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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購買理財產品如何界定

發布時間:2024-11-23 23:54:10

『壹』 國家為何不讓銀行發行保本理財產品,不保本你還會去買嗎

先說一點,並不是銀行不敢說,而是國家不讓說。

因為銀行承諾保本理財,並不怕損失,一個銀行發行幾百上千隻保本理財,只要大部分盈利,即使出現少數個別虧損的,銀行照樣可以用其他的盈利來彌補損失;而且標注保本理財更能吸引投資者,壯大規模;此外保本理財投資的本身都是低風險性的產品,安全度較高,發生損失的概率很小;所以銀行並非不敢承諾理財保本,而是國家不允許。

總結

其實,國家不讓發行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但是銀行實際仍在發行這些產品,只不過產品的說明書上沒有寫明保本保息;投資的產品和以往類似,風險並沒有增加,這類低風險的理財產品的按時兌付率可以說達到99%,而且即使真的那個極其個別的意外讓你遇見,一般也只是損失收益或極小部分本金,而不會像P2P全部都沒了。

所以,為什麼不敢存銀行呢?

『貳』 為什麼民生銀行進行"假理財"

備受關注的「假理財」案件,民生銀行27日對外披露,截至目前,經民生銀行工作組逐筆與客戶登記核實,涉案金額約16.5億元;並承認內控管理存在漏洞。為什麼「假理財」運行多期、巨額資金匯集沒有引起銀行內控發現?在監管部門加強理財銷售「雙錄」的背景下,為何違規銷售理財的行為仍有恃無恐?

其實,為治理私售「飛單」、誤導銷售等問題,銀監會近幾年一直推進「雙錄」工作,要求金融機構在開展理財銷售和代銷業務時在專區銷售,並全程錄音錄像,對界定雙方責任、化解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盡管『雙錄』對於處理糾紛功不可沒,但從民生銀行的『假理財』事件來看,對於防範『飛單』還是差些力度。」業內人士指出,監管的關鍵是人,投資人的眼睛睜再大也難敵銀行「內鬼」合夥造假欺詐。

「從已發生的案件來看,對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處理力度不夠,需有效落實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趙亞蕊表示,此外,一些銀行在業務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環節,應提高信息化技術應用水平,壓縮業務流程,減少人為干預。

『叄』 銀行貸款要買理財的東西是真的嗎

你貸了款,又買了理財,至少幫他完成了2項業績,從來沒有規定說,貸款必須買理財的,這都是個人行為。

『肆』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是不特定對象嗎,如何界定不特定對象

1.是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中,「公眾」就是指不特定的對象。

2.公眾,就是出資者是與吸收者是沒有關系的人或單位。

3.因此,向親朋好友吸收存款的和在范圍內部集資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為出資者和吸收者是有關系的人或單位。

4.如果是在親友、老鄉、熟人間集資,即便約定了還本付息,一般可以看作民間借貸行為。

5.民間借貸的特點就是「先認人,再認錢」,不認識的錢不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就是反過來,先認錢,再認人,甚至不認人。

6.典型的無罪案例就是, 江蘇省高法在審理張勇、周賢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法院通過再審認定,被告人以個人或工廠的名義分別向不同的親戚、工廠職工、同村村民以高息等方式籌措資金,其行為不屬於「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特定對象」的構成要件,不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改判被告人無罪。

7.此案 無罪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分別」,被告人不是通過向 社會 公開發出借款需求或口口相傳的方式借款,而是一對一的借款。「分別」一詞很大程度上證明了被告人與借款對象之間的私人關系,借款屬於一種資金互助行為,而非資金買賣,即所謂「先認人,再認錢」。

8.無罪案還有么?還有。

9.更有意義的無罪案例,還有福建林金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和上海吳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這兩個無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宣傳手段是通過當面溝通和電話一對一交流向借款對象提出借款,被告人和借款對象都有一定的 社會 關系基礎,如朋友、同村村民等,范圍相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雙方有借據、擔保合同等民間借貸常有的文書。

10.這種借貸,如果集資人還不起了,也會無罪?

