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理財子公司哪個待遇好
分行。
一級支行的部室工作部門本身是比較穩定的,因為算是一級支行,而且算是辦公室類型的,他本身更多的負責一些日常業務的處理,工作輕松待遇好。
找工作的時候最簡單的劃分方式就是兩種,一種就是辛苦,可能會很累,錢還不是特別多,但堅持下去你能有發展的前景。另外一種就是更多傾向於程序性的,如果沒什麼對於時間特別高的要求,比如說這行業就特別要求各種各樣的資格證之類的,需要靜下心來去考,那找一個比較清閑的程序性的工作,也是一個好的選擇,不同職業有不同需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理財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公司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銷售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
(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徵信息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
(二)提供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投資建議;
(三)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
(四)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
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機構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中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人員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第三條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
(一)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
(二)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理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合作協議及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約定,誠實守信,謹慎勤勉,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合作協議的約定,合理劃分雙方權責,共同承擔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責任。第五條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屬於理財產品投資者,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不得將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歸入自有資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存放和管理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第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第七條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含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備安全、高效的辦理理財產品認(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和銷售系統;代理銷售機構與理財公司實施信息系統聯網,能夠滿足數據傳輸需要;
(三)具備安全可靠的理財產品銷售數據保障能力、管理機制和配套設施,能夠持續滿足理財產品銷售和交易行為記錄、保存、回溯檢查的需要;能夠持續滿足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以及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的數據需要;
(四)具備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和設施;
(五)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等制度,以及滿足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需要的組織體系、操作流程和監測機制;
(六)具備完善的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管理制度;
(七)具備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內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理財公司,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理財公司為防範化解風險,保證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運行而建立的組織機制、制度流程和管控措施等。
第四條 理財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形成合理制約、相互監督、切實有效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三)根據本機構發展戰略、管理模式、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風險管理水平等及時動態優化調整;
(四)堅持審慎經營、防範風險和投資者利益優先理念,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內部控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內部控制職責
第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的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理財公司應當針對內部控制風險較高的部門和業務環節,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要點和管理流程。
第七條 理財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銀指承擔最終責任,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理財公司監事,下同)履行監督職責,高級管理層負責具體執行。
理財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由理財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人員兼任。
第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在高級管理層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機構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首席合規官應當對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相關制度、重大決策、產品、業務等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首席合規官不得兼任和從事直接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和活動。
首席合規官應當由理財公司董事會聘任、考核和解聘。首席合規官應當參照銀保監會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規定獲得任職資格。慶胡
理財公司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開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等,確保首席合規官能夠充分履職。
第九條 理財公司董事會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檢查評估和督促整改。
內部控制職能部門原則上由首席合規官分管。分管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與內部控制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
理財公司應當在人員數量和資質、薪酬和其他激勵政策、信息系統訪問許可權、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內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給予內部控制職能部門足夠的支持。
第十條 理財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發現問題並監督整改。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
第十一條 理財公司各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執行情況等開展自查自評,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報告發現問題並進行整改。
第三章 內部控制活動
第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
第十三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設計管理制度,發行理財產品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涉及發行創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以及其他可能增加風險的產品或業務,應當獲得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產品存續期管理制度,持續跟蹤每隻理財產品風險監測指標變化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壓力測試,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賬戶管理制度,理財賬戶用於登記投資者持有的本機構發行的所有理財產品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理財公司應當在完整准確獲取投資者身份信息,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的基礎上,為每位投資者開立獨立唯一的理財賬戶,提供理財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理財產品銷售、投資、收益分配等全部業務活動、業務環節涉及的資金歸集、收付和劃轉等全部流程,應當通過譽搏攔銀行賬戶及銀行清算結算渠道辦理。理財公司和理財業務相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加強資金全流程管理監測,並實行每日登記對賬,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
理財公司不得違規開立和使用賬戶,不得將理財賬戶、銀行賬戶與其他賬戶混同使用。理財公司應當至少每年跟蹤監測各類賬戶風險及合規狀況,並出具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制度,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實名制要求,採取聯網核查、生物識別等有效措施,對投資者身份進行核驗並留存記錄,確保投資者身份和銷售信息真實有效。
