以確定,因而降低了這一理論的實踐價值;只有「社會利益論」(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該理論將管制視為消除或減少市場破產成本進而保護公眾利益的手段,市場破產成本根源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及信息的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據,也明確了管制的意義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對銀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盡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論證過,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規模經濟,但多數金融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來看,銀行業務的特性決定了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效應不僅體現為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工商企業和社會公眾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系的混亂,並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的不對稱對銀行而言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掩蓋銀行儲備不足和資產質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喪失而破產倒閉。銀行困境的解脫取決於清償能力尤其是流動性的大小。解決這一問題的傳統做法一是資產變現,二是市場介入,但是這兩種做法的劣勢非常明顯。除了要損失大量的交易費用之外,還要受到市場資金可供量的嚴格制約,從而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中央銀行一方面充當最終貸款人,在商業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對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公眾進行補償。這類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都是立足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經營過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僅未能有效地遏止銀行的倒閉,反而可能增大了銀行破產的風險,故而遭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終貸款人的存在(最終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商業銀行一方面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額利潤的慾望。另一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存度的沖動和便利,破產風險因此不斷累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才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詳細的剖析。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台。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兩個巴塞爾協議因此也就沒有實質性差異:總體思路都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但是兩者對清償能力等監管內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准。各國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各自為戰、自成體系,充分監管的原則也就無從體現。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准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范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准,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准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准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注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准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准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台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與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和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的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金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的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准必須統一。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范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准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2 協議的補充完善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涌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認識到准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備金與壞帳准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准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准備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
第三,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著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鑒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在1995年4月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並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認識到,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帳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各類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值得注意的是,《補充規定》已經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將表外業務比照表內資產確定風險權重並相應計提資本金的簡單做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辦法:標准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標准計量法是將市場風險分解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的價格風險,然後對各類風險分別進行計算並加總;內部模型法也就是基於銀行內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計量方法,這是將借款人分為政府、銀行、公司等多個類型,分別按照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計量模型來計算市場風險,然後根據風險權重的大小確定資本金的數量要求。內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創新,引起了銀行界的廣泛關注。但鑒於當時條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計算方法又不夠具體和完善,因而並未得到廣泛運用,以至於銀行對此法的運用還需滿足諸如要有足夠的高水平模型運用人員、要認真執行風險管理等等條件並得到監管當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從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的倒閉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該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盡管這個文件主要解決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此後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為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新協議所重頭推出並具有開創性內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都在《核心原則》中形成了雛形。

3 對舊巴塞爾協議的反思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議實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一般將1988 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為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稱為新巴塞爾協議。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後,已將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才有了新巴塞爾協議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新巴塞爾協議徵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一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本報告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為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新巴塞爾協議則統指三個徵求意見稿。
盡管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歷經修改與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還是對其中的許多原則以及舊協議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家風險問題。舊巴塞爾協議只是重新確定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資產風險權重,但對非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仍未解除。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多為100%),這種差距不僅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而且在成員國與成員國之間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准扭曲為國別標准;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產放鬆警惕,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畏葸不前,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這一規定仍然因循靜態管理理念,未能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靈活度問題。這實際上是一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問題,且與國家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一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超過一年的債權,對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而由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的債權,則一律為20%。此外是風險權重的級次過於簡單且不合理,僅有 0%、20%、50%、及100%等四個檔次,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產的信用差別,也就難以准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俄特曼(2001)根據美國非金融機構所發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洛模擬實證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
再次是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舊協議從一開始就注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對照表內項目確定表外資產風險權重的做法,但隨著金融新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形式的更新,舊協議的涵蓋范圍和監管效果都難以讓人滿意。最典型的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廣泛建立以及銀行全能化等,由此不僅引發逃避或繞開資本金管束的問題,而且引發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是全面風險管理問題。舊協議已經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因而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還停留在理論上論證、方法上探索的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的計量應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應選擇哪些參數,以及相應的資本金要求又如何設計等問題,幾乎都沒有涉及。此外,在舊協議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的產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風險引起,銀行風險的規避取決於監管當局對其資本金計提方法和計提數量的監督,並不注重當事人主體能動作用的發揮,也沒有對銀行提出如何適應市場以及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的問題。

4 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並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范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准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採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標准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採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准;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准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採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採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拾』 巴塞爾如何對風險分類

巴塞爾將銀行系統風險分為:
1.信用風險 2.市場風險 3.操作風險 4.流動性風險 5.國家風險 6.聲譽風險 7.法律風險 8.合規風險 9.戰略風險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 第二支柱:外部監管;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在新巴塞爾協議中分別規定了對於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 開發銀行、證券公司、零售資產、銀行、公司、居民房產抵押、商業房地產抵押、逾期貸 款、高風險的債權以及表外項目各自的風險權重。 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在確定風險權重時, 要先從風險暴露中扣減專項准備。
拓展資料:
巴塞爾協議Ⅰ
1988年巴塞爾協議全稱為《統一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其目的是通過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加強對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消除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1988年巴塞爾協議基本內容由四方面組成:
1.資本的組成。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資本分為兩級。第一級是核心資本,要求銀行資本中至少有50%是實收資本及從稅後利潤保留中提取的公開儲備所組成。 第二級是附屬資本,其最高額可等同於核心資本額。附屬資本由未公開的儲備、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普通呆賬准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 務和資本扣除部分組成。
2.風險加權制。巴塞爾協議確定了風險加權制,即根據不用資產的風險程度確定相應的風險權重,計算加權風險資產總額:一是確定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風險權 數,即將不用資產的風險權數確定為五個檔次:分別為0、10、20、50、100。二是確定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確定了1、20、50、100四個檔次的 信用轉換系數,以此再與資產負債表內與該項業務對應項目的風險權數相乘,作為表外項目的風險權數。
3.目標標准比率。總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之比為8%(其中核心資本部分至少為4%)。 銀行資本充足率=總資本/加權風險資產
4.過渡期和實施安排。過渡期從協議發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從事大額跨境業務的銀行資本金要達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爾協議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准;二是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標準的意義。通過強調資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銀行經 營從注重規模轉向資本、資產質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發展中國家債務危機的影響,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作用,明確規定不同國家的授信風險權 重比例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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