11.是。這兩個案例里, 即使被告人最終因經營不善導致部分借款無法歸還,造成了表面上的 社會 危害,但依然獲得無罪的判決。

12.還有很多民間借貸互助行為被控非法集資,不用到法院階段,在檢察院階段,就被不起訴處理的無罪案例。

13.法律依據如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14.但是,出資的 社會 公眾中如果偶爾包含親朋好友的,不影響這個罪名的成立。

15.典型的非吸就是先認錢,後認人

比如福建省龍岩市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沈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被告人都沒有通過一對一的方式分別借款,而是在村民、親友群體內發出一個需要借款的信息,相當於古代在城門口貼了個借錢告示,然後讓村民、親友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散布其融資需求。

16.這種行為,就突破了被告人的人際交往圈,借款的原因不再是親友間的互助,而是較純粹的資金運營和交易,如果達到一定數額,即使其將借款用於生產經營,也對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損害。因此,就可能構成了犯罪。

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針對不特定人的存款。這是構成此罪四個必要條件之一。如果所吸收的是特定對象的存款,不構成此罪。根據此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向親友、老鄉等熟人或單位內部人員集資,原則上不認為是不特定對象,不作為犯罪處理,其他的對象原則上會被認為「不特定對象」,會被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舉例說明:

本人承辦的江蘇薛某涉嫌1億8千萬元非吸案無罪釋放。薛某原為某保險公司高級經理,手中掌握大量優質客戶,辭職後分別向這些客戶打電話,以推銷某項目的形式向大家集資數億元,後因無法兌現承諾,以非吸名義被抓,經過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為薛某不是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是向其固定客戶吸收資金,不構成非吸犯罪,此觀點被檢察機關採納,對其不予批准逮捕,無罪釋放;

但如果明知親人、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的資金來源於 社會 不特定人員而吸收使用,依然可能會被以非吸甚至集資詐騙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吳英直接收取的資金錶面上就是幾個熟人或朋友的(具體可網路查詢),但其明知這些人的資金來源於 社會 公眾,因此其依然被以集資類犯罪處以重刑。

所以,吸收資金的對象是否屬於 社會 不特定對象,要視情況分析,不能機械理解,以免招來牢獄之災!

關於不特定對象。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定向 社會 公開宣傳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當然,這里途徑也不限於網路、講座、論壇等。當然,並不是說,通過以上這些途徑宣傳集資信息,就滿足非法集資的 社會 性特徵,關鍵要看受眾接受集資信息的方式是開放的還是秘密的。

除此之外,還要明確出借人的主觀心態,即行為人故意通過各種途徑主動向 社會 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或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 社會 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

若受眾接受集資信息的方式是開放的,出借人具有向 社會 公開宣傳的主觀故意,便可認定出借人實施了向 社會 公開宣傳的行為。該行為所對應的受眾,便是不特定對象。

《解釋》中明確, 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不特定對象達到30人以上,集資金額達到20萬元,便構成犯罪。

關於特定對象。

法律法規明確了不特定對象的人數限制的,那麼,特定對象是否對象只要是特定的,就不具有人數限制?

不是的。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明確,關於特定對象,雖然目前法律法規對此並未進行明確,但「特定對象」的認定應與借款人員的規模、數量掛鉤,是否屬於特定對象,存在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不能僅以條件進行限定,不考慮實際的人員數量。

關於這個問題,理論上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在這一規定中,「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發行的」,均構成犯罪。換言之, 200人是法定要件,即累計特定對象超過200人就相當於不特定對象。該規定同樣可以適用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中。

對於如何界定「不特定對象」,需要理解和對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公眾」。通俗地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非法吸儲,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

為了避免將一般的借貸行為當做犯罪打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親友等特定人員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沒有向 社會 公開宣傳的,只要不具有違法性,例如經常性放貸、利率過高等,就不認定為本罪。

