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理財公司財務負責人捲款跑路了,現金出納需要付什麼責任
1. 財務負責人捲款跑路,出納的責任界定:
當一家理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突然捲款潛逃時,公司內部的現金出納可能會面臨責任追究。在確定出納的責任時,需仔細分析其是否知曉或默許了這一行為,以及是否存在疏忽或違規操作,如未妥善監管資金、未能及時發現異常賬目等。
2. 會計造假的法律後果:
依據我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會計人員若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或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將面臨法律責任。若這些行為構成犯罪,會計將承擔刑事責任;若尚未構成犯罪,會計及主管人員可能受到罰款和行政處分的處罰,國家工作人員還可能遭受更嚴重的行政處分,如撤職或開除。
3. 出納的職責與處罰:
出納作為公司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有責任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法運作。若出納涉及做假賬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將根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可能會被判處監禁等刑事處罰。
4. 求助專業法律意見:
若您面臨與出納責任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便獲得針對具體情況的法律建議和幫助。專業的法律人士能夠根據事實和法律條文,為您提供准確的法律解讀和應對策略。
『貳』 我公司理財產品跑路了公司有責任嗎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最底層員工承擔責任的情況:
1、公司被定性為詐騙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那麼參與過的銷售財務等等員工也是有可能構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為,僅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產,只要是員工沒有向客戶承諾以個人的名義擔保還款付息,那麼員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叄』 理財公司老闆跑路投資的錢還可以追回來嗎
這個估計很難的了,就算追回,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以為之所以老闆要跑路,就是因為資不抵債了啊。
『肆』 如果買了一個公司的金融產品,公司跑路了,可不可以追究營銷人員的責任
法律分析:理財公司正常宣布破產不會有責任,如果是非法集資可能會有責任,要看情節的輕重,輕者退還非法所得,重者按照刑法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