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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清理整頓交易所

發布時間:2022-12-08 00:26:59

❶ 青島國際商品交易所是否是騙局

青島國際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是騙局,是正規的,這個在商務部都是有備案的,只是現在冒用該公司名稱的交易所有很多,大家要注意甄別,以防上當!!

❷ 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的大事記

1)2011年9月16日,「遼抄寧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名稱經遼寧省工商管理局核准,「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進入工商注冊登記法定申報程序。
2)2011年10月30日,「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項目組成員受邀參加大連市代表團於廣州開展的招商活動,李萬才市長現場聽取了關於「在大連設立貴金屬交易所」的項目報告,明確表示歡迎此類具有產業高度和極大發展潛力的項目落戶大連。
3)2012年2月1日,遼寧省政府在寧波舉行招商會,「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項目組成員作為遼寧省重點招商項目參加了陳政高省長主持的企業家見面會,作為企業代表向陳政高省長匯報了項目籌備的相關情況,陳政高省長現場批示,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快項目籌備進度,爭取早日開業。
4)2012年12月24日,「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獲得中國證監會牽頭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審核通過,成為國家層面審核的貴金屬交易所。
5)2013年3月15日,大連市政府和大連金融發展局正式下發文件,批復同意「遼寧東北亞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設立,東交所開始正式進入開業籌備階段。

❸ 中國期貨市場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我國期貨市場的產生起因於80年代的改革開放。1987年前後,一些關於建立農產品期貨市場的文章見諸報端。為了解決價格波動這一難題,使有效資源能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先後做出重要指示,決定研究期貨交易。1988年3月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加快商業體制改革,積極的發展各類批發市場貿易,探索期貨交易。」從而確定了在中國開展期貨市場研究的課題。
拓展資料:經過一段時期的理論准備之後,中國期貨市場開始進入實際運作階段。在1990年10月12日,國務院批准了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邁出了中國期貨市場發展的第一步。
中國的期貨市場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1995年,遍布全國各地的交易所數目一度超過50家,年交易量達6.4億手,交易額逾10萬億元,期貨品種近百種,交投可謂非常活躍。但是,當時的法規監管較為滯後,發生了不少問題。因此,國務院決定全面清理整頓期貨市場,建立適用於期貨市場的監管法規,將交易所數目減少至15家,期貨經紀公司數目大幅縮減,並限制了境外期貨交易。
第二階段是1996至2000年,國家繼續對期貨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加上中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期貨市場步入低潮。1998年,國家把14家交易所進一步削減至3家,即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2000年,期貨交易量萎縮至5400萬 手,交易額為1.6萬億人民幣。
從2001年至今是第三階段。期貨市場逐漸復甦,期貨法規與風險監控逐步規范和完善。2004年,國內新增棉花、黃大豆2號、燃料油與玉米4個品種。2005年交易量恢復增長到3.23億手,交易額達13.45萬億。白糖、棉花交易平穩,小麥品種較為成熟,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功能逐步發揮。2006年,中國期貨市場即將推出金融期貨品種。

❹ 渤海商品交易所,怎麼樣會被整頓嗎

無語!這樣還是被騙了。你可以去看看人家的臉,能看到人家的心嗎?我只能說,專貴陽渤海交易所屬是個騙子公司,騙渤海商品,還騙廣大股民,不信可以問問他們的軟體怎麼賣的,5800.9800,還是12000,呵呵騙子

❺ 國務院整頓交易所的原因

原因: 大約兩個月前,風聲已傳到天津濱海,中國金融創新的試驗區。當地50餘家回在工商部門答注冊的交易所,被政府金融辦要求詳細填具一份調查表格,主要是交易規則和管理的信息。「交易所的資金問題」可能升級為「區域金融風險」。但在湖北、浙江等地,半個月前仍有政府官員在交易所成立典禮上剪綵。

主要禁止事項約有三類
一是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
二是清理交易規則。
三是設置領域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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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證監會堂主新官上任三把火,這把火燒的比較外行,證券市場最亂的在上市公司監管及新股發行存在重大問題,很多已觸犯刑法的事都沒人管……

{如果回答滿意,請記得給採納}

❻ 國際文交所合法嗎

距離文交所郵幣卡電子盤業務清理整頓已過去一年有餘,停盤、轉型、退市成為大多數文交所的選擇。然而,近日有業內人士透露,在清理整頓期間仍有平台開展郵幣卡電子盤業務,甚至將交易從內地平移到香港文交所,這種「暗箱操作」是行業的無奈出路,還是行業風險的再放大?

