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行被罰7170萬,招行涉嫌哪些違規問題
工商銀行在這一次之所以會被罰款7000多萬元,是因為在運營的過程當中理財,還有一些同行的業務都出現了違規的事實。而且在設計的一些理財產品的時候,風險是隔離不到位。很多的一些理財資金啊之類的都沒有合理的規劃風險同時的話,又提供了其他的一些服務。
而相關的工作人員和相關的領導,也應該重視企業內部的一個運行,而不是一味的出借。畢竟下很多的一些理財項目啊之類的,一旦降低門檻的話。不僅會引發市場的一個金融混亂,同時的話對於其他銀行的你,也是非常的不公平和不利於的。
『貳』 委託理財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經營罪
您好:
期貨市場向來是一個殘酷的地方,確實不適合大多數的散戶,代客理財是合理的存在,但是當前由於政策法規的缺失,很多期貨代客理財行為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缺乏應有的准入門檻和監管,很多代客理財協議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少來和訊期貨論壇的網友希望能在這里找到一個高手幫助自己,但是上當受騙或協議糾紛時有發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備,在發生糾紛時就難以尋求法律的幫助。
證券行情風起雲涌、潮起潮落,而因為投資委託理財而引起的糾紛也層出不窮,並隨著行情的劇烈波動大量出現,成為困擾投資者的一個頗為頭疼的難題,本文試從投資委託理財的主體、形式、性質、司法實務現狀等角度出發,通過闡述希冀能對投資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能有所幫助。
一、代客理財的概念和主體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受託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證券、股票、期貨等投資領域日漸專業化,投資人受自身精力和專業知識的現實,委託專業人士、機構幫其投資理財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實踐中,委託理財的一方是投資人,而受委託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體構成:
1、證券公司、信託公司
在我國,證券公司、信託公司是專業的委託理財機構,應該引起投資者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證券公司均有委託理財資格。例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證券經紀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但不可以從事投資委託理財業務。根據證監會關於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的規定,禁止分支機構(營業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因此,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沒有取得委託理財資質的,或者其分支機構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不得簽訂委託理財合同。
2、商業銀行
依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我國商業銀行可以推出個人理財產品,從事個人理財業務。受託理財業務的范圍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投資顧問等專業化服務,以及商業銀行以特定目標客戶或客戶群為對象,推介銷售投資產品、理財計劃,並代理客戶進行投資操作或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理財行為,范圍廣,數量多,但因其規模小且過於分散,尚不至於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即應認定為有效,其可以作為委託理財的主體。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時期內共同或分別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人的委託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則另當別論,因該行為顯然與其身份和資質不符。2008年5月,社會廣泛關注的"帶頭大哥777"王秀傑就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05,612.72元上繳國庫。
此外,現實中不少證券行業咨詢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以及證券、期貨行業經紀人和投資人簽訂了投資委託理財合同。實際上,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他們並不是適格主體。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也不得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另依據《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證券、期貨經紀人作為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均不能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
二、委託理財的形式和性質
由於證券、期貨行業蓬勃發展,委託理財也就進入千家萬戶,尤其在自然人之間其表現形式更是靈活多變、別有創新,一般有全權委託、保底分紅、會員制等等。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因此而訂立的合同性質即為信託合同。
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此類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稱之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對一些民間出現的新型委託理財合同,可依其行為法律性質的不同,將其分類納入到現有法律確定的有名合同中調整歸納。例如,對於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的委託理財,因其形同民間借貸,故作為借貸合同關系調整;對於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的委託理財行為,可作為合夥合同關系調整。
提及委託理財的形式,對委託理財合同中出現頻率頗高的"保底條款"是無法迴避的。"保底條款"在委託理財合同里主要以三種形式出現,分別是: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所謂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實際上是名為委託理財,實為民間借貸的條款。所謂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除保證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還保證委託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對超出部分的收益,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所謂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均保證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對收益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在實踐中,還存在當委託資產發生損失後,受託人承諾補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損失,或者再承諾賠償收益損失的情形,這種填補損失的承諾,應歸入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和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中。
