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主要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拓展資料: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營利性法人和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
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准。
Ⅱ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從名稱可知,其主要職責是對股份數量、流轉情況進行登記及結算。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職能不同
證券公司,是由證券主管機關依法批准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業務主要有代理證券發行;代理證券買賣或自營證券買賣:兼井與收購業務:研究及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其他服務。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有組織、有固定地點、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的價格,而是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場所和設施,配備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並對證券交易進行周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管理。
在我國,《證券法》指出"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我國內地目前有上海和深圳兩大證券交易所。深市、滬市分別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簡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中心上屬於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證券和資金的清算與交收等。
3、特徵不同
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證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是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所謂集中競價是指所有證券經紀商、自營商主要集中在這個場所通過競爭的方式,從事證券的代理或自營買賣活動。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
證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參與交易,除了提供服務充 當交易組織者的角色,還需執行法律法規賦予它的一線監管職能。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雖屬兩個單位,但是是一碼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就是以前從交易所分出來的。前者負責交易,後者負責結算。證券公司代理投資者向交易所傳遞交易指令,交易所負責成交,收盤後將交易數據轉至結算公司,結算公司結算完在每天大概4點以後與證券公司進行交收,錢貨正式易手。
Ⅲ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
【法律依據】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
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設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證券交易所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會員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股東會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審議和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什麼是證券交易所
問題1:什麼是證券交易所?
問題2:證券交易所是什麼意思?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與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不同。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只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各項服務,並履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職能。
從組織形式上看,國際上的證券交易所可分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協會形式成立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主要由證券商組成。只有會員及享有特許權的經紀人,才有資格在交易所中進行交易。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自治、自律,自我管理。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聘請經理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均實行會員制。我國法規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是會員制的事業法人,目前我國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實行會員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贏利為目的、它是由各類出資人共同投資入股建立起來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在本所內的證券交易負有擔保責任,必須設有賠償基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及其股東,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以保證交易所經營者與交易參與者的分離。瑞士的日內瓦證券交易所、美國的紐約證券交易所都是公司制。
一般來講,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
①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②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③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④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交易所的組織機構分為:
(1)會員大會,它是交易所的最高權利機構;
(2)理事會,它是日常事務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為交易所財務、業務工作的監督機構,等等。
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所的職能主要是:
1.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使投資者得以藉此通過證券商買賣證券,保證證券持續流通;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組織、監督證券交易,促使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通過集中、公開的競價方式形成公平的交易價格;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引導投資流向,以利於提高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5.對所內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和參加交易的證券商進行監管,防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6.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商提供清算、交割、過戶等相關服務,保證證券交易順利完成;
7.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等等。
證券交易所是隨著經濟生活中出現證券這一財產權利憑證形式之後,由於證券交易的需要而發展建立起來的。證券交易在剛開始時只是買賣證券的人相互之間進行零散交易,後來才逐漸發展為在一個固定的、配備相應設施的交易場所也即證券交易所當中進行。世界上最早的證券交易所是1531年比利時安特衛普的證券交易所。現在國際上著名的證券交易所有紐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香港等證券交易所。我國在20世紀20年代初曾經在上海、武漢等地開設過幾家證券交易所。新中國成立後,在實行計劃經濟的時期,證券交易所不可能存在。改革開放之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要求,在90年代初,我國先後在上海和深圳設立了兩家證券交易所。
Ⅳ 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設立是國家機關法人對嗎
法律分析:在我國,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Ⅵ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第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占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六)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七)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7至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
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應當是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擔任會員大會期間的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得兼任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由國家公務員兼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3年。總經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中層幹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監察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察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二)監察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
(四)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
各專門委員會的經費應當納入證券交易所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一)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被撤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聘任有不正當情況,或者前述人員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時,證監會有權解除有關人員的職務,並任命新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