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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第二版)》(林華)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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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第二版)
作者:林華
豆瓣評分:8.5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1
頁數:832
內容簡介:
《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第二版)》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必備操作指南。第二版新增案例、保險資產支持計劃、證券化建模等。《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從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角度,對業務操作的完整流程進行了詳細敘述。 《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由一線專家,結合多年實戰經驗,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成功實踐與在中國的應用進行對比,結合國務院頻發有關資產證券化改革制度和發展展望,總結資產證券化操作的中國模式,一步步指導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實務。
第二版進行了重要的結構調整、案例與數據內容更新。最重要的變化在於,考慮到近年來保險業進入更高水平的快速發展通道,作為保險業自主拓展的資產管理產品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資產支持計劃日益受到業內的廣泛重視,單獨增加了一章保險業資產支持計劃的內容,專門針對我國保監會口徑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背景與現實狀況做了詳細介紹;考慮到之前介紹SPV時僅僅側重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工作與內容,還重寫了第五章,以全面介紹資產證券化中的受託機構;在第十章中增加了報價系統的發行、登記、託管、結算相關流程與工作內容。最後還新增了一個附錄,用實例介紹了資產證券化的數據分析與模型構建。
作者簡介:
主編:林華
特許金融分析師、美國注冊會計師、注冊風險管理師。
現任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CN-abs.com)董事長,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院長,興業銀行獨立董事,南開大學與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客座教授,央行《金融會計》編委。
在美期間任職於畢馬威結構金融部,先後為GE資本、摩根大通銀行、世界銀行及匯豐銀行設計ABS、CLO、 MBS、CMBS等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型,並負責此類產品的定價和會計處理。歸國後曾任中國廣東核電集團資本運營部投資總監,廈門市創業投資公司、金圓資本管理(廈門)有限公司總經理,被深圳市政府認定為深圳市領軍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資產證券化的突破與創新》、《中國資產證券化操作手冊》、《PPP與資產證券化》,譯有《全球REITs投資手冊》。
副主編:
許余潔
現任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研究總監,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西南財經大學特聘研究員。2013年7月起供職於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2015年更名為中證金融研究院),暨證監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培養博士後。2014年從事明斯基《穩定不穩定的經濟》一書中文版的翻譯校稿。近年來,在《人民日報》、《金融法苑》、《中國金融》、《工業技術經濟》、《中國經濟報告》、《中國證券報》等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30餘篇,並以筆名「余吉力」在財新博客上堅持撰寫100篇讀書心得,廣為轉載。
作者:
黃長清
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分析網專家顧問,現任嘉興天風蘭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供職於中信證券、一創摩根和恆泰證券,首次在合資券商中牽頭建立了資產證券化和私募結構化融資的雙重業務流程,負責完成了國內多個首單創新型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和類REITs項目,已完成或正在執行的各類資產證券化項目超過50單。擁有北京大學金融學碩士和南開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
羅桂連
現任陝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掛職),清華大學管理學博士,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訪問學者,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專家。2000年以來一直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及資產證券化領域從事實務、研究與政策制定工作。近年在保監會資金部工作,牽頭制訂資產支持計劃監管政策,研究制定保險資金信用風險監管規則。
李耀光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注冊會計師(CPA)。現就職於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結構融資總監,負責境內資產證券化、REITs及結構化金融產品的設計與發行,並參與跨境證券化產品的研究或顧問工作,成功完成或執行的資產類型覆蓋商業與工業地產、應收賬款、銀行信貸、消費金融、租賃資產、公共事業收費等。在此之前,曾就職於某行業領先的內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四大國有銀行總行,長期從事理財與資金池投資管理、結構化投融資相關工作,並擔任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理事及教育委員會委員。
常麗娟
管理學博士,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合規總監,聯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後工作站站長,9年評級從業經驗,參與了近20單資產證券化評級項目的報告審核工作,連續4年參與並組織撰寫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報告》(資信評級部分)。
周瓊
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貸業務部副總經理,金融同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發表多篇關於資產管理、資產證券化、普惠金融等方面的文章。
劉洪光
上海大學法學碩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業務方向為IPO、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等資本市場法律事務。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主要操作案例有中航租賃資產證券化、唐山路橋收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河北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中國飛機租賃資產證券化(第1期、第2期、第3期)、金坤小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螞蟻微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城商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奧克斯融資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第1期、第2期、第3期)、北京文科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國家 級AAAAA自然旅遊景區資產證券化、先鋒國際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華中租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供水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某城商行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幾十個資產證券化項目。
洪浩
現任職於中泰證券債券與結構金融部,負責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曾任職於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在信託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務體系。負責或參與十餘單公募、私募資產證券化項目。北京大學理學博士,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任遠
滑鐵盧大學碩士和清華大學學士學位,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和注冊管理會計師(CMA)持證人。曾供職於Magnetar Capital,領導MBS和ABS分析部門。參與了很多歐美和中國的公開與非公開市場的結構化交易,包括近年來最大的電影支持證券。
萬華偉
經濟學碩士,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評級總監,中國證券業協會資信評級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聯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專家導師,萬先生有10年以上的評級從業經驗。
王冠
