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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09 00:42:59

Ⅰ 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一、公司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其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才能成為上市公司,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開業時間必須在三年以上,以及最近三年的連續盈利。
2.通過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然後設立的,或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
其主要發起人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就可以連續計算;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低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公司上市財務狀況有哪些具體要求?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在最近的三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三千萬以上;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三千萬以上;王海英律師強調,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佔到20%以上;最近的三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五千萬,或最近的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三億以上。
2.上市公司資金募集。
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再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用途,重點是需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的條件。
【拓展資料】
一、公司上市的法律條件
1.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的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低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並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裡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滿足上述條件可通過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二、上市公司的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股東享有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來參與和制定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相關方面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可以,未能獲得批准,不能進行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環境里的閑散資金,從而達到迅速擴大企業規模的目的,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展到了一定規模後,往往會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都是上市公司。美國五百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就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份,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來成為該公司的投資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透露公司的資產、交易以及年報等相關類別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就可以不必這么做。在獲利能力的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有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的能力。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Ⅱ 上市交易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證券上市交易的條件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等。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條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九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終止上市交易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Ⅲ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需要的條件有:

1、最近三年公司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Ⅳ 上市條件

公司上市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注冊資金至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六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

Ⅳ 上市條件是什麼

(1)身份方面,公司成立的時長必須要在3年以上,並且在上市之前也要通過證監會的批准,才能夠進行上市。
(2)盈利能力方面,要想上市,那麼在最近的三年之內,公司的利潤必須是正數,並且要超過3000萬;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營業收入在3億元以上。
(3)規模方面,要求發行前公司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公司發行股票的時候,對外發放的股票的數量一定要在總數的25%以上,要是公司的總股本超過了4個億,不得低於10%。
此外,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等。)的公司均須占不超過20%的凈資產;在最近的三年之內沒有出現過重大的違法行為,並且財務報告沒有出現虛假的信息。
拓展資料: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Ⅵ 股票上市的條件

《證券法》第十二條規定,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Ⅶ 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股票上市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是:
1、發行人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經濟類犯罪;
2、公司財務狀況良好,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Ⅷ 股票上市條件

法律分析:第一,必須是我國境內合法經營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需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第三,其發行的股票需要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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