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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

發布時間:2023-01-14 14:59:12

Ⅰ 新三板中簽規則

1.優化化發行融資制度,設立精選層。在基礎層、創新層之上設立精選層,承接實施公開發行的掛牌公司,允許符合條件的創新層企業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
2.建立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機制。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符合證券法和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公司,經交易所審查同意後可直接轉板上市。
3.完善差異化交易制度,增強市場服務功能。精選層實行連續競價交易;基礎層和創新層公司集合競價頻次提高5倍,同時保留做市商制度。適度降低投資者適當性標准,設定精選層100萬、創新層150萬和基礎層200萬的差異化投資者門檻。
4.加強監督管理,提升掛牌公司質量。提高違法成本,強化稽查執法,加大聯合懲戒和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拓展資料
1.精選層公開發行方式
(1)直接定價發行:指發行公告中公布新股發行價
(2)競價發行:指發行公告中無確定的發行價,投資者申購時自行輸入申購價格,後期按照事先約定的規則確定發行價格及有效報價投資者
(3)詢價發行:指向詢價對象詢價來確定發行價格
新三板公司的 市值/估值得到極大提升。因此對於投資者來說吸引力大大增加了許多!
2.100%中簽是怎麼回事?
新三板精選層打新100%中簽的說法,主要和它的新股申購分配原則有關。
首先,比例配售,申購的越多,獲配的就越多。
新三板公開發行充分考慮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對於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時, 實施比例配售,按照其有效申購數量和本次股票發行總量計算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 較大程度上實現「申者有其股」,提升投資者申購效率和獲配范圍。
其次,申購時間越靠前的小夥伴,獲得「打新」成功率高喲,而且最少獲配100股。
比例配售最小配售單位為100股,按上述辦法計算獲配股份後不足100股的部分,暫不做配售, 匯總後按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無剩餘股票

Ⅱ 新三板是在哪年推出的

新三板是在2019年正式推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繼上交所、深交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也是我國第一家公司制運營的證券交易場所。
三板的發展歷程: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新三板與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對成交,設置30%幅度,超過此幅度要公開買賣雙方信息。
到2012年後,經國務院批准,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試點,新增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天津濱海高新區。
再到2013年底,證監會宣布新三板擴大到全國,對所有公司開放。2014年1月24日,新三板一次性掛牌285家,並累計達到621家掛牌企業,宣告了新三板市場正式成為一個全國性的證券交易市場,。
再到2015年3月6日已有累計2026家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從家數和總市值上來說已經較為龐大。
終於在2019年10月25日,證監會發布「啟動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拉開了本輪新三板改革的序幕。
2020年1月19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試行)》等業務規則。
拓展資料:新三板分為三個層級:精選層、創新層、基礎層。各層定位不同。新三板的掛牌條件:
新三板的掛牌條件有六項,基本標准簡述如下:
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Ⅲ 北交所(精選層)新股的一簽是多少

北交所的股票新股申購,中一簽的話是100股,如果中簽率高的話,可能會中多個簽。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是採取了市值配售的方式。也就是打新前必須持有新股交所相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才能參與。市值越高可以拿到的配號也就越多,中新股的概率也就越高。當然,一旦市值超過了頂格配售需要的金額後,多出來的市值暫時也就沒用了。
新三板精選層(未來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是不需要提前准備市值的,哪怕手裡什麼股票也沒有買照樣可以參加新股申購。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是採取了市值配售的方式。也就是打新前必須持有新股交所相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才能參與。市值越高可以拿到的配號也就越多,中新股的概率也就越高。當然,一旦市值超過了頂格配售需要的金額後,多出來的市值暫時也就沒用了。
新三板精選層(未來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是不需要提前准備市值的,哪怕手裡什麼股票也沒有買照樣可以參加新股申購。中簽規則為「比例配售、時間優先」
這是新三板精選層(未來北交所上市的公司)申購新股的一大特點,有點像港股申購新股的中簽規則但又不完全一樣。比例配售、時間優先使得人人都有可能中新股,且最少中100股(以100股為一個交易對象),當然在申購過於熱情時可能一股也中不到。購創新層的新股不需要股票市值,只要股票賬戶有資金即可,系統會在投資者申購後凍結資金,申購後資金會凍結3天左右,如果未中簽,資金就原路返回。A股每簽新股一簽等於500股,精選層是一簽等於100股,申購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 創新層和精選層不一樣,其公司數量非常多,而且不確定很高。所以對於創新層的配置,建議以攤大餅的方式。 可以優選一些相對看好的公司,每隻配置一點點,有幾只轉到未來的北交所就可以獲利。 這個策略在北交所成立後還是可以用的。精選層將來會直接平移到北交所,也就是現在的精選層以後就是北交所的上市公司。 由於經過一輪炒作,對於漲幅比較大的個股不建議去追漲了。 可以考慮一些精選層的龍頭公司,目前精選層總共就66家上市公司。可以優選新能源車、新能源、醫葯、高端製造業等進行配置。 北交所的大利好已經體現在很多精選層和部分創新層的股價上了。 很多公司股價上漲一倍都不值了,也希望投資者理性參與。特別是利好出盡後可能出現的大跌,一定要給自己預留足夠的安全邊際。 北交所的投資主要是以套利為主,不建議重倉甚至上杠桿參與。