轉戰香港 文交所能否繞過法律紅線
持倉平移

能否規避政策風險

「持倉客戶可以通過金網藝購商城,將藏品轉倉到香港國際文交所繼續進行交易。」南京文交所的郵幣卡玩家劉先生收到這樣的消息,似乎也未能消除停盤一年多以來的苦悶,他表示自己並不了解這些平台的可靠性,擔心轉倉到香港會有更高的風險出現。

北京商報記者聯系南京文交所得到的答復是,「目前南京文交所處於停盤階段,具體復盤時間還在等通知。金網藝購商城作為南京文交所的戰略合作夥伴,可以實現從南京文交所到金網藝購的持倉平移」。

從南京文交所官網能夠看到,這種平移可以實現原賬號、原密碼,而且是免注冊、免認證。南京文交所方面同時表示只是跟金網藝購有戰略合作,而香港國際文交所是金網易購的合作夥伴,後續合作只能通過金網藝購平台來進行。

金網藝購商城方面確認了這一消息,目前的確可以將南京文交所託管的藏品平移到金網藝購,也可以通過金網藝購的平台再轉倉到香港國際文交所繼續交易。對於交易合法性問題,金網藝購給出了這樣的解釋,「目前國家清理整頓的是交易所,而金網藝購是商城,而且是現貨交易,不屬於類證券化交易,可以繼續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據北京商報記者查證,金網藝購商城由南京文交所控股方大賀集團建立,而香港國際文交所也是由南京文交所投資人所成立,南京文交所將這種模式稱作「互聯互通」。那麼,應該如何看待這一現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文交所負責人給出了他的看法,持倉平移到商城或香港地區,可以變相繞過目前內地的監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存量藏品重新有了流通和價值變現的渠道,但政策風險依然存在。與此同時,持倉客戶應該甄別文交所資質防範風險,防止為解套而遭遇「甩盤」等更大的風險和問題。

清理整頓

持續高壓態勢

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中的「五個不得」,尤其是「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一直被視作文交所的法律紅線。郵幣卡面額這一天然屬性似乎讓文交所在夾縫中找到了商機。短時間內出現了百餘家平台,成交額也出現爆發式增長。對於這種現象,有業內專家曾經表示,「郵幣卡電子盤的火爆很難長久,與實物價值嚴重背離,而且這種打法律『擦邊球』的玩法,從政策層面來說仍然是有風險的,並不是文交所真正意義上的發展」。

很快,這句話就得到了驗證。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明確,深入開展一次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回頭看」活動,用半年時間集中整治,切實解決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這次會議,正式為曾經喧囂一時的郵幣卡市場畫上了休止符。從後續組織的多次會議中,能夠明顯看到前所未有的整頓力度和決心。2017年5月5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交流會強調,通過半年時間集中整治規范,基本解決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和風險隱患。

2017年8月2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發2017年《郵幣卡類交易場所整頓工作會議紀要》49號文,明確指出,仍在開展違規交易的郵幣卡類交易場所一律停業整頓,不得繼續開展交易。

經過前一階段的野蠻生長,郵幣卡電子盤市場確實存在很多亂象,產生了諸多金融風險。有專家分析認為,清理整頓的是亂象,是對交易模式的限期整改,而不是取締郵幣卡電子盤。「49號文」也說明了這一點,「如果確有必要,各省可審慎批准合規交易,依照38號文件指定一家取得省級批文、驗收合格並報部級聯席會議備案的郵幣卡交易平台」。

全國文化產權交易共同市場秘書長、華章東信投資集團總裁彭中天表示,「這次清理整頓主要是從金融安全的角度考慮,而不是市場角度。文交所的發展還需要摸索,更需要加強監管和規范,而郵幣卡只是試錯過程中的一環,從未來發展來看,文交所平台的前景是光明的」。

