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設擴展閱讀
監管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Ⅱ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第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六)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七)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7至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
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應當是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擔任會員大會期間的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得兼任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由國家公務員兼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3年。總經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中層幹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監察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察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二)監察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
(四)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
各專門委員會的經費應當納入證券交易所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一)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被撤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聘任有不正當情況,或者前述人員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時,證監會有權解除有關人員的職務,並任命新的人選。
Ⅲ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的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第六條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審核,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條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范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規定的事項。第九條解散證券交易所,經證券委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十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七)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九)證券委許可的其他職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間接從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二)新聞出版業;
(三)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未經證券委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四條證券交易所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品種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應當報證監會批准。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第四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券委批准。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十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第二十條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七)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八)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九)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Ⅳ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是什麼概念
一、會員資格
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證券商在經營范圍、證券運營資金、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構、人員素質等方面應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一般的,會員資格應包括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依法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在組織形式、業務人員及技術風險防範方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承認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文件.經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二、申請程序
證券經營機構要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其申請程序如下:
(1)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將相應的申報材料報送至會員管理部門。申報材料一般包括會籍申請表、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正式公文、中國證監會批准機構設立的批文、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內控制度及主要規章制度、經審計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公司下屬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等:
(2)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3)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初審後,將合格者上報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
三、會員處分
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會員,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單處或並處的處分,主要有: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警告、罰款、限制交易、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等。對會員暫停參加場內交易以上之處分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審定,而對取消會員資格等重大處分則要由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來審查。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應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在辦理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Ⅳ 多少錢可以開通機構席位
機構席位大概50元左右就可以開通了。
1.營業部席位是指證券營業部席位,一般指證券公司普通席位、股東營業部席位。機構席位是指機構投資者交易證券的特殊渠道和席位,如基金專用席位、證券公司自營專用席位、社保專用席位、證券公司理財專用席位、保險機構專用席位等,保險機構專用席位和合格投資者專用席位。一般指證券公司的特殊席位,席位通常分為G、T和A(不考慮B,但通常包括C)。
2.G主要是基金席位,A通常是證券業務部門的普通席位,T是社保或QFII的機構席位。一般來說,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應該是T型的,這與經紀業務有著嚴格的區別。以「國泰君安機構專席」為例,實際上包括以下幾類席位:第一類是基金專席,如「國泰君安德盛穩健基金專席」;第二類是提供QFII專用席位,如「國泰君安QFII專用席位」;第三類是為社保基金提供特殊席位,如「國泰君安長盛2015社保基金特殊組合」。
3.根據相關信息可以推斷,交易所在公開交易信息中公布的機構特殊席位,不是指某一特定席位,而是指若乾子席位的總稱和匯總。機構席位是資金、社保、QFII和保險機構進入和退出市場的渠道。通過監控這些專用席位,我們可以從側面了解主流基金在做什麼。此外,鑒於中金公司在上海、北京和深圳的三個辦事處主要服務於大型資本客戶,因此也將其分析為專門為機構設立的席位。
拓展資料:第一類是基金專席,如「國泰君安德盛穩健基金專席」;第二類是提供QFII專用席位,如「國泰君安QFII專用席位」;第三類是為社保基金提供專用席位,如「國泰君安長盛2015社保基金專用組合」保險公司在市場運作中主要使用自己的專用席位,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用席位」、「華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用席位」(簡稱在專用席位中披露公開信息的「保險機構」應匯總席位和各保險公司),但也可以聘請「中金、泰康人壽專用席位參股」等經紀席位。
Ⅵ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促進證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線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證券交易所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證券交易所。第三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交易所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第四條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第二章證券交易所的職能第六條證券交易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施自律管理,應當遵循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依法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四)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五)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六)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
(七)對會員進行監管;
(八)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九)對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監管;
(十)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十一)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職能。第八條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新聞出版業;
(二)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三)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九條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創新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業務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其自律管理職責的要求。
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證券交易、上市、會員管理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
(二)涉及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或者對現有上市證券交易品種作出較大調整;
(三)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品種提供交易服務;
(四)涉及證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創新或者對現有證券交易方式作出較大調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機構的重大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批準的其他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業務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採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協議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第十三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具體類型、適用情形和適用程序。
證券交易所採取紀律處分的,應當依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前,當事人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聽證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四條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相關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申請復核。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復核委員會,依據其審核意見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五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風險監測機制,依法監測、監控、預警並防範市場風險,維護證券市場安全穩定運行。第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同其他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證券期貨業組織建立資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長效合作機制,聯合依法監察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第三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第十七條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Ⅶ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
【法律依據】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
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設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證券交易所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股東會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