資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兼CEO,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法學碩士,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碩士。曾任海投金融聯合創始人、中國區總裁,先後任職於新華社、法國樺榭出版集團,在《21世紀經濟報道》任金融行業高級媒介顧問及金融記者,並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擔任秘書長助理,長期關注創新資產管理及國際金融市場。
張武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機構服務部合夥人,專注於金融企業的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以及企業結構化融資(如資產證券化、優先股等)會計服務,主要客戶包括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和投資公司等。負責過諸多資產證券化會計服務項目,在結構設計、會計處理、服務商運營和內部控制設計和評價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
彭琨
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學歷,中國資產證券化研究院研究員,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分行小企業金融部總經理、郵儲銀行總行金融同業部總經理助理。參與過多期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起,並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中國金融》、《銀行家》、《中國經濟周刊》等雜志發表多篇關於資產證券化文章,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有一定認識。
葛乾達
畢馬威上海辦公室稅務總監,中國注冊會計師和中國注冊稅務師。擁有超過11年的中國稅務專業服務經驗。目前是畢馬威上海金融行業稅務服務組的核心成員,在金融行業稅收領域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創新性的認識。
張連娜
金融工程碩士學歷,現任聯合評級結構融資部經理、高級分析師,曾負責遠東三期、大成西黃河大橋、海南航空BSP票款等數十單資產證券化評級業務。
Ⅱ 我國目前證券發行實行的是什麼制度
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我國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拓展資料:(1)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在我國,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核准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披露,同時還要求必須符合一定的實質性條件,如企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約束,減少新股發行中的行政干預.(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有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和輔導,經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資料的真是、准確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一下內容:1),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
2、),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對其所推薦的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期間負有持續督導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范行為承擔這人。
4),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3、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核准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問員會(下簡稱發審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發審委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審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專業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會監督和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
Ⅲ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第五條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第六條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採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第七條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製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第十條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關於申請保薦機構資格的決議;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情況的說明;
(七)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八)保薦業務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持續培訓制度和保薦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況;
(九)符合規定的最近1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十)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十一)研究、銷售等後台支持部門的情況說明;
(十二)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內核小組成員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證券公司指定聯絡人的說明;
(十四)證券公司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全體董事簽字;
(十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二)最近3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美國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數在市面上為大眾所擁有;
(2)最少要有800名的股東(每名股東需擁有100股以上);
(3)滿足下列條件的其中一條:
三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2年的稅前營業利潤合計不低於2500萬美元。
12個月的收入不低於1億美元,3年的經營現金流入合計不少於1億美元,兩年的經營現金流入每年均不少於2500萬美元,流通股市值不低於5億美元。
流通股市值不低於7.5億美元,一年的收入不低於7500萬美元。
在NASDAQ交易所尚未設立時,一些現存的美國大企業在公司創立之初,由於資本額尚小,加上公司名氣不彰,因此選擇在此上市條件較鬆散的地區股票上市,以便募集資金做企業擴張。例如,艾克森石油公司(Exxon Corporation)、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之前都在這里養精蓄銳,等到公司真正成長茁壯後再到最大的紐約證交所上市,所以美國證交所也可稱得上是明星股的醞釀所。 融資
公司融資范圍較寬,從低於五百萬美元到超過一億美元。公司可以用在美國上市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收購其它公司的「貨幣」。
股票有較高流動性
公司通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提高聲譽和信任度以吸引全世界各國的機構及散戶投資者。集中交易的市場結構,較好的流動性,較小的價差和較低的波動性有助於創造、保護及增加股東價值。
專營經紀人制度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幫助以及共享重要信息。上市公司要選擇一個專營經紀人,該專營經紀人具有受託責任為公司股票創造最佳交易市場。另外,專營經紀人與上市公司直接溝通,幫助上市公司了解市場的實時狀況及進行市場預測。
幫助加強投資者關系
美國證券交易所給每家上市公司提供有關提升股東價值的特製服務來幫助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較高聲譽和關注度。例如,幫助與分析師和投資者建立良好的關系;通過舉辦投資者見面會和網路會議等多種途徑使公司的信息獲得市場廣泛關注。
上市條件較為寬松
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比紐約證券交易所低。對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來說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公司募集資金用於未來擴張的較好選擇。
美國證券交易所正在為個人和機構投資者,以及各個行業和不同規模的發行人創造金融機會。對不計其數的公司,投資者和股東來說,美國證券交易所就意味著新機會的誕生。 由於國際上有些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但難以滿足交易所正常的上市標准,其原因是業務性質或存在持續大量的研發費用支出所致。如果這些公司一但滿足以下的標准,也可以視為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
財務准則 項目 慣用標准 替代准則 稅前收入 $750,000 上一會計年度或三年內的兩年度 公眾股的市場價值 $3,000,000 $15,000,000 價格 $3,00 $3,00 經營期 - 3年 股東權益 $4,000,000 $4,000,000 分配准則(適用正常和替代標准) 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公眾股(市值至少達到3,000,000) 500,000 1,000,000 500,000 1,000,000 公眾股股東(持股100股以上) 800 400 400 800 平均日成交量 -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