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投資理財產品如何認定
婚前財產投資理財產品法院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婚前或者婚後實際佔有該項財產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❷ 婚前理財產品算婚前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買的理財型保險產品,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購買產品的投入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前婚後都可以簽訂協議,約定該財產屬於個人或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❸ 婚前理財產品婚後到期又存
法律分析:1、理財產品孳息的歸屬,根據「一方是否付出貢獻」這一原則,如果天然孳息有另一方的貢獻,就應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天然孳息另一方並沒有任何貢獻,就應為個人所有。法定孳息,比如債券、儲蓄的利息並不需要另一方的付出,所以應歸個人所有;如一方未付出任何貢獻則房租應為個人所有。
2、投資收益的歸屬,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投資收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此處的投資收益不包括增值收益。
3、增值的歸屬,還是根據「一方是否付出貢獻」這一原則,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因另一方付出的物資、勞動而有了部分增值,比如裝修房屋使房屋增值等情況,則增值部分應屬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以上財產只是因為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增值的話,則增值部分應為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