理財公司應當嚴格隔離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與其他資金。理財產品贖回、分紅及認(申)購不成功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入投資者認(申)購時使用的銀行賬戶;無法退回原銀行賬戶的,理財公司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驗證投資者身份和意願後,將上述款項退回投資者指定的其他同名賬戶。
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原則上應當通過銀保監會認可的技術平台進行。參與信息和數據交換的相關機構應當符合技術平台相關規范要求,採取切實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傳輸和存儲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確性、及時性、安全性。
第十七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授權管理制度,合理劃分投資決策職責和許可權,明確授權對象、范圍和期限等內容,嚴禁越權操作。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授權持續評價和反饋機制,至少每年評估一次授權執行情況和有效性,及時調整或者終止不適用的授權。
第十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資金投資管理制度,明確投資不同類型資產的審核標准、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投後管理等內容,並對每筆投資進行獨立審批和投資決策,保證資金投向、比例嚴格符合國家政策和監管要求。
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資金投資的資產,建立風險分類標准和管理機制,及時動態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確保真實准確反映資產質量。
第十九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投資賬戶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不同理財產品分別設置相關投資賬戶,並在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賬戶記錄等方面確保獨立、清晰與完整。
第二十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制度,明確准入標准與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退出機制等內容。
理財公司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並通過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方式。
理財公司應當審慎確定各類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合作限額,以及單一受託投資機構受託資產占理財公司全部委託投資資產的比例,逐筆記錄委託投資有關交易信息,妥善保存相關材料,並由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組織核查。
第二十一條 理財公司開展投資交易活動,應當至少採取以下內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二)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投資指令審核制度,投資人員不得直接向交易人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三)實行公平交易制度,不得在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理財顧問和咨詢服務等業務之間,理財產品之間,投資者之間或者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四)實行交易記錄制度,及時記錄和定期核對交易信息,確保真實、准確、完整和可回溯,交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五)建立投資人員、交易人員名單;
(六)建立投資人員信息公示制度,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公示投資人員任職信息,並在任職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第二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異常交易監測制度,有效識別以下異常交易行為:
(一)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或者頻繁撤銷申報;
(二)短期內大額頻繁交易;
(三)虛假申報或者虛假交易;
(四)偏離公允價格的申報或者交易;
(五)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
(六)交易市場或者託管機構提示的異常交易;
(七)投資於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資對象和行業;
(八)與禁止或者受限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九)與理財產品投資策略不符的交易;
(十)超出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投資范圍的交易;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涉嫌異常交易行為。
理財公司應當及時對發現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分析說明,留存書面記錄;沒有合理說明的,應當立即取消或者終止交易,並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三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設定最小知悉范圍。理財公司及其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開展投資交易或者建議他人開展投資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理財公司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資金、持倉或者信息等優勢地位,單獨或者通過合謀操縱、影響或者意圖影響投資標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利益沖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理財公司應當要求全體人員及時報告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並對全體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建立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
理財公司投資人員和交易人員不得直接持有、買賣境內外股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不得從事與本機構有利益沖突的職業或者活動,未經本機構批准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不得違規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投資顧問、受託管理等服務,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指導意見》,以及銀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管理和理財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確識別關聯方,完善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規范管理關聯交易行為。
理財公司以自有資金及理財產品投資本公司或託管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託管機構,同一股東或託管機構控股的機構,或者與本公司或託管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以及銀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管理相關規定中涉及的其他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者從事其他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理財公司以自有資金及理財產品開展關聯交易的,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披露關聯交易信息,在本機構年報中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以理財產品開展關聯交易的,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理財公司應當合理審慎設定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准。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理財公司應當提交董事會審批,並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理財公司調整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准。
理財公司不得以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第二十七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信息隔離制度,全面覆蓋存在利益沖突的各項業務。
理財公司應當加強敏感信息識別、評估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當傳播和使用。敏感信息包括內幕信息和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等。
第二十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第三方獨立託管制度,與託管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託管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以及託管合同約定的相關服務。理財公司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公示託管機構信息。
第二十九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計提風險准備金並進行單獨管理。理財公司應當開立專門的風險准備金賬戶,用於風險准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風險准備金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風險准備金屬於特定用途資金,理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佔用、挪用或借用。
理財公司應當保證風險准備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風險准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其中持有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合計余額應當保持不低於風險准備金總額的10%。
第三十條 理財公司崗位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及許可權,重點業務環節實施雙人、雙責復核制;
(二)實施不相容崗位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三)明確重要崗位清單,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者強制休假制度;
