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法對高質押股的規定能否送股分紅
能
第十四條 本公司為質權人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資金結算帳戶,為出質人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特別股票帳戶須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質權人的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上。
第十五條 本公司出具證明書後,用於質押登記的股票將轉入出質人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中,並予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出質人可開設一個以上的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已經用於質押的特別股票帳戶,在該筆質押未注銷前不得再次用於質押登記。
第十七條 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股票帳戶須交付的文件:出質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每個股票帳戶開戶費人民幣400元。
第十八條 開設質押登記特別資金結算帳戶須交付的文件: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質押股票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如送股、分紅派息等),由本公司結算系統自動計入相應的質押登記帳戶。
第二十條 質押股票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配售時,配股、配售權仍由出質人行使,質權人應予以配合。出質人應提前將配股、配售資金劃入質權人特別資金結算帳戶。配股、配售的股份自動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貳』 證券法第一章 證券法概述(2)
第三節 證券法的地位和性質
一、證券法的地位
證券法地位,即證券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證券法與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在證券法地位問題上,各國因采民商分立或者民商合一體系而有區別。
(一)證券法是特別商法
在採取民商分立體系的國家中,立法機關在頒布實施《民法典》同時,另行制定和實施《商法典》。按照商法理論,商法是以商人或企業為規制對象,旨在調整各種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制度。在商法發展早期,它主要調整商人參加的財產或交易關系。以德國為代表的傳統商法體系特別重視商人資格和地位,認為商法以調整商人和商人之間關系為核心;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財產或交易關系,也適用商法;非商人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事普通法調整。德國商法特別強調商人的商法地位,其商法被稱為「商人法:。與商人法觀念相對立,西班牙商法則屬於」商行為法「范疇,即認為商法是調整各種具體商行為的法律,凡在性質上屬於商事行為者,均屬於商法的調整內容。無論主張商法為商人法或者商行為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以下基本組成部分,即商事登記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破產法等。在民商合一體制國家中,國家專門制定《民法典》作為調整各種私法關系的基本法,同時通過頒布單行商事特別法,分別調整和規范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破產等具體商事活動和事項。
在商法發展初期,已經存在個別證券形態,但證券法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有關證券法規則在極大程度上依附於公司法,證券法規則主要包含在公司法關於股份和公司債的規定中,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本世紀初。直到本世紀20年代末美國爆發股市危機後,證券作為獨立財產形式和流通手段,其地位才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商法發源於歐洲,但證券法則是以美國為代表。證券法是在傳統商法體系以外形成的法律領域,是近現代商法發展的新趨勢,證券法中既有對傳統商法內容的借鑒,也有對傳統商法規則的發展和創新。
證券法首先屬於商法范疇。傳統商法理論認為,商法是商人法,而商人則以企業為其典型表現形式,企業作為螞數帶商人的法定形態,無疑是商法的調整對象。台灣有學者稱,就證券交易法之實悶蘆質觀之,該法以企業為對象之法律。 證券法屬於商事特別法。所謂特別法,是指法規之對人效力、對事效力或時間效力為特殊的法規。證券法在對人效力及對事效力上,顯然有別於其他商法規則。證券法僅適用於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者、相關中介機構以及證券監管機構。就證券法之對事效力而言,證券法以證券發行及交易為其主要規范對象,並非調整所有商事行為或商事關系,故具有特殊性。在這個意義上,證券法屬於商事特別法。
(二)證券法與公司法的關系
在證券法與公司法關系問題上,有「關系法學說」和「特別法學說」兩種基本觀點。「關系法學說」認為,證券法是公司法的關系法。證券法在調整企業證券(主要指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同時,還要調整政府證券和其他流通證券,故證券法與公司法在調整范圍上存在交叉。同時,證券法側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公司法雖然也保護投資者利益,但主要宗旨在於規范公司的組織及行為。因此,證券法與公司法在立法宗旨上有別。「特別法學說」認為,證券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證券法規范之對象除政府債券外,全部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之募集、發行和買賣,此問題原本應規定在公司法中,但證券法規則具有較強的技術性,若將此等規范一並規定在公司法中,難免有畸重畸輕之感。同時,公司法確立了公司一般規則,證券法側重保護投資者利益,即使公司法與證券法在相關問題上均有規定,但側重點應當不同,證券法屬於公司法之特別法。
確定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既要考慮特定國家實證法現狀,也要考慮證券法的特殊性。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將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作為調整對象,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無疑是公司進行融資的基本途徑,也是《公司法》重要的調整內容。我國《公司法》對股份發行、轉讓以及公司債券問題已作出較具體的規定,《證券法》進一步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顯然採取了「特別法學說」。