此外,理解刑法為何限定本罪名要針對不特定對象,是因為非法吸儲本身就是追求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所以,司法解釋也把「公開宣傳」「口口相傳」等作為吸引不特定人員參加的手段,並且作為評價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要件。

總之,公開宣傳、承諾、針對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達到一定數額(個人200000)就夠立案標准,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親朋之外的人員,屬不特定對象

事先認識不認識

答案是肯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群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 社會 性,非法性和利誘性比較好理解,不再贅述,關鍵是公開性和 社會 性。

公開性就是公開宣傳,方式方法很多,包括音頻、視頻對外廣播、電視台做廣告、在街道拉橫幅、在人行道散發傳單、舉行推介會、通過微信群散播、「口口相傳」等。

社會 性就是吸存對象必須是不特定人群,哪些人「投資」不確定范圍,具有隨意性。

如果吸存對象僅為親朋好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存對象是特定的,就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即使向親朋好友吸存,具有下列情形的,該部分吸存數額仍然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一、在向親朋好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存的過程中,明知親朋好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又向 社會 其他人員吸存,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把 社會 人員吸收進單位變成員工,然後變相向員工吸收資金的。

三、向 社會 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對象和親朋好友及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

所以,向親朋好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存,並非必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特定條件下,實質已經突破了固定范圍的界限,應當屬於不特定群體的一部分,仍應當把該部分吸存資金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





不特定對象以牟利為目的見錢就收,不論誰的錢。皇帝買馬的錢都敢收!

其實這個不特定對象是個主觀判定,例如張三與集資人同村,但張三兒子在省城工作,那麼張三這筆集資款就是兩可狀態,完全是張三本人的或者錢是張三兒子但用張三名義集資的問題不大,若是張三兒子通過其他渠道得知集資項目存在,並參與集資,這個人就算是不特定對象了。

而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前退款可以減輕罪責,優先退掉這些不特定對象的額度(人數少)會更好,人數太多的話,一般都會被定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能找到一個不合格的。

「集資「定義為針對某個頂目,民間投資,國家控股投資,個人投資。都是在明確項目方用途情況下,籌集的資金。其總額款,稱為集資。而對於互金中介平台的點對點合同款,不能定義為集資,只能定義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合同交易款。

「參與人「的定義,某項目的單位與個人投資方,按投資比例分紅。才能定為項目參與人。因為享受股權的收益。而出借人不能定義為參與人。而是理財產品(本十息)的消費者。

故本溯源,將初罪突變成原罪的犯罪嫌疑人與出借人劃為一類(即傷害者與受害者)。混淆了打擊誰保護誰的因果關系,如何才能實施民法宗旨,即如何有效保護人民的合法財產不受到侵犯。這必然會成為我們深思的問題。

『伍』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5)違規購買理財產品如何界定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陸』 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呢

存款變理財,尤其是變成保險理財,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是監管部門「零容忍」行為,同時侵犯了儲戶的合法權益,違規又違法!

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出乎知情還是不知情呢?是不是有造假嫌疑呢?造假已經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一旦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造成理財產品」飛單「,屬於欺詐違法行為,銀行和相關銷售人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存款和理財還是有本質差距的。雖然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於定期存款利率,但是存款保本保息,安全性有保障;理財不允許剛性兌付,投資有風險,二者不可混淆。

尤其是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來講,存款變理財,有本金損失風險,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

如果出現存款被擅自改為理財或者保險理財的情況,儲戶一定要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據理力爭。銀行方面沒有起到告知義務,儲戶也不該忍氣吞聲。

發生這種情況,要找銀行進行理論,爭取把本金退回,避免造成風險。如果協議不成,完全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監管部門對於銀行誤導銷售行為,都有相應嚴厲的處罰措施的。

同時,建議儲戶在辦理存款業務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高息誘惑,忽略了理財的風險。

您沒說銀行是怎麼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是有點蒙圈,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給存成了理財呢,還是銀行等客戶走了以後,再把存款給變成理財的呢?