Ⅳ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
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稱發行人)股票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及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
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
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試行)》等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
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以下簡稱股票公開發行
並在精選層掛牌),精選層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承銷及投資者認購上述股票,適
用本細則。
第三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1
業務規則及本細則的規定,對股票公開發行與承銷活動及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等參與主體實
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證券公司承銷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依據
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
制定並嚴格執行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
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防範利益沖突,
防控發行風險。
第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
的業務標准和執業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
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股票公開發行,可以通過發行人和主承銷
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合格投資者網上競價或網下詢價等
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方案中
說明本次發行採用的定價方式,並在招股文件和發行公告
中披露。
精選層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
2
發行價格應當參考發行前一定期間的交易價格確定。
本細則所稱招股文件,是指公開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後,發行人公告的公開發行意向書或公開發行說明
書。
第七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詢價方式的,承銷商應
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採用競價方式的
承銷商應當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並公開披露。投資價值
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說明估值區間與歷史交易價格
和歷史發行價格的偏離情況及原因。
本細則所稱歷史交易價格,是指本次申請公開發行前
六個月內最近 20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歷史發
行價格,是指本次申請公開發行前一年內歷次股票發行的
價格。
第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採用直接定
價或詢價方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至少在申購日一周前發布投資風險特
別公告:
(一)超過歷史交易價格或歷史發行價格 1 倍;
(二)超過網下投資者有效報價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的
中位數或加權平均數。
第九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直接定價或競價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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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第十條 投資者應當按照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要求在
申購時全額繳付申購資金、繳付申購保證金或以其他方式
參與申購。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劃入全國股轉公司設立的
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一條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
時,根據網上發行數量和有效申購總量的比例計算各投資
者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匯總後按
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無剩餘股
票。
第十二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
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
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二節 詢價發行
第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詢價方式的,應當通過初
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符合中國證券業協
會規定條件並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交易許可權的網下
投資者可以參與詢價。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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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第十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設置網下投
資者的具體條件,並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
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
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第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
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
誠信的原則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應當以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為單
位進行報價,報價應當包括每股價格和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每個配售對象只能申報一個報價,同一網下投資者全部報
價中的不同擬申購價格不得超過三個。
第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
價最高的部分,並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
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
5%,因剔除導致擬申購總量不足的,相應部分可不剔除。
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超過網下初始發行量 15 倍的,
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 10%。
第十八條 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網下
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網下投資者應當以配售對象為單位
進行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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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有效報價,是指網下投資者申報的不低於發
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且未作為最高報價部分
被剔除,同時符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其
他條件的報價。
第十九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有效報
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
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確定配售對象。
第二十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網下初始
發行比例應當不低於 60%且不高於 80%。
有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
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上網下發行比例。
第二十一條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
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
資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資產管理產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
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
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第二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網下配售時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投資者配售股票:
(一)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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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東,主承銷
商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主承銷商及
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
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
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
子公司;
(三)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員工;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所述人士的關
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過去 6 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
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
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東、實際
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其他參與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
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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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禁止對象所管理的公
募基金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網下投資
者有效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
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應當中止發行。網上
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不足部分可
以向網下投資者回撥。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15 倍,不超過 50 倍的,
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
5%;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50 倍的,回撥比例為本
次公開發行數量的 10%。
有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條所稱公開發行數
量應扣除戰略配售數量計算。
第二十五條 網下發行與網上發行應同時進行,投資者
應當選擇參與網下或網上發行,不得同時參與。
第三節 競價發行
第二十六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競價方式,除本細則第
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資者外,均可參與申購。
每個投資者只能申報一次。申購信息應當包括每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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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和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設置最低申購價格並在發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投資者申報的每股價格不得低於最低申購
價格。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價格確定機制。
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小於或等於網上發行數量且已設
置最低申購價格的,發行價格為最低申購價格;未設置最
低申購價格的,發行價格為投資者的最低報價。
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的,發行人和
主承銷商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發行價格:
(一)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將投資者申購報單按照價
格從高到低排序計算累計申購數量,當累計申購數量達到
網上發行數量或其一定倍數時,對應的最低申購價格為發
行價格。
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擬申購總量的 5%,因剔除導致擬申
購總量不足的,相應部分可不剔除。擬申購總量超過網上
發行數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擬申購總量的 10%。
報價大於或等於發行價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資者為有效
報價投資者。
(二)按照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方法(加權平均價格或算
數平均價格)計算申購報單的基準價格,以 0.01 元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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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變動單位向基準價格上下擴大價格區間,直至累計申
購數量達到網上發行股票數量或其一定倍數,較低的臨界
價格為發行價格。
報價在上下兩個臨界價格以內(含臨界價格)的投資
者為有效報價投資者。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競價申購結束後根據申購情
況協商確定剔除比例和累計申購倍數。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小於或等於網上發行
數量的,向投資者按有效申購數量配售股票。投資者有效
申購總量大於網上發行數量的,向有效報價投資者按比例
配售股票。
第四節 直接定價發行
第二十九條 股票公開發行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發行
人與主承銷商應當結合發行人所屬行業、市場情況、同行
業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審慎確定發行價格,並在招股文件
和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五節 戰略配售
第三十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可以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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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不得超過 10 名。公開發行
股票數量在 5000 萬股以上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
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30%,超過
的應當在發行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