但在理論上,「關系法學說」具有更大的合理性。首先,證券法調整的證券種類不應限定於股票和公畢帶司債券,而應擴張至各種流通證券。現代證券法是為了規范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和消除證券欺詐行為而產生和制定的。某種證券一旦獲得流通性,就會成為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投資工具,社會公眾投資者就將面臨被欺詐的危險。為妥善保護投資者利益,消除證券欺詐,必須採取特別法方式給予投資者以特殊保護。無論股票和公司債券,還是其他流通證券,均可能成為證券發行人或其他持有人藉以實施欺詐的工具。在我國,發行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或其他流通證券並藉此侵犯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並非罕見,利用國債或國債期貨操縱市場的情況也曾發生。在美國,立法者正是考慮到流通證券具有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可能性,才不區分企業證券與政府證券,甚至不論證券名稱如何,一並納人證券法調整范圍之內。根據這種立法例,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調整對象上,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僅由公司法調整的內容,典型者如公司組織法方面的各類規則;二是僅由證券法調整的內容,如股票和公司債券以外的其他流通證券;三是公司法和證券法共同調整的內容,如股票的發行與轉讓。鑒於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關系復雜,不宜將證券法簡單等同於公司法的特別法,否則將會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順利發展。其次,證券法和公司法在立法宗旨上確有差異。各國學說理論均認為,公司法旨在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平等地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是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公司法旨在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給予同等的一般性保護,無法給予任何當事人以特殊法律保護,證券法則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核心宗旨。在某種意義上,公司是大股東把持下的公司,是大股東實現自身利益的工具,證券法必須對小股東利益給予特殊關注和保護。證券法不僅要規范公司和股東的行為,甚至要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中介機構違反執業規則,雖然難以按照公司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卻可依照證券法承擔責任。為切實體現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宗旨,有些國家甚至專門制定《投資者保護法》,並將其作為證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在投資者和公司為兩端的天平上,證券法更偏向投資者利益,而公司法則比較偏向於保護公司利益。
此外,證券法和公司法在法律淵源、調整手段及法律後果等方面,也存在著重要差異。故在理論上,不宜簡單地將證券法理解為公司法之特別法。當然,如果將證券法調整對象限定在公司證券范圍內,證券法相應地成為公司證券法,證券法也就成為公司法的特別法。
二、證券法的性質
(一)證券法是行為法
法律規范可分為組織法和行為法。組織法是規范某種社會組織的設立、組織機構及運行規則的法律規范,它強調主體資格法定原則,即只允許依照強制性規定設立各種組織體,不得在法定主體類型外任意創設新主體。所謂行為法,專指用以調整、規范和約束某種或某類行為的法律規范。
證券法具有鮮明的行為法特徵。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行為,主要分為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證券發行是證券發行人首次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證券發行人發布招募文件屬合同法上的要約邀請,證券投資者認購證券則屬於要約,證券發行人接受投資者繳納的投資款則屬於,向投資者交付證券則屬於合同履行行為。就證券交易而言,它是投資者相互之間進行證券買賣、質押或其他處置的行為,是以證券為標的的合同行為,顯然屬於行為法范疇。當然,證券法也會涉及證券發行人及上市公司資格等組織法內容,但這些內容僅僅是證券法的附屬內容,而非主要內容。
(二)證券法是強製法
法律規范還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所謂任意性規范,是指依照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對於任意性規范,行為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限制或排斥其效力。強制性規范則是行為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任何人不得以協議或意思表示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其約束力。在民商法領域中,由於堅持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則,大多數行為規范屬於任意性規范。但證券法規范因與交易安全和交易標准化密切相關,更涉及社會公眾及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故被確定為強制性規范。
證券法的強制性有多方面具體表現。在證券發行方面,證券發行條件、證券發行審查程序、證券發行中信息披露內容及格式等,均帶有明顯的強制性特點;在證券上市方面,證券的上市條件、上市程序、上市資格、持續性披露義務等方面,也顯然是強制性規范;在證券交易方面,具體交易規則更是表現出鮮明的強制性規則特徵。證券發行和交易具有極高的技術性,為保證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證券法必然會賦予成熟的技術性規則以強制性,這將有助於消除人們對交易安全性的擔心和顧慮。
由於證券法具有強制性規范的特點,有學者因此認為證券法具有公法性質,並稱證券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我們認為,將強制性規范等同於公法規范的觀點是錯誤和有害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向來是法律理論中長期討論不休的問題,其劃分標准相當不確定,有以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作為劃分標準的,也有以國家公權力是否具有主導力作為劃分標準的。人們普遍認可公法具有強制性,但不能因為某種行為規范具有強制性,就將其歸人公法范疇。證券法中存在相當數量的強制性規范,這是因證券法崇尚交易安全和快捷所致,而非因其具有公法屬性所致。我國證券市場是在政府推動下建立和發展的,國家公權力影響力極大,我國證券法也非常重視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證券法》反映出相當多的公權力內容,甚至有學者將《證券法》歸結為「管理法」,但這並不意味著證券法在本質上屬於公法或行政法。
(三)證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點
法律規范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在法律理論上,凡以規定行為主體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即為實體法;規定該種權利實現方式的規范,屬於程序法。證券法既包含數量眾多的實體法規范,也包括數量巨大的程序法規范。前者如股東權利范圍、債券持有人之還本付息請求權、基金證券持有人權利、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的范圍、證券發行人資格以及證券交易價格的確定標准等,均屬於實體法規范。後者如證券發行和上市程序、證券交易程序、證券公司及證券交易
所的設立及運行規則等,則反映出某些程序法特徵。「從總體評價,證券法既非單純的程序法,又非單純的實體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綜合規范」 .
