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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業務的風險小於銀行傳統業務

發布時間:2024-11-23 10:58:09

㈠ 平安銀行和民生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哪家更強



在投資銀行股的時候,分析銀行的財務報表是一項關鍵工作。不過,銀行的財務報表和普通工商企業的財務報表有很大的不同,究竟該如何分析呢?本文以7家有代表性的股份制銀行為例,呈現銀行財務報表的分析方法。

股份制銀行概況

通俗理解,股份制銀行就是採用股份制經營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區分於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全國有12家,如表1。

從機構總數來看,股份制銀行的數量並不多,遠少於城市商業銀行(134家)和農村商業銀行(1423家)。但是從規模來看,股份制銀行的體量很大:截至2019年6月,股份制銀行總資產48.94萬億元,高於城市商業銀行(35.98萬億元)和農村商業銀行(約36.48萬億元),佔全部商業銀行總資產的21.73%。換言之,股份制銀行的單家規模較大,在市場上的影響力也比較大。

從盈利的角度,股份制銀行處在適中水平,其整體凈息差低於民營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高於外資法人銀行。從風險的角度,股份制銀行的風險水平,其不良貸款率低於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但是高於國有大型銀行;其流動性比例低於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高於國有大型銀行。

總的來看,股份制銀行整體經營穩健,在市場上的影響力比較大,且制度相對靈活,是分析銀行財務報表的理想樣本。

不過,股份制銀行內部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最直觀的體現在資產規模上。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的資產規模相對較大,光大銀行和平安銀行的資產規模適中,華夏銀行和浙商銀行的資產規模相對較小,廣發銀行、恆豐銀行、渤海銀行沒有披露2019年6月的資產數據,如表2。

從實際經營來看,12家銀行的網點都遍布全國,其中招商、興業、浦發、中信、民生、光大、平安7家銀行在全國的網點分布相對較多,華夏、廣發、浙商、恆豐、渤海5家銀行的網點分布相對不太均勻。因此,在實際分析財務報表的時候,以招商、興業、浦發、中信、民生、光大、平安7家銀行為樣本。

資產結構分析

1、AUM

從銀行經營的角度,最關心的通常並不是單純的表內資產或者表外資產,而是AUM(資產管理規模),也就是銀行實際管理的全部資產規模,包括表內和表外。

在表內資產中,最主要的是兩大類:一類是貸款,另一類是證券等金融資產。表外資產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傳統的表外資產,包括保函、信用證、承兌匯票、貸款承諾、信用卡額度等;另一類是非保本理財產品所派生的資產。非保本理財產品派生表外資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銀行賣出理財產品得到資金,用這些資金來購買資產;另一方面,銀行理財業務也可以放杠桿,從同業市場上拿錢,進而去投資。不過,銀行理財業務的杠桿率是不對外披露的,因此很難准確得知銀行表外資產的規模。在實際分析時往往只用非保本理財產品的規模來代替。

可以看到,表內資產規模和表外資產規模基本是呈正相關的。原因在於,不論是表內資產還是表外資產,其根本上都是來源於客戶,客戶基礎越大,表內資產和表外資產也就越多。

在7家銀行中,AUM最大的是招商銀行,2019年6月達到10.81萬億元。其次,興業銀行和浦發銀行的AUM也超過了9萬億元。再次,中信銀行和民生銀行的AUM超過8萬億元。光大銀行和平安銀行的AUM相對較小。

然而,從結構上來看,不同銀行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興業銀行的(未使用)信用卡額度較小,意味著興業銀行的信用卡業務還存在發掘潛力。浦發銀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規模較大,意味著其理財業務發展較好。中信銀行的(未使用)信用卡額度較大,意味著中信銀行的信用卡用戶較多。

2、表內資產

在銀行的表內資產中,佔比最高的是貸款和投資,這兩類業務也是銀行主要的盈利來源,如表4。

總的來看,7家銀行可以分成3類。第一類包括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和光大銀行,它們的貸款佔比較高、投資佔比較低。第二類是興業銀行,它的貸款佔比偏低、投資佔比較高。第三類是浦發銀行,它的貸款佔比和投資佔比都處在適中水平。

3、貸款

分析貸款結構,如表5。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個人貸款佔比較高,超過50%,說明這兩家銀行的零售業務發展較好。其他5家銀行的貸款結構比較類似:公司貸款佔比在50%~60%區間,個人貸款佔比在40%~50%區間。