不管哪一種方式,我覺得這波操作我還真是技術不行,沒有掌握到。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理財,那就是忽悠,忽悠客戶把存存款變成了買理財。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銀行是怎麼做到的呢?

存款的手續和賣理財它不是一個手續,就連地方都不一樣。在我們行,賣理財有專門的工作室,是不能和櫃台存款放在一起的,因為還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書,還要進行老孝風險問卷的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決定這理財是賣還是不賣。

這么多不一樣的地方,客戶難道還能說自己一點不知情嗎?要是真的還是不知情,那得糊塗到什麼份上了。不僅如此,還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為的是什麼,為的就是要確認這理財是強賣的還是自願的。

要是在客戶走了以後,銀行把已經存成的存款變成了理財,那銀行可真是厲害了。存款賬務都已經生成了,客戶也把回單帶走了,銀行這邊生生把存款調整成了理財,這是無論如何不能發生的事。要是銀行能夠這樣做,監管部門早就把它罰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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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江湖,講究一個: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首先,我是贊同大多數答主的觀點: 銀行沒必要冒著被銀保監會重拳出擊的風險擅自將你的存款變成理財,應該是銀行在櫃面上,以高利率等方式,給你忽悠了。


接著咱說法律風險,沒有協議就擅自將儲戶購買理財,那就是盜攜或取客戶資金,這是違法的,銀行要承擔責任!儲戶可以通過當地法院起訴並投訴至銀保監會,夠網點和櫃台喝不知道幾百壺了。


最後,咱再說下,為什麼銀行要慫恿儲戶買理財產品呢?而不是慫恿儲戶做定期存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財產品可以說是變相實現"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產物。


理財產品起點比一般存款高(5萬起),期限可長可短,預計年化收益率4-6,高於同期存款利率。


但是,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很有限,上限是基準利率上浮10%,中小銀行都上浮到頂了,沒差距,儲戶一般還是根據習慣(比如工資卡、鄰近有網點等等)來選擇存款銀侍隱稿行。


理財產品營銷時則會強調期限靈活收益率高,相對少提收益率和利率,吸引客戶為了方便做理財再到該行開立銀行賬戶。


資金到了,平時作為理財資金游離於表外,季末月末等重要時點前銀行設計發行理財產品會掐好時點,使其成為募集期或兌付期,這資金又暫時地成為存款,美化存款數據,畢竟銀行各大網點都是以拉了多少存款為考核目標的。


各中小行做理財,目的並不是把自有定期存款客戶轉化成理財客戶,而是以此將他行定期存款客戶和理財客戶吸引來。


大型銀行也做理財,能夠防止客戶流失,收益率差不太多時客戶何必麻煩地再跑去別的銀行呢?

未經儲戶同意,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太 搞笑 了吧?!如果是真的,當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侵犯了儲戶的選擇權。

不過,我覺得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等於0。為什麼這么說?我們來看看存款與理財二者辦理手續上有哪些不同:

首先,購買理財需要進行「雙錄」,而存款則不需要進行雙錄。根據銀監部門的規定,如今購買理財必須要經過錄音錄像這一程序。因此,如果存款變理財,客戶沒有理由還會配合進行錄音錄像。

最後,購買理財必須要進行風險評測,而存款則不需要。所有客戶在購買理財之前,必須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測,存款就沒有這個程序。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替客戶購買了理財,那麼其風險評測也勢必需要造假。

由上述程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銀行要擅自把客戶的存款變成理財,最少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造假,並且,因為這些造假都是有據可查,銀行這么做可以說是「傻到家」了!——銀行有必要這么做嗎?