足 5000 萬股的,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
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20%。
第三十一條 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具備良好的
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
投資價值,並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的
發行人股票。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
議。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應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備戰略配售方
案,包括戰略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金額或者股票數量、
限售期安排等情況。
戰略投資者參與股票配售,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不得
接受他人委託或者委託他人參與,但以公開方式募集設立
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
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戰略投資者本次獲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應當不少於 6
個月,持有期自本次發行的股票在精選層掛牌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經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發行人高級管
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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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等參與戰略配售,獲配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
發行股票數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
前款規定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的實際
支配主體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獲配的股份不計入社會公眾股東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條 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不得參與網上
發行與網下發行,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參與戰
略配售的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股票在精選
層掛牌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
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
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股票在精選層掛牌後發行人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
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
任命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
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
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戰略配
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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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以公開方式募集設立、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
戰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閉方式運作的證券投資基金外,戰略
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
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
配售資格及是否存在本細則規定的禁止性情形進行核查、
出具專項核查文件並公開披露,要求發行人就核查事項出
具承諾函。
第三十七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文件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是否採用戰
略配售方式、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戰略配售股票總量
上限、戰略投資者名稱、承諾認購金額或者股票數量、占
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最終獲配的戰略投資者名稱、
股票數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
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應當在招
股文件和發行公告中披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
劃的具體名稱、設立時間、募集資金規模、管理人、實際
支配主體以及參與人姓名、職務與持有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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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超額配售選擇權
第三十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可以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
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15%。
第三十九條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發行人應當授予
主承銷商超額配售股票並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
二級市場競價交易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權利。通過聯合主承
銷商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銷商前述權
利。
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的承銷協議中,應當明確發行
人對主承銷商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以及獲授權的
主承銷商的相應責任。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勤勉盡責,建立獨立的投資
決策流程及防火牆制度,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
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第四十條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征
集戰略投資者認購意向時,與投資者達成預售擬行使超額
配售選擇權所對應股份的協議,明確投資者同意預先付款
並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銷商應當將延期交付股票的協
議報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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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股票在精選層掛牌之日起 30 日內,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以
競價方式從二級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申報買入價格不得
高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未購買發行
人股票或者購買發行人股票數量未達到全額行使超額配售
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的,可以要求發行人按照超額配售
選擇權方案以發行價格增發相應數量股票。
主承銷商按照前款規定,以競價方式購買的發行人股
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不得超過發行公告中披
露的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
主承銷商按照第一款規定買入的股票不得賣出。
第四十二條 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獲授權的主承銷
商使用超額配售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應當在
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采
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 5 個交易日內,向發
行人支付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
的投資者交付股票。除購回股票使用的資金及劃轉給發行
人增發股票的資金外的剩餘資金,納入全國股轉公司設立
的風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保存使用超額配售
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 10
年,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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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申報買入股票的時間、價格與數量;
(二)每次申報買入股票的價格確定情況;
(三)買入股票的每筆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時間、成交
價格、成交數量等。
第四十四條 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
數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 10 個交
易日內,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
情況和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報
全國股轉公司備案。
第四十五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於提交發行申請時,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
明確是否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以及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
行股票的數量上限。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方案中明確並在招股文
件中披露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方案,包括實施目標、操作
策略、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等;在發行公
告中披露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的具體數量。
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
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 2 個交易日內,
發行人與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披露以下情況:
(一)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
量達到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日期;
16
(二)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是否
符合所披露的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方案要求,是否
實現預期達到的效果;
(三)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量;如未
行使或部分行使,應當說明買入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
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
(四)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股票承銷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
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
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採用代銷方式
的,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
公開發行股票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
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
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公開發行股票由兩家以上證
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
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和承銷協議的約定進
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17
第四十七條 主承銷商實施承銷前,應當向全國股轉公
司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四十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事先約定中止發行和發行失敗的情形及安
排,並在發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發行承銷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
銷商應當中止發行:
(一)採用詢價方式的,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數量不
足 10 家或網下投資者有效申購數量低於網下初始發行量;
(二)預計發行後無法滿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選擇的股票
在精選層掛牌標准;
(三)發行價格未在股東大會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內或
低於股東大會確定的發行底價;
(四)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約定並披露的其他情形;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發行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核准文件有效
期內,報經全國股轉公司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四十九條 股票中止發行或發行失敗涉及投資者資金
繳付的,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將投資者的申購資金加
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投資者。
第五十條 公開發行完成後,發行人應當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進行驗證,出具驗
18
資報告並報送全國股轉公司備案。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
過程、配售行為、參與定價與配售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
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
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掛牌之日起 10 日內,主承銷商應
當將專項法律意見書、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報送全國股轉
公司備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股票發行過程中,應
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編制信息披露文
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
露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二條 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公告的信
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過
其他途徑披露信息的,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
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招股文件披露後,發行人和
承銷商可以向

