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條例背景
銀監會加急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商業銀行徵求意見,力求從根本上解決理財業務中銀行的「隱性擔保」和「剛性兌付」問題,推動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業務轉型,實現理財業務的規定健康發展。
銀監會文件稱,為更好化解銀行理財業務的潛在風險,推動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業務本質,銀監會創新監管部起草新的管理辦法(即徵求意見稿)。因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持續深入,銀行理財業務創新不斷涌現,產品形式日益豐富,發售對象不斷拓展,產於主體持續增多,風險銀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不能使用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
Ⅱ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是
2018年12月2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化較小,主要體現為新增加了關於投資交易分離的相關規定,以及允許理財子公司投資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等,具體解讀如下。
一、 正式稿與徵求意見稿的主要變化
1、新增加內容
(1)正式稿第20條,新增加了5%以下股權變動的報告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變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東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正式稿第29條,關於非標的限額要求,增加了一句「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3)正式稿第43條,新增加了關於投資交易分離的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不得開展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對不同理財產品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同一理財產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發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書面記錄備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正式稿第47條,新增加了關於對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行為規范:「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理財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上述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有變化內容:關於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理財產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正式稿的第33條修改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實際上允許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的理財產品,但是有限額要求。此外,第33條還增加了一段內容「銀行理財子公司自有資產與發行的理財產品之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相比「理財新規」的監管要求差異
監管部門考慮到理財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和相對獨立性,總體上《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比「理財新規」的投資范圍及合作機構等要求更寬松,但同時對關聯交易、利益沖突、投資交易分離等方面要求更嚴格。
(一)放鬆的要求
1、銷售起點和渠道放寬
(1)銷售起點進一步放寬
9月28日發布的「理財新規」將理財銷售起點從5萬下調到1萬,《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則參照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規定,不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設置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意味著銷售門檻放開。目前貨幣基金的銷售起點是1元,股票和債券基金的起點是1000元。
(2)首次購買不強制要求面簽
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意味著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
(3)代銷渠道拓寬
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新規」規定銀行理財只允許銀行業機構代銷。
2、投資范圍放寬
(1)允許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而「理財新規」只允許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股票基金。
(2)非標資產限額放寬
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刪掉了「理財新規」關於非標資產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要求。
3、允許發分級產品
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理財新規」要求銀行理財不允許發行分級產品。
4、合作機構范圍放寬
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成為理財子公司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
(二)更嚴格的要求
1、投資交易分離要求
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並且對交易監控和日內反向交易等做了明確規定,類似於對基金公司的監管要求。「理財新規」沒有交易的相關內容。
2、要求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和人員處理投資者投訴;而「理財新規」沒有相關內容。
3、公司治理相關要求
對理財子公司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出明確要求,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內控審計和人員管理。
4、強化風險隔離
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要求理財子公司與其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嚴格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合作,防止風險傳染、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5、增加對高管及投資交易人員的規范