轉戰香港

能否成政策避風港

從目前清理整頓的形勢來看,何時復盤或者以怎樣的模式重啟都沒有給出時間表。一方面各種猜測和輿論不斷發酵,另一方面,監管寬松的香港地區已經成為新一輪的資本湧入地。

從政策角度而言,香港地區不受藝術品份額化等相關政策的制約,涌現出多家文交所平台。首先要提到的就是香港大公,這家文交所2014年在紐交所OTCBB掛牌,2017年3月22日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成為全球首家登陸國際資本市場的藝術品電子化交易平台。

文交所概念第一股,這是令人鼓舞的,這也進一步堅定了彭中天的想法。「在互聯網時代,市場交易需要一個公開、透明的平台,需要大數據的支撐。郵幣卡現在的確出現了一些問題,但同時也驗證了一個理念。那就是郵幣卡這么小的文化資產能夠撬動這么大的市場資源,調動這么多人群的自發性參與,這是文化的魅力,也是文交所的價值和使命。」

前文所提到的香港國際文交所,成立時間不過半年左右,是在南京文交所停盤之後成立的新平台。在內地監管政策收緊的形勢下,香港國際文交所的成立在業務層面似乎能夠緩解或導流原有的一些業務壓力,逐步減少存量化解風險。

然而,有業內人士分析,香港國際文交所依然採用T+0交易模式,投資人只能通過金網藝購商城進行出入金操作,資金、貨物、交易客戶仍然留在內地,交易模式與被叫停的電子盤模式並無變化,法律政策風險依然沒有消除。對於監管部門而言,清理整頓亂象不是最終目的,最重要的是為行業建立一種長效的監管機制。

轉戰香港 文交所能否繞過法律紅線

❼ 廣東貴金屬交易所為什麼會被停止交易

廣東貴金屬交易所被停止交易有涉及違規等相關問題,要求整改中

證監會2017年回1月9日牽頭召開第三次部際聯席答會議,將部分交易所業務直接表述為涉嫌非法期貨、聚眾賭博等,此次監管力度之大遠超前兩次部際聯席會議牽頭的清理整頓,因而被業內人士認為是監管層近年來的「最嚴整頓」

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是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專項行動重點整治對象之一,違法違規交易場所要限期整改。2017年6月30日未能整改規范將關閉。目前,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行動正在有序開展中。

有些會員單位打著交易所會員單位的旗號,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說開個私盤這樣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樣的公司對投資者的危害極其大。一是它肯定是不安全的,同時,這類單位可以私下做很多手腳,這樣就增加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

源:

❽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犯罪開設交易所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9月24日10部門公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些業務活動包括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幣、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而這些業務活動基本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等,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10部門通知的第四條,就會和第二條內容產生內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條是對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其提到,任何主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該規定的意義在於,警告相關投資風險,但是如果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相關投資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

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幣幣交易、法幣交易行為都是非法金融活動,這種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謂的投資行為,也應該包含在這種幣幣交易或者法幣交易行為內,也屬於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既然屬於非法,那自然應該是無效行為,而不能觀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觀點就認為該兩條規定存在內容上的矛盾之處。

筆者認為,這兩條並不存在矛盾,以上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分清第二條和第四條內容針對的主體或者行為模式。

對於此問題,相比於2017年的七部門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對於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僅僅限於代幣發行融資這一種活動,但是2021年92410部門新通知,則將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未來可能還是進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約也納入其中,比如相關借貸、質押、存儲等等活動。

2.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非法經營定性路徑基本明確

期貨合約業務是明確的入罪紅線,觸碰必刑

此前94規定中,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但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相關罪名問題,只是在代幣融資發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對於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罪名的列舉,增加了一個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而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此處的「情節嚴重」,數額標准並不高,犯罪金額達到30萬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舉的法律依據,相比94規定,也增加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因為,當前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僅僅會提供幣幣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務,也會提供數字貨幣投資的保證金投資合約投資業務,衍生還會有相關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這些業務,一旦涉及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為開展未經批準的期貨業務,一旦金額達到30萬以上,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非法經營罪的另一個路徑:擅自開設金融類業務交易所

現實中,還有一類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務,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約或者其他區塊鏈金融服務,是否就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了?