Ⅳ 精選層開戶條件

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據國家規定,掛牌公司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於2億元,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於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8%;

(二)市值不低於4億元,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三)市值不低於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於8%;

(四)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於5000萬元。

精選層公司實行連續競價、支持市價申報、30%漲跌幅限制、最低100股+1股整數累加。此外,仍實行T+1交割機制。

另外一個和主板不同的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做市商機制是一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並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一定利潤。注意: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但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Ⅵ 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則是什麼

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1、證券法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2、第三十八條,證券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第三十八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Ⅶ 新三板精選層交易規則

你好,新三板精選層交易規則幾大要點:

9:15-9:25是開盤集合競價時間,在這個時間段,接受限價訂單,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禁止撤單。

9:25-9:30是靜默期,此時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

9:30-11:30、13:00-14:57是連續競價時間,可以接受限價訂單、市價訂單,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

14:57-15:00是收盤集合競價時間,接受限價訂單,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並且禁止撤單。

15:00-15:30是大宗交易時段,可以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確認申報。

投資者通過限價委託或者市價委託買賣精選層股票,申報數量起點是100股,並且不設置整數倍的要求,也就是說,不足100股的部分要一次性賣出,例如,精選層支持申報101、103股等,如果剩餘90股就要一次性賣出。

二、漲跌幅限制

為匹配精選層公司股權分散度特點和流動性需求,精選層盤中交易採用連續競價交易制度,為了防止出現極端異常價格,精選層的股票設置了30%的價格漲跌幅范圍。在精選層股票的成交首日,不設置漲跌幅的限制,讓市場充分競爭定價。

三、臨時停牌機制

無價格漲跌幅的股票,市場在這期間可能出現不理智的情緒,可能會發生價格的暴漲暴跌,針對這樣的情況,精選層設置了臨時停牌機制。

當盤中交易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者下跌達到或者超過30%、60%的時候觸發臨時停牌機制。一旦觸發即進入10分鍾的臨時停牌狀態,給予市場一個冷靜的時間;投資者在這10分鍾內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單,但是系統不做撮合成交。

這里有一個特殊情形,如果某隻股票觸發停牌時間在14:50,此時連續競價交易時間不足10分鍾,停牌時間就不是10分鍾,而是停到14:57,並在復牌集合競價後,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Ⅷ 下面哪家公司可能會在精選中入選

申萬宏源公司可能會在精選中入選。據上證報數據中心統計,目前創新層上市公司675家,符合入選層財務標準的創新層企業232家,占創新層全部企業的34.4%,有208家企業達到一個標准,49家企業同時達到兩個標准,13家企業同時達到三個標准,只有一家企業同時達到四個標准,共有63家企業同時達到兩項或兩項以上標准。
一、哪家公司可能會在精選中入選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辦法》)起草說明的第三點主要規則中的(二)這意味著,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年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
二、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市值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於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2、市值不低於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增長率不低於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
3、市值不低於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於8%。
綜上所述,發行人應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市一年的創新層公司,主要考慮的是創新層公司整體財務更加穩健,公司治理更加完善,信息披露更加規范,同時,上市一年的要求有利於發行人接受市場規范和檢查,防控發行風險。

Ⅸ 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創業板轉板上市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條規定,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二是應當符合:(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
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於 3000 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於 1000 人;
(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 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 1000 萬股;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准,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
(八)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轉板公司所選的上市標准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日前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准。
三是應當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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