因此,如果有客戶這么說,很大的概率是因為客戶存款被忽悠成買了理財。但是需要區別的是:盡管二者都損害了客戶利益,但是「銀行擅自把客戶存款變理財」,與「忽悠客戶同意把存款變理財」,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這個事情可大可小,說大了屬於欺詐,說小了也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范》,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要遵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做好金融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和誇大產品收益率。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去購買理財產品,肯定要在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上簽字。如果不簽字是無法生效的。

包括我們存款也是這樣,銀行給我們一張存款回單。回單上會明確寫明是否是存款?利率有多少?存款的起止時間等等很多信息。

如果我們選擇的是存單,存單上會有更詳細的內容。

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回單,內容是完全另外一種樣子。我們只要看一下產品名稱就可以分辨的清清楚楚。如果我們拒不簽字,購買產品的行為就是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難堪。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支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銀行網點如果也惹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這么沒了。說實話,銷售一筆理財產品也掙不了多少錢。銀行人員沒有必要拿著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款。保險的保單上的內容也是清清楚楚,跟存款的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們只要跟櫃員說的清清楚楚,自己要存款就可以了。相關櫃員不會給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的。如果引起投訴,真的工作不保。本來工作待遇不低,為了幾百元的提成,工作不要了嗎?

這肯定是違規違法了!如果銀行未經儲戶同意就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肯定是違規違法的行為。感覺上你這樣問,是否是在大堂人員的勸說下一時糊塗給辦成理財產品了,在現實中辦理業務的時候,這樣的事情確實是有的。

在銀行裡面辦理業務,存款的流程是一套簽字確認的手續。理財又是另外一套流程和相應的簽字等手續。這樣的手續辦完了以後,銀行沒有客戶授權,原則上肯定是更改不了的。否則,如果銀行能夠私自更改,那早就有人去查辦銀行了,根本就不可能在開下去了,這樣的事情哪裡能夠允許呢。

一般來說,理財業務更加繁瑣和復雜,而且還要測評風險偏好等級,還要其他各種各樣的手續,因此,理財業務可以說更加復雜,辦理時間也更加長。

一般大型銀行裡面,存款都是在櫃台辦理的,而理財專櫃是單獨的另一個地方。這樣單獨區分,也就是因為存款和理財的業務性質和業務流程是不一樣的,需要的簽字手續等內容也是不一樣的。

一般來說,存取款業務辦理都非常快。而有的理財業務,一單下來就需要半個小時以上才能夠辦理完畢,各式各樣的確認手續等。

銀行辦理業務過程都是有監控在錄音錄像的,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銀行人員怎麼跟客戶交流的,客戶是如何說的,包括客戶具體辦理的是什麼業務等,可以說全程都在錄像監控之下。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絕對是不敢把客戶的存款私自變更成為理財產品的,除非是客戶簽字確認的情況下。

有的銀行營業廳裡面,有些大堂人員不見得是銀行工作人員,這些人會勸說儲戶購買他們的理財產品,包括保險理財等產品。有些儲戶聽著覺得利息高,聽著他們說話好聽,可能就辦理成這樣的保險理財等產品了,這樣的事情確實是有的。

因此,如果儲戶到銀行去辦理存款業務,一定不要聽信他人說法辦理成更高利息的理財產品,直接存定期存單就好了,這樣就不容易被誤導了。

綜上所述,如果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把存款變成了理財,這肯定是違規違法的行為。但是實際辦理業務的過程中,這樣的事情是很難發生的。估計你這樣的事情,非常可能是被有些大堂人員誤導,辦理成了理財產品。

感謝閱讀!