目前來看,答案並非如此樂觀。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規文件比較引人注意的還包括《國務院關於清

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其中,《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而一旦開設交易所提供了數字貨幣的交易服務,如果面向中國境內客戶,那種服務就屬於一種非法的金融服務活動,這類交易所就應該獲得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一旦沒有獲得批准,就屬於違法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屬於違法國家規定,如果打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該類開設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務活動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邏輯基本形成。

當然,根據當前最高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有關答復,要求對於沒有明確司法解釋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逐層上報最高法定性。而從當前的政策環境和監管態勢來看,最高法的答復如何,相信讀者自己心理會有相關的衡量。

在國外有的合法啊!因為沒有交易所的話,基乎比特幣就沒有人買賣炒作了

照這樣說那開沒交易所不就是組織犯罪嗎?

❾ 產權交易所規定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什麼意思這樣的規定有什麼作用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將先前以各類名目設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頓的風口浪尖。今後,「野蠻生長」的各類交易所或許將結束監管真空期,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將進一步加強。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各類交易所面臨的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決
交易所亂象叢生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非經中央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交易場所達300多家,交易標的涉及稀貴金屬、藝術品、股權、碳排放權,以及農副產品、醫葯產品等。如今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頭十足的華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國期酒交易所等等。這些交易所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日前,在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上海律協期貨專業委員會、同濟大學上海期貨研究院共同舉辦的「交易所規范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亂象」:
一是交易場所組織者放棄管理,或交易規則設計不合理,或擅自頻繁變更規則,運營模式混亂、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機分子出沒,違規炒作、價格操縱等風險事件頻發,行情波動劇烈,完全背離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初衷,淪為投機賭博者的舞台,組織者亦牟取暴利,給市場和投資者者帶來了嚴重損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通過各種手段吸引投資公眾參與。一些未經正規合法注冊的交易場所四處誘騙投資者開戶交易;一些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參加交易,直接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某交易場所試營業一年內,客戶數量已經超過了1萬戶;某交易所的投資者為達到金卡開戶門檻,不惜舉債辦卡,日開戶量曾一度達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資金1.5億元。
三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變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將股權、文化藝術品等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和轉讓,採取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或採用期貨方式交易大宗現貨商品。如個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不能分割的品種,份額化後集中競價交易。
四是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如2008年華夏交易所數億元保證金被捲款潛逃,遺留問題至今尚未解決。
除此之外,光大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法學博士胡茂剛也指出了目前國內類期貨交易所泛濫,帶來的一些不規范運作,例如,自營商代理自然人客戶入市,交易佔比畸高;交易制度權威性不足,修改沒有法定程序;客戶資金未實現三方存管;保證金較低或者倉單質押融資超過50%等。
各類交易所「野蠻生長」、「亂象叢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在吳弘看來,「既有地方政府受強烈的金融熱情驅動,熱衷於發展本地交易市場,忽視市場建設規律和政府監管責任的現實;也有相關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
「當年"原始股"欺詐活動教訓應該吸取」,吳弘談道,「不法分子與非法中介機構就是藉助了某些不規范的產權交易場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權,被害的投資者數量巨大且具有不確定性,其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由於受讓後沒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東身份也難以獲發行公司承認,投資者如同持有廢紙一般;一些投資者用自己的血汗錢投入其中,結果錢款被捲走,肥了非法倒賣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為人往往轉移、揮霍部分或全部資金,查處和清退資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難,以致釀成群體性矛盾,危及社會穩定。」
由此可見,不規范交易場所問題風險性大,社會影響大,如任其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時清理整頓。
上個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專家指出,我們應乘著國務院38號文的「東風」,認真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對涉及社會公眾參與、採用變相證券期貨方式交易的場所堅決整頓。
監管真空期何時結束
各類交易所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監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制度至關重要。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院長助理劉春彥一針見血地指出,「證券交易所受《證券法》以及證監會制定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期貨交易所受《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由證監會制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與之相比,文交所等各類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處於模糊地帶,既無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其約束,也不受統一的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文交所性質的難以定位,使得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明確的歸口。天津文交所目前發展形勢類似於證券化交易市場,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類產品,證監會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據。」
「現在國內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門監管,或者根本就沒有監管部門。某文交所受到質疑後在媒體上聲稱向監管部門匯報,未見其下文。目前,鄭州文交所因涉嫌違法經營文物被文物局核實調查,雖然最終結果未成定論,但對監管法律的缺位敲響了警鍾。」劉春彥補充道。
的確,加強有效監管,是交易所規范發展急需跨過的一道門檻。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分析道,「目前,從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對違規行為處罰的權力來源來看,證券、期貨交易所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其權力來源,一是證券法律、期貨條例和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授權;二是會員大會或股東大會對相關規則表決通過的集體意志;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對此付諸闕如,可謂自設權力。與此同時,天津文交還自行免除義務。」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政府監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資本逐利與投機,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此,貝政明律師建議,「建立統一的交易所監管機制勢在必行。」
自國務院38號文發布以後,對各類交易所的監管,將提上日程。據了解,此前,對於文交所的監管單位,各方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文交所從工商局注冊登記後就處於「放任自由」的狀態,規則頻繁更改、市場大起大落等問題接連不斷。但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之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業內人士猜測,可能會將判斷文交所以及相關的藝術品交易是否合乎規定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
不過,也有專家持不同意見,「地方政府是沒有權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進行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實際上就是證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謂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規則應該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模式來進行,成立也必須通過證監委甚至國務院批准。如果有人將文交所的保證金捲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賠償的義務?」
不過,「文交所如果讓證監會來進行協調、監督、監管,也是存在問題的,證監會按照國家《證券法》規定,只對公募進行管理,而對於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證券法》並沒有給予證監會管理職能。」業內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監管職能需進一步明晰外,貴金屬交易所和大宗電子市場也需要清理整頓。業內人士指出,「這場監管風暴其實反映了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體制上的問題。這一點在黃金上最明顯,即中國分業監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屬性,黃金應歸商務部,按貨幣屬性則應歸屬央行,按照類似證券、期貨的交易方式又屬於證監會管轄范圍。或許黃金可以作為混業監管的先例,應該成立一個綜合監管部門。」