要求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這項規定參照公募基金的相關規定,而「理財新規」中沒有相關內容。
三、《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積極影響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正式出台意味著銀行理財子公司成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符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的要求,符合中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理財子公司將深刻影響我國資管行業、金融業的格局乃至實體經濟的融資結構,將更好地助力我國經濟轉型。
1、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理財子公司將打破剛性兌付,通過凈值化產品實現風險和收益過手給投資者,避免風險積聚在銀行體系內,實現風險的可計量、可分散和可承擔,同時也有助於監管機構掌握相關市場數據和真實的風險情況,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系統的透明度,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2、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認識到所投資產品的風險,實現投資者風險偏好與產品的匹配;通過打破剛性兌付、產品的凈值化使產品的凈值波動和風險充分暴露,有助於投資者及時掌握產品的風險;通過風險隔離以及風險分散,將有助於降低產品的整體風險,最終保護投資者利益。
3、有利於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
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股市缺乏長期穩定的機構投資者,理財子公司的成立將一方面通過直接管理的產品參與資本市場,另一方面通過FOF類產品打通了客戶和資本市場的通道,遴選出市場上最優秀的機構投資者,有利於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從而支持實體經濟融資。
4、有利於改善資管行業生態環境
過去幾年我國資管行業爆發式的增長很大部分是依賴於預期收益型的資金池模式,投資和產品分離定價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投資風險。理財子公司的轉型有利於促進資管行業整體生態的改善,降低資金池產品的比例,促進凈值型產品的發展,實現風險過手,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5、有利於推動銀行理財轉型
成立理財子公司一方面有利於風險與母行隔離,實現產品風險過手,降低銀行風險,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機制的靈活性,建立市場化機制,吸引市場化人才,使體制機制更適合資管行業的特點,這兩方面均有利於推進銀行理財轉型。未來理財子公司將依託於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渠道支持,大力發展凈值型理財產品,實現真正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承擔起資管轉型的排頭兵,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改善企業的融資結構,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附件:《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要點內容
1、理財子公司設立條件
(1)發起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資質要求: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2)金融機構股東資質要求: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要符合8個條件,包括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3)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要符合8個條件,包括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等。
(4)負面清單:不得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負面清單有7條,包括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權等。
(5)注冊資本: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金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6)入股限制: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者控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7)籌建申請和批准:控股股東商業銀行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8)開業申請:控股股東商業銀行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開業申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9)高管任職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2、業務要求
(1)公募理財投向: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
(2)銷售管理: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3)投資管理要求:(A)限制與母行關聯交易,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主要股東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或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受(收)益權;B)不得投資本公司發行的其他理財產品,只允許一層嵌套投資其他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
(4)非標資產限制: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5)股票集中度限制: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分級產品: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7)合作機構要求: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可以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但要符合相關要求,包括具備三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三人等條件。
