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而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那麼他們有什麼不同呢?主要不同有以下五點:
1、股份轉讓方式不同:公司上市,就是把公司的所有權分成若干小份,放在市場上流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行業或者前景,就可以到公開市場上買入該公司的股票。不上市就是不把股權放在公開市場上流通,如果有需求,就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轉讓。
2、對經營和財務的要求不同:上市公司每年得定期披露財務報告,大小事務都得公告出來。遇到大事,得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非上市公司不需要按時披露自己的財務信息,上市公司要按時披露信息。
3、融資能力和途徑不同:上市公司在IPO時會首次公開發行融資,之後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或者非公開進行再融資,還有並購時的配套募集資金,並且因為募集資金的對象范圍大了,募資能力也是有增長的。而非上市公司只能通過像銀行借貸等債務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費用較高。
4、公司構架不同:非上市公司不需要按照完整的管理架構和管理制度來管理企業,上市公司就不行了,要有完整的股東大會制度,完整的董事會、監事會、董秘制度,完整的法人治理結構。非上市公司卻沒有這樣的要求。
5、對股東意義不同:上市都是一個事業的節點,成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是資本市場對一個企業家能力的認可。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訂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其股權購買價格的確定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因此其確定的難度相對要大得多。在美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專業的評估,以確定企業每股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股權出售價格的基礎。
『貳』 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有什麼區別
證券是一種權益憑證,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在我國,證券品種主要有權益類產品如股票,債權類產品如債權,衍生品證券如股指期貨、期權等。
上市證券即上述品種證券可在固定市場進行流通交易,自由買賣。需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並向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獲得資格在交易所內進行公開買賣的有價證券。
非上市證券即場外證券,不允許在證交所內交易,但可以在場外交易市場交易,一般採取協議交易的方式。
國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小股份轉讓系統,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
上市公司(Thelisted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主要的區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場外交易(就是指買賣雙方協定交易)。而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可以上市交易。還有一方面是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買賣需要經過公司股東的同意,限制比較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自由買賣(除去限售股)
上市公司的股份叫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叫股權,兩者流動性不同,股票成交量也很大很好轉讓,股權很難轉讓。轉讓場所也不同,股票可以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流通,股權只能在產權市場或者場外市場轉讓。,股票交易最少100股,股權一般交易數額很大。
『叄』 不是上市公司有股權嗎
公司如果不上市是能夠發行股票的,也就是說非上市公司也有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是不能進入到市場上自由流通交易的,只能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理解為私下交易。
股票交易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我們常見的可以在交易所自由買賣的股票,這種屬於場內交易,另外一種就是上面所說的場外交易,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募集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的方式來籌集資金。
另外,要發行股票必須要滿足的一點就是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是不具備發行股票的資格的,想要發行股票只能轉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 規定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