分析7家銀行貸款的擔保方式,如表6。

民生銀行和中信銀行的抵押和質押貸款佔比最高,信用貸款佔比較低。這意味著這兩家銀行的風險偏好比較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說明這兩家銀行的風控手段比較傳統,比較看重抵押和質押。

光大銀行和興業銀行的保證貸款佔比最高。這說明這兩家銀行的風險偏好相對略高一點。

浦發銀行和平安銀行的信用貸款佔比最高,抵押和質押貸款佔比較低。從傳統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這兩家銀行的風險偏好是比較高的。但是換個角度考慮,也可能是由於它們的風控手段比較先進,不再過分依賴於有形的抵押和質押,而可以通過其他手段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

招商銀行的抵押和質押貸款佔比較高,信用貸款佔比較高,保證貸款佔比較低。從傳統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自相矛盾的風險偏好。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可能意味著招商銀行的風險偏好較低、同時風控手段比較豐富——有的項目可以不依賴於抵押和質押進行風險評估,其他項目通常需要抵押和質押。

分析7家銀行的公司貸款結構,如表7。

7家銀行的公司貸款結構比較類似,主要集中在投資領域(製造業、房地產業和基建),以及商業和建築業等傳統領域。其中,最特殊的是平安銀行,它在傳統領域的貸款佔比並不高,反而在其他領域的貸款佔比較高。由於其他行業主要包括新型服務業,因此推測,平安銀行可能正在發展新型服務業的貸款業務。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在其他行業的貸款佔比也比較高,它們可能也在發展新型服務業的貸款業務。

分析7家銀行一年後的個人貸款結構,如表8。

7家銀行的個人貸款結構比較類似,主要集中在個人住房貸款和信用卡貸款。其中,比較特殊的是平安銀行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佔比最低,「消費貸、汽車貸等」以及「其他個人貸款」的佔比較高。一方面,這是因為平安銀行藉助平安保險拓展客戶來源,帶來了汽車貸款等業務。另一方面,可能也是由於平安銀行主動收縮個人住房貸款,轉而開拓消費貸等新型個人貸款。民生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佔比較少,個人經營貸款佔比最高。這可能與民生銀行的戰略定位有關——將個人經營貸款作為重要發展方向。

4、證券等金融資產

在證券等金融資產中,佔比最高的是金融投資,其他的衍生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的佔比都非常低,如表9。

由於民生銀行和光大銀行沒有使用新的會計准則,導致統計口徑不一致,因此只分析其他5家銀行的投資結構,如表10。

在金融投資中,佔比最高的是債券投資。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債券投資佔比最高,其次是浦發銀行,再次是中信銀行和興業銀行。

政府債和政金債構成了利率債。在債券投資中,佔比最高是政府債,5家銀行的佔比都在30%~50%區間。政金債的投資佔比相差較大,可能與各家銀行的交易策略有關,也可能與季末壓降規模有關。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債和企業債共同構成了信用債。中信銀行持有的信用債佔比是最高的,達到23%。

5、表外資產

表外資產來自於表外業務。傳統的表外業務包括保函、信用證、承兌匯票、貸款承諾和信用卡等。

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承兌匯票主要指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企業在銀行開戶,企業簽發匯票,銀行承兌。

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保證在借款人需要時向其提供資金貸款的承諾。

信用卡額度就是指持卡人尚未消費的信用額度。

根據銀行的業務邏輯,表外業務主要是由表內業務衍生出來的。具體來說,除信用卡之外的其他傳統表外業務主要是由公司業務衍生出來的,信用卡業務和理財業務主要是由零售業務衍生出來的。因此,以表內資產規模為基準,將表外資產規模進行標准化,分析表外資產的結構,如表11。

傳統表外業務(除信用卡)發展最大的是光大銀行,其中主要是承兌匯票的佔比較高。其他銀行的結構比較接近。

信用卡業務發展最大的是招商銀行。此外,中信銀行和平安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發展得也比較大。

非保本理財發展最大的也是招商銀行。此外,浦發銀行的非保本理財發展得也比較大。

總的來看,在表外公司業務領域,7家銀行的發展情況比較接近,只有光大銀行的承兌匯票發展得比較大。在表外零售業務領域,招商銀行發展得比較好,在信用卡和理財兩個領域都處在領先水平;此外,浦發銀行的理財業務發展得比較好,中信銀行和平安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發展得相對較好。

負債結構分析

分析7家銀行的負債結構,如表12。

存款佔比最高的是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其次是光大銀行和中信銀行。存款的利率一般是低於其他負債利率的,因此存款佔比越高,對銀行利潤的貢獻就越大。