(8)自有資金投資要求:自有資金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具有較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
(9)業務資格要求:理財子公司發行投資衍生產品的理財產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資格;涉及外匯業務的,應當具有開辦相應外匯業務的資格。
3、風險管理
(1)公司治理: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風險管理職責分工。
(2)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准入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託管、產品估值、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3)風險隔離: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將理財子公司與其主要股東之間,同一股東控股、參股或實際控制的其他機構之間進行有效風險隔離。
(4)投資交易分離: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
(5)關聯交易: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資等。
(6)風險准備金要求: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7)人員管理: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要求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
(8)投資者保護機制: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並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4、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重大事項報告、監管評估、監管措施以及違規行為處罰等相關內容。
此外,關於理財子公司的設立遵循商業自願原則,銀行可通過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也可以選擇不新設理財子公司,而是將理財業務整合到已開展資管業務的其他附屬機構。商業銀行通過子公司展業後,銀行自身不再開展理財業務(繼續處置存量理財產品除外)。
Ⅲ 史上最嚴理財新規中暗藏著哪些發展機遇
被業界稱為「史上最嚴」的銀行理財新規——即最新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來了。
良機一
發展代銷行、搶占基礎資產
《辦法》擬對銀行理財業務資質進行分類,分綜合類和基礎類兩大類,基礎類的銀行理財業務將不能投資非標和權益類資產。50 億元人民幣資本凈額成為了一道「紅線」,低於這一標準的銀行將只能從事基礎類銀行理財。
除了50 億元人民幣資本凈額,有資格進行綜合類理財業務的銀行還需要達到公司治理良好,具備與理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監管評級良好;具有與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准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理財業務管理規范,最近 3 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等要求。而一條還包括「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事實上也給監管部門日後調整管理松緊,留了一道活口。
值得注意的是,某資本凈額未及50億元的城商行負責金融市場業務的人士告訴「愉見財經」,最讓他們感到無奈的是,根據《辦法》,不止是傳統意義上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和委託債權等不能做了,而且連他們曾經較多涉及的票據(不包括央票在內的普通票據)、信用證等也被明確劃進了非標范疇。
「這樣一來我們的產品競爭力就會下降,收益率等可能無法滿足部分理財客戶的需求了。」該名負責人說。
像這樣將被劃分進基礎類理財資質的小銀行,全國還有不少。2015年末,全國共有133家城商行,1000家農商行,據初步統計,城商行中僅有約80家資本凈額超過50億元,佔比約60%;農商行中僅有30家,佔比約3%。而一組對比數據是,2015年年報中披露發債的銀行,城商行有100家,農商行有148家。
對於具有綜合類理財業務資質銀行而言,這些小銀行,似乎有必要「快到碗里來」,成為一批亟待營銷拉攏的同業客戶。某股份制銀行總行研究部門人士向「愉見財經」表示,他們也已經准備抓住「機遇期」,全行傳達這一由資質分類帶來的「業務機會」。
細化來看,達到綜合類理財業務資質、並且同業業務能力及關系經營較好的銀行,將從別人被攔下的業務里,「撿」到兩大機會:
第一,如上述數據所示,大量同業客戶將只能做基礎類理財業務,而這些銀行也需要好產品以提升客戶競爭力。此時,這類同業就成為了國股大行們的絕佳「代銷」渠道。
甚至於,「如果他們有『面子』上的需求,就讓他們拿去我們的產品,然後自己貼貼牌」,一名股份制銀行總行資管業務人士私下稱。
第二,除了發展「代銷」,先知先覺的銀行會意識到,事實上不少中小銀行權益類理財資產配比反而較高,雖然估計未來銀監會將給予過渡期,但這些中小金融機構最終可能只能向外轉讓此類基礎資產。這對有綜合類理財資質、且有承接能力的銀行而言,一旦深入挖掘,將會有不少「送上門來的肥肉」。
良機二
吸引風險金、做大債券承分銷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選擇一家從事理財產品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風險准備金專戶,用於風險准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提取。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理財產品風險准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風險准備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與程序。
這一條在市面上各類評論解讀里很容易被忽略的條款,其實暗藏著可供銀行開掘的另一條新業務密道:搶抓風險金託管客戶。
當風險控製成了銀監會當下最注重的事務,可想而知,對風險准備金的管理和落地也將盡快推動起來。
趁著這一趨勢,營銷搶抓一批同業客戶來本行開立風險金專戶,顯而易見的一點是,不只能帶來一筆託管費的中間業務收入,還能留下一大筆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
而若把眼光再放長遠,另據《辦法》,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准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當納入風險准備金。亦即,接著風險金的託管存入和未來交易,託管行還有望增強未來債券的承銷、分銷能力和交易流量。
良機三
信託業拼實力爭地盤
網傳理財新規中的另一大限制,是銀行普通理財資金將無法承接各類證券資管的非標理財,在非標類中,信託將成為非標唯一通道。這對信託機構而言,至少短期將形成利好。
一旦切斷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路徑,就會帶來其銷售滑鐵盧了,券商資管等通道繼續獲取此類基礎資產的積極性就會下降,由此信託就能「接替」上去,獲得這些資產和業務機會。
不過,也有券商分析師稱,並非所有信託機構都會得利,理財新規將對信託機構的定價能力和風險隔離機制提出更高要求,信託行業內部競爭分化將加劇,資本實力雄厚、風控能力強、經營效率高的信託公司有望脫穎而出。
