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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委託理財個人基金

發布時間:2024-11-03 11:39:16

㈠ 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即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麼,若P2P平台不越過監管層面上的《十部委規定》「監管紅線」,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規避刑事法律風險?2014年12月6日,一則二審無罪判決宣判,根據該判決,人民法院就「介紹自然人借貸」的合規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
(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沒有證據支持。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詢費。上訴人林某甲負責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原判將「宜信普惠公司」這種經營模式和經營行為界定為刑法打擊的對象沒有法律依據。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關於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於法無據,本院應予以糾正。
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傾向於認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業務」,並不屬於傳統銀行業務,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中的任何一種。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間業務,並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務」,是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觸犯刑法,尚無可從公開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監管層面、司法層面乃至立法層面的進一步確定。
此外,根據公開渠道所能獲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較為成功的P2P平台,它們所堅持或實際經營的P2P業務,一般也都包含著「信息服務」,並排除了一些特許資格業務。
例如,作為入選2015年「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排行榜(中國互聯網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聯合發布)的兩家P2P企業:
人人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技術推廣服務」;
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則是:「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組合設計、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此外,作為國內P2P行業的業內首家及P2P本質業務的堅持者,拍拍貸【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融信息服務,計算機網路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集成及軟硬體的開發與銷售,數據處理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
結合以上自公開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經營范圍信息,不免看到:P2P行業的本質,是金融信息服務、借貸居間服務;另一方面,就單純經營P2P本質業務而言,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即未經批准而非法從事銀行業務的,即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准,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吸收公眾存款,即是銀行業務的一種。因此,若P2P平檯面向公眾吸收資金並構建資金池,則不僅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更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有著如下的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無疑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的;其次,平台為經營其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是無法迴避的,因為,信息公開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釋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據其本身的業務特點,既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某些特徵;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觸犯該罪,關鍵在於其是否向公眾吸儲並承諾回報。據此,作為一個網路融資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屬性,便決定其往往遊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緣。
所以,若平台不能獨立於借貸雙方,而是歸集資金構建資金池並尋找借款人,同時承諾一定的收益,則其將在相當的程度上構成「吸儲放貸」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在舉不勝枚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償還本息,壞賬是多少,雖對量刑有所影響,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易言之,司法實踐中,無論資金是否順利運作,若「吸儲放貸」的P2P平台擾亂了金融秩序並構成了司法解釋的四個條件,平台及其經營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進行定性,便可見一斑: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平台名稱:東方創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某地產有限公司用於購買房產……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線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9號(平台名稱:徽煌財富)
本院查明,……經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財富」P2P網路借貸平台注冊並將資金轉入平台指定賬戶,控制借貸平台資金賬戶、支配資金進出的是陶秀義,陶秀義為獲取息差將資金借貸給陳玉根。……
本院認為,陶秀義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建立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借款投資標的,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資金5036萬余元,數額巨大,且造成他人兩千餘萬元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號(平台名稱:黑龍江宸瀚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員李威夥同初文斌(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冊登記了宸瀚公司,並招募理財業務員。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進行宣傳,以「P2P」委託理財的形式,承諾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從中非法獲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何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夥同他人以委託理財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參與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號(平台名稱:平海金融)
經審理查明:……,嚴慶海對於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進行充值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之後,嚴慶海將其吸收的公眾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借貸他人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慶海違反國家規定,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億余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述自公開渠道檢索到的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互佐證,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如下特點:無論是基於我國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在P2P中,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借貸或相關投資業務,或向投資人返還的,便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而引起相當的刑事法律風險。
集資詐騙罪
隨著「優易網案」一審判決的落地,P2P平台再次進入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除將集資的部分資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貸給二人實際使用外(該款項均已歸還),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計虧損1259萬元。被告人逃匿以後,以宋某的名義繼續通過乾騰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計虧損20餘萬元。由此,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再結合另一案,即可以見到,在認定P2P平台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定性問題上,法院是較著眼於「資金的用途」的: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8號(平台:華強財富)
……
法院查明,所騙取的1109萬余元中,吳義華為取信投資人而投資購買池州某林場用去235萬元;剩餘款項中,吳義華用於歸還林某借款本息450萬元,給付余某建立和維護平台費用140萬元,其餘用於華強公司的運營和歸還其個人其他債務等。
……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吳秋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10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結合上述兩案,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與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存在非法集資的情況,但在犯罪人將款項用於個人投機、償債等,而非平台的放貸或投資,則法院更傾向於認定犯罪人所構成的是集資詐騙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資金池,且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則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資金池,但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以外的方面,則更可能涉入集資詐騙罪。而目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僅就「集資詐騙罪」罪名本身而論,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分野點,就在於犯罪主觀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特徵。
而至於何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層面的明確規定,但在一則司法解釋中也可略見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在這則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類型化的解釋方法,對「非法佔有目的」進行了列舉式的說明。並且,從這些說明中,我們也無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內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觀行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觀行為反推,我們認為,前述的兩個案例無疑給了我們一些提示。
據此,結合前述的兩則案例,我們認為,在認定P2P平台是否觸發「集資詐騙罪」上,審判實踐中傾向於認為:
(1)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標識;
(2)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儲後,資金不用於P2P業務,而平台經營者揮霍資金、潛逃、用於犯罪行為的,可視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而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所述
P2P平台在構建及運營的過程中,雖談不上危機四伏、險象環生,但為了平台的長期發展及持續經營,應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中,刑事法律風險更是重中之重。目前,為防範刑事法律風險,以下三點問題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業從業人士重點關注的:
(1)單純就提供借貸居間服務而言,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會導致刑事法律風險;
(2)若P2P平台自建資金池,面向公眾大量吸儲並承諾回報,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㈡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㈢ 合法個人代客理財或委託理財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區別