進一步分析存款結構,如表13。

招商銀行的公司存款佔比是最低的,零售存款佔比是最高的。民生銀行的公司存款佔比是最高的,興業銀行的零售存款佔比是最低的。其他銀行的公司存款和零售存款的佔比比較相似。

招商銀行是唯一一家活期存款佔比超過定期存款的,其他銀行都是定期存款佔比超過活期存款。除了招商銀行,中信銀行的活期存款佔比最高且定期存款佔比最低。

可以看到,招商銀行最亮眼的指標是零售活期存款的佔比,達到23%。它既拉高了零售存款的佔比,又拉高了活期存款的佔比。

在公司存款方面,除了招商銀行之外,中信銀行和浦發銀行也在大力發展公司活期存款,其中,中信銀行公司活期存款的佔比已經高於公司定期存款。

在零售存款方面,除了招商銀行之外,其他銀行的零售存款結構都比較接近——零售定期存款佔比顯著高於零售活期存款佔比。其中,興業銀行的零售定期存款佔比低於其他銀行。

存款主要來源於兩個渠道:線下和線上。線下渠道主要指網點的營銷,線上渠道主要指手機銀行。分析7家銀行的攬儲渠道,如表14。

7家銀行可以分成四類。第一類是招商銀行,其線下渠道比較完備(機構1829家),線上渠道非常發達(手機銀行月活客戶4.6千萬)。第二類是興業銀行和民生銀行,它們的線下渠道比較發達(機構數都超過2000家),線上渠道發展較慢。第三類是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和光大銀行,它們的線下渠道發展適中,線上渠道發展相對較慢。第四類是平安銀行,它的線下渠道發展相對較慢,但是線上渠道比較發達(手機銀行月活客戶2.8千萬,僅次於招商銀行)。

盈利情況分析

1、營業收入

由於規模差異較大,不宜直接對7家銀行的收支情節直接橫向對比。因此,總資產作為基準,將收入支出的各項分別除以總資產,簡單進行「標准化」以利於橫向對比,如表15、表16。

7家銀行的經營思路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它們的特點是:營業收入高,營業支出高,利潤高。簡言之,就是在相同的資產規模下,投入較多的成本,創造更多的收入,帶來較高的利潤。平安銀行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由於不良壓力較大,導致信用減值損失太高,推高了成本,侵蝕了利潤。

第二種是興業銀行,它的特點是:營業收入低,營業支出低,利潤適中。簡言之,就是在相同的資產規模下,投入較少的成本,創造較少的收入,實現適中的利潤。

第三種是浦發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和光大銀行,它們的特點是:營業收入適中,營業支出適中,利潤適中。從2019年上半年的數據來看,這四家銀行的收入和支出情況是差不多的。

2、凈利息收入

分析7家銀行的貸款和投資的生息率,如表17。

生息資產平均收益率最高的是平安銀行,也是唯一一家高於5%的銀行。貸款平均收益率最高的也是平安銀行,它是唯一一家高於6%的銀行。投資生息率最高的是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和光大銀行的存拆放及買入返售平均收益率較高。

從盈利的角度,結合表4,可以比較分析7家銀行的資產配置情況。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和平安銀行的資源配置比較合理:生息率高的資產佔比相對較高,生息率低的資產佔比相對較低。民生銀行和光大銀行的資源配置需要優化:民生銀行可以適當提高貸款佔比,光大銀行可以適當提高投資佔比。中信銀行可能處在轉型的過程中:貸款的佔比較高而生息率較低,投資的佔比較低而生息率較高。

結合表10,可以進一步分析金融投資結構與生息率之間的關系。興業銀行的非標資產佔比最高,投資的生息率也是最高的。中信銀行的信用債佔比最高,投資的生息率僅次於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利率債佔比最高、非標資產佔比最低、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理財產品等佔比最低,同時它們的投資生息率也是最低的。

進一步分析計息負債平均成本率,如表18。

計息負債平均成本率最低的是招商銀行。存款平均付息率最低的也是招商銀行。

發行債券的平均付息率都差不多。這部分主要是同業存單,市場化程度較高,各家銀行的價格差異不太大。

同業存拆放和賣出回購平均付息率都差不多,只有光大銀行較高。這一部分通常用於資產負債結構的調節。

總的來看,利息凈收入最高的兩家銀行是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它們的側重點是不同的:招商銀行擅長負債價格管理,特別是擅長存款價格管理,依靠低廉的存款價格提高利息凈收入;平安銀行擅長資產價格管理,特別是擅長貸款價格管理,依靠較高的貸款價格提高利息凈收入。其他銀行的收益率和付息率相差不大。