銀行擅自更改存款,理論上當然是違法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很難界定。主要原因在於存款方相對於銀行一向處於劣勢地位,需要有非常明確的證據才能得到支持。

錢款離櫃,概不負責,這條規矩其實已經說明了銀行做事的基本方法,你的錯你自己負責,我的錯我們一起解決,決不讓你佔便宜。所以在銀行存款,一定要搞清楚業務的內容,同時保留所有憑據,不要指望銀行會主動承擔責任。

回到題目,擅自更改存款銀行是否違法,除非有明確的證據,不然只會陷入泥潭,最後多數會自認倒霉,承擔部分損失,銀行從來不怕和你拖。

提問者的朋友,其實在提問之前,自己已經有答案,在這里提問估計只是想得到大家再次肯定的回答而已。

因為提問者在題目中使用了「未經同意」、「擅自」兩個詞語。見到這兩個詞,即使什麼也不懂的人也會說銀行這么做是違法的。

事實也確實如此。銀行要動儲戶的存款只有兩個路徑,一是經過儲戶的同意授權;二是經過法院等部門判決,進行凍結。

法院等部門是不會去授權銀行動用儲戶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要拿儲戶的錢購買理財產品,那隻有經過儲戶的同意,所以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一定是違法的。

可現實中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購買理財產品的接近於零。更多的是在儲戶前往銀行櫃台辦理業務時,被忽悠著自己把理存款變成了理財產品。這個過程,銀行是拿到了儲戶的授權的。

後期儲戶發現自己「被理財」了,但業務是自己在櫃台直接辦理的,銀行有自己的簽字和手印,所以進行維權非常的困難。

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案例,都是被曝光後,得到解決。我們身邊還有許多一直沒有解決或者是虧本退出的。

要防止自己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一定要自己睜大眼睛,在簽字和按手印之前多看兩眼。辦理業務結束之後,要看自己拿到的是存款憑證,還是其它的東西。一定要細心!!!

這肯定是違規違法了!如果銀行未經儲戶同意就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肯定是違規違法的行為。感覺上你這樣問,是否是在大堂人員的勸說下一時糊塗給辦成理財產品了,在現實中辦理業務的時候,這樣的事情確實是有的。

這個操作我覺得不現實,如果真的將存款改為理財產品,銀行確實是違法了。但是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這個風險去違規操作。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產品的攬儲成本是明顯低於理財產品的,很多銀行網點年終考核的業績重點是全年存款任務的增長,而且從利息收益上看,定期存款創造的收益是高於理財產品的。

很多銀行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是將本行定期存款放在首位,理財產品只是存款產品的一種補充,為了吸引對風險收益有偏好的部分客戶。

所以,從動機上看,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違規操作,被客戶投訴的風險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一、理財產品購買之前,需要客戶實名制進行風險評估並簽約。

一個實名制要求就徹底將這個可能性打破。

銀行並不能代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在系統內簽約。

二、理財產品購買需要從客戶賬戶上扣劃資金。

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募集期,而且到期後本息自動歸集到簽約賬戶上。

銀行要想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需要從客戶的賬戶上扣劃理財資金,需要客戶的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並輸入賬戶密碼,未經客戶同意這顯然做不到。

三、在理財購買階段,需要櫃面授權辦理。

授權辦理理財業務,又要涉及到實名制要求,即使是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也需要客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以及動態驗證密碼,這么多密碼保護著客戶的賬戶,銀行並沒有許可權操作。


還有一點,就是理財產品的購買需要簽訂較多的紙質協議,如風險評估書、產品協議、風險揭示書等,這些資料作為客戶憑證是作為檔案永久保存的。

一旦客戶對此有異議,申請調閱檔案時,通過筆跡鑒定屬於違法代簽,造假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銀行方面無論從收益率、操作風險以及所冒的法律風險上看,都沒有必要和可能性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柒』 購買理財產品風險分級中的PR是什麼意思

銀行評定的風險等級

pr1保守型:風險因素影響很小。

pr2穩健型:不保證本金,但是風險因素影響較小。

pr3平衡型:不保本金,風險因素對本金和收益有一定影響。

pr4成長型:不保本金,風險因素對本金產生較大影響,結構復雜。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7)違規購買理財產品如何界定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捌』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則第五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第六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第七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第八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第十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第三章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 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 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第十四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

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第十五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

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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