首先我們要區分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常識:出資人數有限制,不得面向公眾,單個出資人的出資金額不少於100萬。而低於100萬起投,大量發行,利用會議,網路,面向公眾的,不符合私募條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吸納大眾投資,由資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於證券投資。
二、契約式(即信託)。由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簽署協議,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資,管理人負責返還投資收益。
三、有限合夥式。基於《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合夥人負有限責任的組織特點,私募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運營,並負無限責任,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符合以上標準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還有人問過P2P是不是非法集資,也順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為P2P前幾年屬於新生行業,整個行業還不成熟,所以經常出現負面現象。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和監管的發力,大大減少了這類風險。只要一些簡單的篩選,基本能避免。
作為投資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學會剖析資產背後的邏輯。例如無界財富(比較早期做P2B的平台)還是比較透明的,以前期保證金項目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還款來源及保障、股權質押……項目擺出來了,起碼誠意十足,也確實凸顯作為P2B的優勢,而且他們從成立以來,一直都由國有金融機構風控,也因此在業內被以穩健著稱。
我們在選擇一個理財平台時,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務和體驗,這個也拿無界財富來舉個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動,有個直接可以看到員工動態的部落,也比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讓投資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說,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務也要同時跟上,這才是一個優質的平台所必備的。

㈣ 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貸款;那小額投資理財的渠道都有哪些

小額投資理財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點,P2P網貸

P2P網貸可以說是風生水起,收益誘人,風險比股票期貨低,而且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時間。但是在投資P2P平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選擇融易理財這樣的P2P平台進行小額投資,才能夠獲得比較好的收益。

什麼是理財投資比較好的方法?

第一,能力包括賺錢能力和理財能力。丁丁金服是一個很靠譜的平台。如果你掙的錢比較多,可以做比較穩健的,反之只能做一些及時性的理財,如果你的理財能力很強可以高風險高收益。第二,委託理財機構可以委託理財公司、理財顧問協助自己理財,當然要辨別真偽。第三,做好個人理財計劃,比如日常生活開銷,每個月一定要定期存錢,一步一步來。第四,多看多交流,多接觸一些金融機構,金融專家,不要投入太多的資金,只要你有明確的投資方向,有保障的投資就行了。除了以上的理財技巧之外,還需要不斷的學習理財知識,學習理財知識主要是為了提高自己的理財能力。

建議買些人身保險,存點錢。量入為出的買一些基金定投。基金就是幫你理財的專家。基金起始資金最低為1000元,定投200元起投到銀行或基金公司。銀行可以代理很多基金公司的業務,具體開戶可以找銀行理財專櫃。現在一些證券公司也有代理基金買賣業務.網上銀行開通後網上購買一般收費優惠。