"保底條款"是投資資金趨利的反映,屬於私法調整范疇,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認識並不統一。也有學者認為,委託理財中的"保底條款"規避和轉嫁了理財風險,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經濟規律、及合同法等價有償、公平的基本原則,權利義務明顯失衡,故因認定為無效,司法實務中支持此類觀點的判例也屢見不鮮。
需要提及的是,在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的委託理財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現"保底條款"承諾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同時,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關於處理委託理財糾紛的法律實務
對於履行委託理財合同而引起的糾紛,現實中法律實務界是怎麼處理的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受託人自行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期限屆滿後由受託方向委託方返還本金並支付固定回報,或除支付固定回報外對超額投資收益約定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按比例分成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並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對於被認定成立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系的合同效力,應根據人民法院審理借款合同糾紛的一貫原則認定。例如,約定的收益,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企業之間的委託理財行為如被認定為借貸性質後,因其違反了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資金佔用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在實踐中,法院對於收繳和罰款一般不予處理,有些法院還判決資金佔用方賠償出借方的損失,該損失的計算依據即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自行開設賬戶並投入資金或購買證券資產後,將賬戶控制權委託受託人進行證券交易,受託人承諾委託期限屆滿後向委託人返還本金並支付固定回報,或者除支付固定回報外對超額投資收益約定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比例分成的,應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有"保底條款"的委託代理關系,並以委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對於被認定為有保底條款的委託合同的效力,除受託方為證券公司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訂立"保底條款"的主體外,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委託人請求受託人按照約定返還本金及約定回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由於市場風險導致受託人難以履行合同,受託人請求減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調整。
3、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如證券公司承諾訂立"保底條款"。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對損失分別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應認定受託人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以已經向對方支付回報或對方已經享受盈利為由進行抗辯的,已經支付的回報或已經享受的盈利可以沖抵損失。當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辯的,法院不主動理涉。受託人以雙方之間在本案所涉委託理財合同之外簽訂其他委託理財合同,並已經按約向委託方支付回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4、對於以委託理財為名,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求其刑事責任。
以上是筆者在法律實務中對本省生效判決文書的一些理解和總結。但我國司法並不實行判例制,事實上全國各地各種委託理財案件頻頻發生,在審理中司法實務界也出現了各種重大分歧。以江蘇、上海兩地區為例,對於委託理財合同中往往約定的"受託方保證委託方交付的資金或資產本金不受損失,並按期向委託方支付保底收益"之類條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般認定保底條款無效,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認定恰恰相反。
委託理財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積,主要因為缺乏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因爭議太大,導致了各地法院在審理委託理財案件時操作不一,遇到糾紛投資者維權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至少已六易其稿,仍無法出台。時至今日,國內司法界、學術界、證券業界對"司法解釋"中的一些條款仍在激烈爭論。
委託理財"司法解釋"至今無法出台,既有理論的難點,也跟背後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關,即難以確立委託理財人和受託理財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作為投資者,也許看好自己的錢袋,慎重投資決策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叄』 600億理財產品騙局曝光多少人被捕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雲又在互聯網上開設「善林財富」、「善林寶」、「幸福錢庄」、「廣群金融」等線上理財平台,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涉案金額600餘億元。
4月24日晚間,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上海」發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雲等8人今被批捕》。
善林金融微信公眾號歷史文章分為善林動態、行業聚焦、國際形勢、正能量類(雞湯文)等多個類型,而在4月11日,也就是在善林金融董事長周伯雲自首後,該公眾號發布的文章類型就變為正能量類「雞湯文」一種。
善林金融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目前依然每日更新,而內容都是類似的「雞湯文」。
錢砸進去了。能不抱希望嗎?