解決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規范發展,一方面,需解決好監管難題,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劉春彥告訴記者,「一是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建立;二是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三是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
劉春彥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2005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構成。自《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以來,輔助以中國證監會發布或者聯合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的各種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蓋證券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我國雖未頒布《期貨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從而強化了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地位。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與各地文交所和藝術品權利份額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台專門針對藝術品份額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各地文交所的籌建和藝術品份額的公開發售和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許多交易所實際上是一個金融機構或者類金融機構。根據一般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類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場所一定要通過國家強制的法律監管起來,否則會引起系統性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劉春彥分析道。
其次,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待明確。
「我國目前沒有對文交所等交易所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現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據他們的官網載明信息,都是採用公司制的,這就決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這產生兩點問題,第一,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4條也將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的特徵。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規則中規定其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其實際經營仍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都是採取的會員制,公司以會員的身份共同組成。根據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規則,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才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組織的集中交易,非會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參與交易。而文交所沒有類似A股券商的中介機構,基於文交所內部的電子交易系統,向文交所上繳一定比例的傭金,投資者可以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買賣,事實上文交所還承擔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來,文交所其實是執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雙重職能。這樣就會造成各方責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問題。現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貨交易所從本質上屬於場內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屬於場內交易,場內交易的本質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對手方職能,交易所也承擔履約擔保職能。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備的。」劉春彥表示。
第三,如何體現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據了解,現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單方制定的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問,交易所是否有權單方更改規則?投資者參與交易是否默認規則的法律效力,這些規則是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批准?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而現有的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未經有關機構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件,則對交易規則規定非常嚴厲。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高級合夥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關規定,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如禁止自行將權益均等化並連續集中競價,且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規則。如非經批準的電子交易場所,禁止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匿名交易、電子撮合等類期貨的標准化合約交易方式,其中還規定同一投資者就一個產品的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難看出,監管層試圖規避頻繁操作和高杠桿風險。」
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此前,各類交易所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制,存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藝術品證券化之後帶來的大幅漲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時,也讓部分在高位買進的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今年1月,畫家白庚延的《黃河咆哮》以總價600萬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兩個月後,其賬面價值被推高到1億元以上,但此後價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黃河咆哮》的「股價」已從最高點時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現出極端的價格走勢,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專家指出,文交所發行藝術品份額進行交易,將多餘資金疏導到文化產業這個蓄水池裡,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和融資的功能。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增加了藝術品的流動性,同一件藝術品在「上市」以後,可以給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具有一定的價值發現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所都沒有統一穩定的定價機制,藝術品的估值缺乏客觀依據,沒有客觀衡量標準的估值體現決定了其漲跌無度的情勢,就像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藝術品股票一個月暴漲十幾倍,更為嚴重的是,這為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提供了溫床,很容易被用來誤導和誘惑大眾進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資者的風險。
如今,在交易所整頓風暴的影響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資者特別關注自身權益的維護。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資者強調,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須以保證所有投資人不受資金損失為底線,按投資人的買入成本價格回購份額。
而漢唐文交所投資者則表示,漢唐文交所無論整頓或關門,原先投資者與漢唐交易所簽訂的交易合同都將終止,投資者有權選擇退出或者繼續和漢唐交易,現在漢唐長時間停牌,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資金隱患和不確定性,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維護投資者權益。對此,漢唐文交所相關負責人回應,「無論採取怎樣的解決方案,都會盡最大努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投資者來說,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呢?有律師建議,「應該詳細研究相關材料後再提出具體的維權方案。不能僅僅根據主體是工商登記過的,就認為其行為合法,設立交易所需要以國務院等批准作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體注冊合法,也不影響其交易所本身的違規性。」
此外,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獲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方面仍需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權利還不清楚,目前多數的文交所交易規則只規定了知情權和按份享有所有權,而對投資者的其他權利及其如何行使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劉春彥進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5條規定,投資人享有對藝術品和份額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的基本情況、發售上市過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披露的相關信息;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並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與我國的證券投資者相比,對藝術品份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藝術品退市的交割機制,藝術品份額發行期間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和應如何行使這些權利,都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投資者的投資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不清。而《證券法》則規定了投資者可以對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受到侵害時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
「清理整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規范發展。」劉春彥告訴記者,「當然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如何發揮各類交易所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與加強國家監管之間的平衡,維護企業經營自由權。」