(四)證券法兼具國家制定法和習慣法特點
商法規則可依照制定者身份,分為國家制定法和習慣法。國家制定法是國家立法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在各自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習慣法則是指由商人團體根據商業活動慣例確定的行為規則。在商法領域中,習慣及習慣法曾經發揮過舉足輕重的作用。早期商法規范實際就是商人習慣法,國家立法機關極少在商事領域發揮其立法職能,而是容忍商人團體推行其行業通行慣例。所以,傳統商法規則的確定、解釋和實施,在相當程度上依賴商入團體的「造法功能」和「司法職能」,從而展現出商法的習慣法特點。在各國逐漸擴張立法及司法權過程中,國家制定法的地位日益提高,習慣法的作用大大降低,這種趨勢同樣體現在證券法領域中。
但是,證券法仍然體現出國家制定法和習慣法並存的局面。證券發行與交易制度是一個異常復雜的交易規則體系,不僅環節多,各環節之間聯系非常密切,無法指望國家制定法對交易規則體系的全部內容作出完整和全面的規定。國家制定法通常只就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基本和重大問題作出規定,以保證證券市場在整體上的有序發展。在證券上市標准、上市審查及證券交易業務准則等方面,則不得不交由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自律組織依照證券法原則作出具體規定。正因如此,各國證券法普遍認可自律管理和自律規范的特殊地位,允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制定章程、各種營業規則和管理制度,規范證券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行為,甚至允許自律組織依照相關規則對其成員施加處分。這些自律規則顯然不是國家制定法,也不藉助國家強制力加以實施,但卻發揮著調整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屬於習慣法范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林
『叄』 注會備考:證券法重點章節要點提示
「考點提示1」熟悉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考點提示2」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在下列條件中,是否屬於「重大」和「嚴重」之類的情形,根據考題中是否出現這樣的詞來判斷。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該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並達3年以上。
(2)發行人已合法並真實取得注冊資本項下載明的資產。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獨立。
①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桐純亮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②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 7)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而且不得有: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②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③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褲備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8)發行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考題中根據是否出現「影響持續盈利能力」字樣來判斷。
(9)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良好。
①財務管理規范。
②財務指標良好。第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第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第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③依法納稅。
④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⑤財務資料真實完整。
(10)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
(11)發行人不存在法定的違法行為。有6種情形構成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法定障礙。
「考點提示3」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等由股東大會批准。
(2)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在5個局寬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後,發行人應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核准。
「考點提示4」熟悉承銷
(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
「考點提示5」掌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
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存在6種違法行為。
「考點提示6」掌握配股的條件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認配股份的數量;(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考點提示7」掌握增發的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個交易日的均價。
「考點提示8」熟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有7種違法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考點提示9」熟悉增發股票的程序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2)由保薦人保薦並申報,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
(3)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
「考點提示10」掌握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2)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③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4)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
(5)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考點提示11」熟悉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1)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有7條。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
(3)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考點提示12」掌握證券的交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證券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4)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考點提示13」熟悉證券的上市交易條件、暫停交易條件和終止交易條件
「考點提示14」掌握屬於重大事件的12種情形
「考點提示15」熟悉禁止的交易行為
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考點提示16」熟悉一致行動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12種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考點提示17」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考點提示18」掌握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考點提示19」掌握協議收購
(1)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考點提示20」熟悉豁免申請
(1)當出現規定的特殊情形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2)熟悉可申請的豁免事項。
「考點提示21」熟悉財務顧問
(1)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2)熟悉財務顧問的職責。
「考點提示22」掌握上市公司收購後事項的處理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考點提示23」熟悉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並設總經理一人,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2)熟悉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的情形,除《公司法》中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條件外,還有《證券法》的限制規定。
「考點提示24」熟悉證券公司
(1)熟悉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2)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與前面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的規定一致。
「考點提示25」熟悉法律責任
主要關注對發行人和保薦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肆』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伍』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陸』 股權質押的程序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的法律程序:
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⑴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⑵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⑶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⑷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三、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⑴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⑵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⑷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⑸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⑹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⑺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准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出質行為生效條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一一般規定
根據《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二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質押
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三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在中國設立,是中國法人,除對外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資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如果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
一一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可以發行股票,其股權以股票形式來表現,分為記名股與無記名股。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則既有記名股也有無記名股。
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經背書質押的無記名股票,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
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辦理國有股質押備案應當向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如下文件: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證明文件;2.質押的可行性報告及公司董事
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3.質押協議副本;4.資金使用及還款計劃;5.關於國有股質押的法律意見書。
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第一種:協議實現
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依法轉讓實現質權,質權人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種:訴訟實現
如出質人拒絕或協商不能,則質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質權。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柒』 公司股東可不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公司股東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過股權質押提供擔保在銀行貸款。不過,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可能性就小多了。 法律依據請參看《公司法》和《證券法》。
股東可以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包括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或者股東以股權質押擔保,或者提供股東名下的房產、土地等提供抵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