消息來自網易。
『肆』 如果別人說我的理財產品是非法集資我應該怎麼說呀
向部分大客戶公開你資金的動向,沒有一定的證據何以證明你的清白。光說是不行的。
『伍』 光大銀行被銀保監會點名通報,被通報的原因是什麼
光大銀行被銀保監會點名通報,只要有6個原因,第1個是因為光大銀行違規相關規定替代顧客進行操作,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銀行員工是不允許替代客戶進行操作的,而應該由客戶自行操作,這個原因主要是保護客戶的財產安全,避免客戶因為對理財產品的不認識導致金錢的損失。從這點來看,光大銀行並沒有嚴格執行這個規定,因為代客操作,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如果其中有一些銀行員工為了自身的業績著想,不顧客戶的財產安全,大把地把顧客的財產買進自己的理財項目,這樣會導致顧客的金錢有可能遭到損失。而經過銀保監會的調查舉了一個例子,比如在2019年的6月11日的時候在哈爾濱一家光大銀行的分行裡面。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除了客戶自己輸密碼之外,其他都是員工操作的,這就違反了相關規定。
第4點是個人信貸和保險業務強行地捆綁在一起銷售。因為光大銀行為了業績就用這種方法把它強行捆綁在一起,因為這樣的話就能更好地銷售保險。而銷售保險多了,對銀行的業績和盈利水平增加是非常大的,但是這點卻違背了相關的法律,遭到銀保監會的點名批評。第5點是存貸掛鉤違規的問題,因為他們要求借款人在辦理結構性存款的時候,還要預存還款保證金才可以作為貸款的條件,否則就不能貸款。第6點是違反了質價相符原則,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陸』 投資人將錢款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為什麼會被公安查封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產品不合法律法規。投資人將錢款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可能你投資的理財產品涉嫌違法,才會被公安機關查封的。
『柒』 理財投訴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投訴金融公司可以去當地的工商局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去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因為你購買了金融產品的話,你也是屬於消費者,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對你造滲枝成的損失。如果對方是已經涉嫌欺詐,涉嫌詐騙罪,那麼可以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告喊槐擔。
主要種類
幣種
根據幣種不同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兩大類。
1.人民幣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的投資收益為保障,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強是人民幣理財的主要特點。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兩類。
(1)傳統型產品主要有基金、債券、金融證券等,此類產品風險低,收益確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幣結構性存款該類產品與匯率掛鉤,與外幣同類產品從本質上來說沒有多少差異,風險略高於傳統型產品。
2.外幣理財產品
(1)光大銀行2008年3月17日推出高收益外幣理財A計劃產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7.2%;
港幣一年期固定收益產襪友品,預期年收益率為6.5%;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相比於銀行存款收益很誘人。
(2)荷蘭銀行曾推出「多元貨幣指數」掛鉤結構性存款和「一籃子強勢貨幣」掛鉤結構性存款兩款理財新品。
(3)招商銀行推出的「金葵花」安心回報之「匯贏3號」港幣3個月期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高達5.0%。
(4)光大銀行保本保收益的T計劃理財產品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市場追捧,已推出的產品期限從八天、一個月、兩個月到四個月不等,預期年收益率分別達到3.3%、5.1%、5.4%和6.2%。
『捌』 投資公司理財產品出問題了,業務員承擔法律責任嗎
1.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若是理財產品出問題導致公司正常破產,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若是非法集資,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理財公司正常宣布破產不會有責任,如果是非法集資可能會有責任,要看情節的輕重,輕者退還非法所得,重者按照刑法判刑。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應當分情況討論:
1)如果業務員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詐騙,則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若業務員明知公司從事的是詐騙行業,依然從事這一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罰責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主要犯罪行為人,犯罪後果主要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
3)如果公司為空殼公司,是為了從事犯罪行為而成立的,則承擔較為嚴重的刑事責任。
1.警察定位為非法集資,業務員確實不知道是非法集資,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業務員在明知該公司有非法集資嫌疑仍然為其效力應該構成非法集資罪。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