㈤ 有哪些適合普通老百姓的投資理財方式

二十萬不算多,
若多的話,可購置不動產,二十萬購房不夠,光存銀行抵銷不了物價上漲等通貨膨脹因素。
建議你找一名個人理財師或銀行理財經理進行個人方案設計。
我估計他們考慮了你的資金實力和個人投資喜好,仍然推薦購買基金的方式,我也認同這點。
基金分三種,
1,低分險低回報的貨幣基金,首先計算自己半年左右需要的各種開銷,這筆數額就可購買貨幣基金,隨時可取出來;
2,債券基金,中等風險和中等收益,推薦;
3,股票型基金,我本人是悲觀論分子,對中國股票完全不看好,當前大盤也在調整過程中,因此建議避開此類基金;
除基金外,似乎沒有更好的投資理財方式,
但你可嘗試「紙黃金」和銀行剛推出的「真金」業務,即打算用來存長期定期存款的錢用來買黃金,以應付未來的黃金升值,實際上是人民幣貶值。買完後不需頻繁交易,直至以後你需要的時候再賣出。
以下幾種投資理財方式慎用,
1,外匯及外匯保證金業務;
2,股指期貨,
3,實物期貨,
如果你認識某些上述方式正規公司如國泰君安等的理財經理,又願意承擔高風險的話,可委託理財部分,一般而言,需投資5萬元以上,千萬不要自己玩這些東西。
建議除國家社保以外,不要考慮商業保險,除非你判斷你和你的愛人身體狀況有隱憂,可預先設計人壽保險;
若你沒有國家社保在身,可考慮一下你老年的看病問題,這個需專業的保險人員幫你設計。
所有上述投資方式,不必介意其短期行為,放長線。

㈥ 朋友轉錢給我一起買理財是民間借貸還是委託理財

兩種不同風險,盡量不要代買以免產生不必要糾紛。隨著投資和財務管理市場的活動,一些被稱為「投資但實際貸款」的情況不時發生。 公民應該提高自己的眼睛,區分他們:如果有固定收益,最終風險由債權人承擔,那就屬於私人貸款;否則,就屬於委託財務管理。 由於市場的潛在風險,市場利率的波動和資本收入的不穩定,實際收入和財務管理的損失是不可預測的。 投資者需要合理判斷和選擇財務管理項目,承擔盈餘和損失的風險,不能通過商定固定收益來避免風險。 在財務管理之前,你應該對自己進行良好的評估,明確你能承受的風險范圍,在了解產品的類型、特點和風險後選擇適合你的財務管理項目,並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在後期發生爭議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無法做出回應。
拓展資料
1.對於家庭、朋友和公司貸款造成的私人貸款,需要明確的是,法律貸款關系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要小心「非法融資」私人貸款。 如果貸款人故意將貸款借給非法活動,貸款人不僅不會獲得債權,而且會受到法律制裁。 私人借貸大多以「本票」的形式取代合同,但本票在發生爭議時過於簡單、難以處理,所以最好簽訂正式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免留下未來的麻煩。 P2P貸款機構為金融需求放貸,這是近年來私人貸款的發展趨勢。 在傳統的銀行借貸關系中,存款人把錢存入銀行以省錢。 在傳統的私人借貸關系中,大多數貸款人都以親屬關系、地理關系或商業關系借錢。 借錢的首要目的是維持關系,而不是增加貨幣的價值。
2. P2P不是這樣——借款人和借款人通過網路建立關系。 貸款人貸款的目的是增加貨幣的價值。 事實上,它把貸款作為一種金融工具。 近年來,P2P在線貸款行業的投資模式一直受到許多投資者的追捧。 許多新手願意投資P2P短期財務管理,主要是為了測試水,避免風險。 許多有經驗的投資老手不會錯過P2P短期財務管理的機會,獲得更高的回報。 可以想像,P2P財務管理有它自己的優點。 易於啟動,易於操作的P2P投資和財務管理程序簡單。 您只需要在P2P投資和財務管理平台上注冊,進行實名認證,進行財務管理,節省更繁瑣的流程和約束。財務管理門檻較低,投資和財務管理的起點從100元到數千元不等。 P2P方便,具有互聯網+思維,無論客戶端還是移動客戶端,只要有網路覆蓋,個人電腦都可以輕松管理。 短期投資、靈活的時間和資金有多種類型的P2P投資和金融產品,如房屋抵押、信貸、汽車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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