(四)嚴格執行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理財公司交易場所和設施安全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交易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和監控設備,無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二)投資人員、交易人員只能使用本機構統一管理的通訊工具開展投資交易,並應當監測留痕;
(三)交易人員的手機及其他通訊工具在交易時間集中存放保管,嚴禁在交易時間和交易場所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
第三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印章印鑒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印章印鑒,嚴格用印審批流程,妥善保存用印後的書面合同,防止越權和不規范用印。
第三十三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設置專職崗位並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嚴格實施事前協調、事中管控和事後監督,確保有效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移動客戶端、營業場所或者行業統一渠道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投訴渠道信息和投訴處理流程,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提供投訴電話或者其他投訴渠道信息,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理財公司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分析信訪事項中與內部控制有關的信息和問題,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報告轉送、督辦情況,提出處理或改進建議。
第三十四條 理財公司應當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章 內部控制保障
第三十五條 理財公司應當加強各項業務環節管理的信息化、流程化、自動化,建立健全安全、合規、高效、可靠並且與內部控制相匹配的業務和管理等系統,為內部控制有效性提供技術保障和系統支持。
第三十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關於信息科技監管的相關規定,加強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採取身份鑒權、訪問控制、日誌審計、數據備份、交易反欺詐等技術措施,有效防範網路入侵、信息泄露、數據篡改、系統不可用等風險,確保各項業務環節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抗抵賴性。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信息處理管理制度,依法處理投資者個人信息,嚴格審批程序,明確處理范圍,規范處理行為,保存處理記錄,確保信息處理行為可回溯,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 理財公司應當健全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和流程,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不得遲報、漏報、錯報或瞞報。
第三十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
Ⅳ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理財子公司是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第三條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防範跨市場風險。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銀行理財子公司名稱一般為「字型大小+理財+組織形式」。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或「理財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第六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具備充足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風險管理等理財業務崗位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持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等業務管理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作為控股股東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已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除外;
(五)銀行理財業務經營規范穩健;
(六)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具有前中後台相互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的組織架構;
(七)具有明確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規劃;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Ⅳ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與銀行理財有哪些區別
國內已有多家國有銀行設立了理財子公司。眾所周知,銀行是具備發行理財產品的資質的,銀行理財也是投資者較為信賴的理財方式之一,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與銀行理財又有哪些區別呢?Ⅵ 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銀行嗎
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屬於銀行。銀行理財子公司通常是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設立,通過銀保監會批准,是家專業的理財金融機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最低注冊金額是十億元的實繳人民幣,並要求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三年以上,且保證五年內不會轉讓所持有股權。
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同時,也有利於優化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符合資管業務特點的風控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對標「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在業務規則和監管標准方面,嚴格遵守「資管新規」確定的我國資管行業統一監管標准;以「理財新規」為基礎,除根據子公司特點對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外,「理財新規」中絕大多數監管規定適用於理財子公司。二是做好與同類機構監管制度對照銜接。對照商業銀行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制度,並參考其他同類資管機構的監管標准,在准入條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風險隔離、關聯交易和持續監管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三是強化投資者保護。強調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堅持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募理財產品不得公開宣傳等現行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要求理財子公司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配備專人專崗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Ⅶ 銀行理財子和總行哪個好
都是一樣的。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銀行出售理財必須要經過理財公司出售。所以銀行已經陸續開辦自己的理財子公司,將原有的產品移到子公司去。
Ⅷ 銀行理財子公司名單
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工銀理財、建信理財、交銀理財、中銀理財、興銀理財、農銀理財、光大理財、招銀理財、中郵理財、寧銀理財、杭銀理財、徽銀理財、信銀理財、渝農商理財、南銀理財、蘇銀理財、華夏理財等。
【拓展資料】
一、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
二、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
三、子公司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企業。它有自己的名稱和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對各自的債務各自負責,互不連帶。
四、子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在經濟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與責任。
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Ⅸ 銀行的理財子公司是什麼
商業銀行的理財子公司和現在的理財部門相區別,相當於把銀行負責理財業務的內設部門拿出來,單獨作為一個子公司,原銀行是母公司。理財子公司在經濟上受銀行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銀行母公司、理財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
「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予以採納」的意見建議,也就是商業銀行的理財子公司可能會接觸的業務主要有三大部分:
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擴大銷售渠道,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等。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
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因《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還未出台,理財子公司和銀行理財的區別無法具體了解。
但可以明確的是銀行理財業務和理財子公司參考文件不同:銀行理財業務,即「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而理財子公司參考的是《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對於銀行類的理財產品,可以到辨險識財去查看各個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評價報告。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