❿ 吉林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交易場所的行為,防範和化解有關金融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准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及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省外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政府授權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各類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會同吉林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做好全省各類交易場所的准入審核、統計監測、違規處理、風險處置等工作。第四條交易場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管,依法規范經營,嚴格防範風險。第二章設立、變更、終止第五條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審慎批准設立交易場所。第六條設立交易場所,須經省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交易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交易場所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省政府批准前,應當取得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第七條新設交易場所,應當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主發起人和其他出資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風險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等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其他必要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新設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其他新設交易場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第九條交易場所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須為法人且為第一大股東,具有相關行業背景;

(二)凈資產一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第十條除主發起人外,交易場所的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人凈資產一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自然人資產一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第十一條交易場所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管理經驗,有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二)具備與交易場所業務有關的經濟、金融、管理等專業知識;

(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交易場所,主發起人應當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省直管縣試點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所在地政府)提出設立申請;主發起人為省屬企事業單位的,應當向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省金融辦復審。省金融辦與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申報材料復審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第十三條申請設立交易場所,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包括擬設立交易場所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權結構、交易品種等基本信息;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設立交易場所的目的、依據、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種設計分析、同業狀況及市場前景分析、風險控制能力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及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主發起人經審計的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和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

(六)其他出資人的資金來源合法性證明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及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交易規則、交易品種、交易資金管理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及交易信息系統安全穩定性分析等相關材料;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身份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及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

(十)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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