3、中間業務收入

營業收入中的第二個重要來源是中間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為了便於橫向對比,將中間業務收入及各分項除以總資產規模,如表19。

中間業務收入最高的是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其次是中信銀行和民生銀行,再次是浦發銀行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最低。

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賺取中間業務收入的思路並不相同。招商銀行採用綜合化經營方式,銀行卡手續費(POS交易收入)、結算與清算手續費、代理服務手續費(代銷收入)、託管及其他受託業務傭金都貢獻了比較高的收入。平安銀行採用重點突破的經營方式,銀行卡手續費貢獻了絕大部分中間業務收入,其他中間業務收入的貢獻相對較小。

中信銀行、民生銀行和浦發銀行的銀行卡手續費也比較高。

興業銀行和光大銀行的銀行卡手續費相對較低,但是它們的咨詢費貢獻了一定的中間業務收入。

總的來看,銀行卡手續費是銀行賺取中間業務收入的主要渠道,其中,平安銀行在這方面非常突出。招商銀行與眾不同,它從多個方面賺取中間業務收入,發展比較全面。

除了利息凈收入和中間業務收入,營業收入中還有「其他營業收入」,主要包括投資凈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匯兌凈收益等。這部分佔比較小,對營業收入的影響不大。另外,2018年至2019年會計准則發生調整,導致這部分統計口徑有所變動。因此,不再對這一部分進行單獨對比分析。

4、營業支出

在營業支出中,佔比最高的是管理費用和資產減值損失。資產減值主要是不良貸款的減值,在此不詳細展開。在管理費用中,佔比最高的是員工費用,如表20。

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員工費用是最高的,其次是中信銀行和光大銀行。各家銀行的折舊和攤銷費用相差不大。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的其他管理費用是最高的,其他銀行都相差不大。

員工費用主要用來發放員工薪酬。根據在崗員工數可以估算員工的人均年化費用,如表21。可以發現,平安銀行和招商銀行的員工人均年化費用是最高的。當然,人均年化費用並不是員工的實際薪酬,但是通過這一指標可以檢驗對比各家銀行的員工收入情況。

5、凈利潤

基於以上對收入和支出的分析,可以進一步分析7家銀行的利潤情況,如表22。

總的來看,收入情況最好的是招商和平安兩家銀行,它們的利息凈收入和中間業務收入都是比較高的,只不過平安銀行的不良資產減值較大,侵蝕了利潤,導致2019年上半年招商銀行的ROA「一枝獨秀」,而平安銀行的ROA較低。

其他銀行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支出的水平基本相同,只是盈利的側重點有所區別。2019年上半年,其他5家銀行的ROA相差不大。

風險情況分析

銀行的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市場普遍關注的是信用風險,因此僅簡要分析信用風險,如表23。

信用風險最低的也是招商銀行。2019年6月,招商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1.23%,低於其他銀行;撥備覆蓋率為394.12%,遠高於其他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和民生銀行的信用風險較高:它們的不良貸款率較高,撥備覆蓋率較低。興業銀行、光大銀行和平安銀行處在中間水平。

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風險資產:資產的風險權重越大,違約時對銀行造成的損失也就越大,對資本的消耗也就越高。

對資本消耗最少的是招商銀行。2019年6月,招商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占總資產比僅有51.3%,遠低於其他銀行。其次是平安銀行和浦發銀行,它們的風險加權資產占總資產比都沒有超過70%。其他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占總資產比都超過了70%。

由於資本消耗比較少,因此招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也是最高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都遠高於其他銀行。其次,浦發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也都比較高。

綜合以上幾個方面,在7家股份制銀行中,表現最好的是招商銀行,它的盈利較高,風險較低。發展潛力最大的是平安銀行,它的盈利較高,主要贏利點與銀行的傳統業務不同,但是目前的風險較高,不良壓力較大。興業銀行和民生銀行的同業業務發展較好。浦發銀行的理財業務、中信銀行的信用卡業務和光大銀行傳統表外業務都發展得很有特色。