此外,除了以上三大「機遇」,也有一些銀行人士私下表示,以後將進一步開動理財產品「委外」的腦筋了。其實,只要理財資金逐利性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一頭賭了,總有其它頭要往外疏。有券商研究觀點稱,目前來看,委外產品占理財產品的規模大概是5%到10%,未來這一佔比會快速增加。
Ⅳ 《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每日凈值贖回、巨額贖回等有哪些規定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旨在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Ⅳ 銀行理財子公司銷售規范出爐,你對理財產品了解多少
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徵求意見稿終於出爐。
2020年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針對此前市場廣泛討論的「互聯網機構能否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暫時給予了否定的回答。
據《財新》報道,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理財子公司現階段只允許在互聯網平台上進行公司品牌宣傳,相關廣告視頻、圖片中不得展示某隻產品的詳細情況,例如名稱、投資范圍、業績比較基準等。
而界面新聞記者發現,度小滿金融、京東金融app內理財推薦主頁對青銀理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投資期限、起投金額等要素均予以了詳細展示。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撰文指出,暫時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比如券商,螞蟻集團,理財通,京東金融等互聯網平台,以導流的形式和銀行理財子公司合作都可能面臨合規問題,具體代銷仍然需要銀行。
孫海波認為,《徵求意見稿》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由於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有業內人士認為,在銷售機構范圍方面,銀行理財子公司尚未能夠與公募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線,或在一定程度對短期內理財子公司的發展規模與速度形成制約。
Ⅵ 理財新規可以直接投資權益類產品嗎
銀行理財更嚴新規將出台 或設限權益類投資
資管業務監管趨嚴大氣候下,時隔近兩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文件意見徵求重啟,或將在近期正式面世。
2014年12月,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徵求稿)》,對銀行理財業務做出了史上最為全面和詳細的規定。化解銀行理財業務潛在風險,真正落實風險承擔主體,直接服務實體經濟,和推動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本質,可以說是該意見徵求稿的核心思路。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個獨立信源獲悉,銀監會於本月在2014年意見徵求稿基礎上,已初步形成了新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徵求稿,並召集部分銀行進行討論。
目前來看,新版本調整較多,且更為嚴厲,尤其是對銀行理財實現分類管理和禁止分級理財產品,與舊版意見徵求稿差別較大。
銀行資管業內多名資深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近兩年來,資管行業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混業趨勢下,資金通道叢生,邊界模糊,而監管層的共識逐漸明朗,去影子銀行、去通道,加強表外監管,是為愈發明確的大方向;而此前銀行理財的熱門話題,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設立和推進,則明顯退出核心問題圈。
綜合多名消息人士,新版意見徵求稿中,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和方向;不過最終版本仍可能存在變數。
擬對銀行理財分綜合類和基礎類
第一,在2014年意見徵求稿上新增一點,擬對銀行理財業務資質進行分類,分綜合類和基礎類兩大類。基礎類的銀行,理財業務將不能投資非標和權益類資產。銀行資本金將是劃分的重要標准之一。這也就意味著,很多體量很小的銀行,其理財業務開展將受到很大限制。不過,由於劃分標准究竟有多嚴格,未解,因此中小銀行將在多大程度受到影響,無法預測和評估。
另外,有消息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監管層也在考慮對銀行理財投資權益類資產,設置和「非標」投資相類似的投資比例限制。
根據現有的管理辦法,銀行理財投資非標資產,其額度上限取「銀行上一年度經審計後總資本的4%」和「銀行理財總投資35%」的孰低者。如果要落實權益類投資的比例限制,則監管層需要像對「非標」一樣,對權益類投資做出明確定義。
「非標」投資擬不得對接資管計劃
第二,就非標資產投資方面,新版意見徵求稿中,銀行理財投資非標資產,只能對接信託計劃,而不能對接資管計劃。不允許多層通道嵌套。鼓勵銀行理財發行一對一非標產品(無期限錯配)。
目前,銀行理財投資「非標」嵌套2到3個計劃類通道,屬於普遍現象;而非標資產配置在資產池中以拉高理財產品收益,更是普遍做法,因此該條規定雖不至於大大出乎業界意料,但也可預見引發不小變化。
其實,在2014年的意見徵求稿中,就已經有相關內容引導銀行理財關於非標的投資。其中規定,預期收益率型產品中的「非標」資產需回表核算,但無期限錯配的項目融資類產品的「非標」無須回表,允許凈值型產品的30%投資於非標債權資產,且無須回表核算。
擬禁止銀行分級理財產品
第三,新版意見徵求稿中禁止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而2014年版本對分級產品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和相關的詳細規定。
根據2014年的意見徵求稿,分級產品指的是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理財產品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理財產品。
彼時,舊版意見徵求稿中,對分級產品做出了包括產品設計原則、優先劣後比例、募資對象和投資標的等詳細要求。值得一提的是,銀行理財資金作為優先順序資金投資其他分級資管產品並不在銀行理財分級產品之列。
另外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結構化理財產品,根據2014年版本的定義,是指本金投資於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同時以不高於以上投資的預期收益與剩餘本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並以投資交易的收益為限向客戶兌付理財產品收益的理財產品。
簡言之,分級產品主要是從資金端來看,結構化產品主要是從資產投資端的角度來看。
5月初,21世紀經濟報道就曾報道,銀監會窗口指導城商行和農商行停止新發分級理財產品,對於已經發行的,到期後不能再發。有銀行資管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稱,分級理財產品通過分層設計,容易為劣後資金輸送利益。在反腐大背景下,近年來,多數銀行對發行該類產品已經非常謹慎。
不過,值得說明的是,以上內容僅是此次調整的可能方向,正式文件定稿仍存在變數。
Ⅶ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