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信息產品
通過不斷發掘信息源、構建信息網路、優化信息處理、創新信息傳播,上海航運交易所已初步建成九大板塊信息渠道和分時段即時信息情報系列,具體包括:一書,中國航運發展報告(航運白皮書(中文版和英文版));兩刊,航運交易公報,航運動態月報;兩報告,季度航運熱點分析報告和年中(終)水運形勢分析報告;兩網站,中華航運網和中華航運物流人才網;兩指數,中國出口集裝箱運價指數和中國沿海(散貨)運價指數。其中,中華航運網包含18個欄目、九大指數,每日更新80條中文信息和20條英文信息;航運交易公報和指數每周發行與發布;航運動態月報每月一期,包括近40張圖表和40餘條最新航訊;水運形勢分析報告分季度和半年度編發,而中國航運發展報告則為每年發行一次的政府年報。從而構成了日、周、月、季、半年度和全年度全時段信息系列。
2.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介紹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組建的我國唯一一家國家級航運交易所, 是我國政府為了培育和發展中國航運市場,配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所採取的重大舉措。
3.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基本功能
「規范航運市場行為,調節航運市場價格,溝通航運市場信息」。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上海航運交易所從事著: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航運公約的宣傳與推廣;航運政策的研究與建議;航運業務的溝通與交流;航運交易的經紀與鑒證;航運實務的咨詢與代理;航運文本的制定與示範;航運市場的規范與服務。
自1996年11月28日成立以來,在交通部、上海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關心支持下,上海航運交易所一路尋覓、一路探索,年年都有進步,歲歲均有收獲。八年來的積累,使上海航運交易所主要取得了以下八大主要成果:
4.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跟上海航運交易所是怎樣的一個關系
上海港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雙雙排名全球第一,實現了歷史性跨越。而今邁上3000萬標箱的台階,使上海港成為全球首個集裝箱年吞吐量突破3000萬標准箱的港口。這些有力的證據都是說明上海打造國際航運中心的決策是多麼的英明。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組建的我國唯一一家國家級航運交易所, 是我國政府為了培育和發展中國航運市場,配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所採取的重大舉措。簡單的說,他是一個實體,位於北外灘楊樹浦路那裡,非常繁忙熱鬧。「規范航運市場行為,調節航運市場價格,溝通航運市場信息」。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上海航運交易所從事著:航運信息加工與發布;航運公約的宣傳與推廣;航運政策的研究與建議;航運業務的溝通與交流;航運交易的經紀與鑒證;航運實務的咨詢與代理;航運文本的制定與示範;航運市場的規范與服務。
5.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服務機制
船舶買賣交易鑒證及服務一直是上海航運交易所致力於拓展的一項核心業務。200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共收集發布船舶買賣信息2000多條,完成船舶交易鑒證125艘次,其中新增的業務涉及其他地區的船舶交易鑒證達50艘次;船舶中介服務成交5艘次,完成船舶評估6艘次。同時,上海航運交易所正努力建立船舶交易產業鏈,提供船舶買賣合同範本、船舶中介、驗船、評估及交易監理、代收代付船款等服務,通過規范、安全、合理的操作實踐,不斷提高工作經驗和服務水平,最終將上海航運交易所發展成為全國的、規范的、權威的船舶產權交易市場。
打響了業內會展服務及高級培訓的品牌
目前上海航運交易所以會展服務為抓手,積極探索進一步發揮上海航運交易所溝通市場、促進交流的有效方式,進一步擴大上海航運交易所在業界的影響。僅2004年一年,上海航運交易所先後以協辦單位或支持單位的名義,參與了「中國航運2004國際研討會」等6個國際會議,「航運中心建設與北外灘發展論壇」等5個國內會議。同時上海航運交易所把握業界最新發展態勢,召開了「中美海運協定與我國國際航運發展」等4次大型培訓活動。此外,上海航運交易所還組織了會員單位境外考察等6次沙龍活動。這一系列的活動得到了業界人士的充分認可,在業內引起了良好反響。
聚集了一支高素質、有能力的人才隊伍
上海航運交易所積極推進人才集聚戰略,抓緊高層次人才和優秀年輕創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建立自身的人才高地;通過完善人才流動政策,努力營造優秀人才集聚和脫穎而出的環境。一支高素質、有能力的人才隊伍為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展航運相關政策研究和咨詢提供了堅實地保障。
2004年,上海航運交易所承接了「2004年海運計劃」、「內貿和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實施方案」等4項交通部研究課題,承接了「2010年上海建成國際航運中心的階段性目標、主要瓶頸問題以及推進思路研究」和「進一步發揮長江『黃金水道』作用,促進長江流域聯動發展」等上海市研究項目,同時還開展了多項自主研究項目。
此外,在航運資信評估、招標項目運作等方面,上海航運交易所現代航運服務人才優勢更是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6.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簡介
上海航運交易所是一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下設六部一室,分別是信息部、市場部、交易部、發展部、技術部、結算部和總裁辦公室。
7. 船舶交易的步驟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8. 上海航運交易所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航運交易秩序,促進水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運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航運業務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的事業法人。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航運交易所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四條航運交易所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證航運交易的正常進行。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五條航運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第六條理事會是航運交易所的權力機構。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應當有二至三名會員理事。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航運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審議航運交易所的工作計劃和工程報告;
(三)決定、處理航運交易所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聘任、解聘航運交易所總裁、副總裁;
(五)決定取消會員資格。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同意。第九條航運交易所設總裁一人、副總裁若幹人。
總裁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總裁由總裁提名,理事會聘任。
總裁是航運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運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第三章會員第十條取得會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和港口業務的企業及其他有關企業;
(二)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外國企業申請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取得會員資格,應當經航運交易所審查批准,並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當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退會手續。第十二條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臨時會員。
會員資格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為臨時會員。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推薦會員理事和被推薦為會員理事;
(三)在場內進行交易;
(四)使用航運交易所提供的設施。
(五)獲取航運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臨時會員。第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如實向航運交易所提供本企業與航運交易有關的價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聞媒介及公眾泄露或者傳播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航運信息;
(五)在航運交易中接受航運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信息,不包括會員的商業秘密。第十五條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會議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經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會議。第十六條會員在航運交易所內從事交易的人員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須經航運交易所培訓。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十七條航運交易所的交易范圍:
(一)水路貨物運輸;
(二)港口業務;
(三)船舶租賃;
(四)船舶買賣;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允許進場交易的其他航運業務。第十八條會員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除外。第十九條非會員企業要吧委託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或者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代表本企業進場交易。第二十條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利用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信息進行場外交易;
(二)製造或者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交易秩序;
(三)超越經營范圍交易;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和以協商方式進行船舶買賣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向航運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