本文由「蘇寧財富資訊」原創,作者為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高緒陽

㈡ 多個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遠低於業績比較基準,什麼是銀行理財不保本

銀行理財不保本就是不保障本金的安全,並且收益也不是固定的。這種理財方式有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收益,還可能出現本金虧損的情況。但目前很多個銀行的理財產品都不保本了,要麼就是產品收益也遠遠低於業績比較基準。很多投資者為了保本,尋求穩定,選擇收益非常低的產品。

3.銀行的大額存單跟結構性存款是可以保證本金的,而理財產品比較靈活,理財不保本

如果要追求極致安全,可以選擇定期存款,也可以選擇保險。但理財本來就是有賺有賠的,非常靈活,而很多不懂理財的人託管銀行進行理財,這就是資管,提供資金管理服務,就是銀行應該做的,但銀行買不到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了,再進行保本就得不償失。

㈢ 傳統銷售行業和銀行理財行業有什麼區別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6-2021年中國銀行理財產品行業運營模式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近兩年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日新月異,對傳統金融行業產生了重大沖擊。對於很多投資者而言,過去銀行理財是主要的投資手段,但是目前投資渠道越來越多,銀行理財優勢不再,投資者逐漸轉向其它渠道。在此情況下,銀行被迫加快創新及轉型之路,銀行理財行業逐漸發生了一些變化。
一、長期收益趨勢下滑
2014年初開始,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便不斷下滑,自11月底央行時隔兩年多首次降息以來,央行已經進行了3次降息和2次降准,市場資金面逐漸寬松,預計未來仍有貨幣寬松政策出台,從長期來看,銀行理財收益率將不可避免下滑。
二、發行數量及規模將繼續增加,但增速將減緩
隨著全民理財意識加強、個人財富逐漸積累,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及規模將繼續保持增加趨勢,但是規模增長到一定階段之後增速將會放緩,而且在股票、基金、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多面夾擊之下,理財產品資金面臨分流危機。
三、非保本浮動類理財產品成市場主流
按照收益類型,銀行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類、保本浮動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類,風險與收益依次遞增,目前保本類理財產品平均收益率在4.5%左右,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收益率在5.3%-5.4%附近。不過實際上,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收益達標率能達到99%以上,保本類理財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越來越小,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成為市場主流。
四、凈值型理財產品發行量增加
與傳統理財產品不同,凈值型理財產品沒有固定的預期收益率,沒有封閉期,可以隨時贖回,收益是根據每期的凈值來計算的,與基金較為相似。此類產品的風險略高於封閉式理財產品,但是收益也要高一點,從歷史收益情況來看,凈值型理財產品收益率能達到6%左右,雖然是非保本浮動類理財產品,但是虧本的可能性不大。投資者可以漸進式購買此類產品。
五、股市吸金效應下,銀行加大結構性理財產品發行力度
自2014年底開始,中國股市掀起了一輪上漲熱潮,大批股民蜂擁入市,為了共享牛市盛宴、吸引投資者的注意力,今年以來銀行加大掛鉤股票、股指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的發行力度,此類產品一般都保本,本金風險不大,預期收益率是一個比較大的區間,很多產品預期最高收益率能達到10%以上,但是預期最低收益率卻不到1%,收益波動性大且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的可能性很低,適合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購買。
六、風險開始凸顯
過去銀行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眼中一直是一個非常值得信賴的角色,銀行理財產品深受投資者青睞,然而近年來各種風險事件頻發,比如理財產品飛單、理財產品變保險、結構性產品零收益、產品到期自動延期導致無法贖回等,銀行在大家眼中越來越不靠譜了。今後理財產品將面臨更多的風險,這一點值得銀行去思考並改進。

㈣ 理財業務的劣勢在於

理財業務的劣勢在於資的風險性高,容易出現捲款跑路的現象。
就是收益不會很高,一般銀行理財的利息也就是3-4%左右,而很多理財公司敢開出百分之十以上的年收益。
銀行理財的優勢:安全、可靠、資金充裕、擁有專業的管理團隊、擁有寬廣的投資渠道、網點較多、操作便捷、風險控制能力強等。
銀行理財的劣勢:收益低、門檻高、流動性較差、規定多、雙幣理財產品的風險較高。銀行理財最直接的優勢是可靠,最直接的劣勢是收益低。由於銀行是正規的金融機構,在投資流程安全、可靠,不存在跑路的情況。正因為銀行過於正規,導致銀行理財的收益過低。
投資者理財的主要目的是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獲得較高的回報,銀行理財並不能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如果投資者想要獲得較高的回報,投資銀行理財產品並不能達到投資者的目的。

㈤ 銀保監會制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銀保監會制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兩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月」。
第六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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