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公款買理財產品利息單位花了,當事人有罪嗎
首先購買理財是當事人私人想法還是有經過公司或者領導的認可,否則利息怎麼會單位花了?金額多少?佔用時間多久?然後,要有人起訴你,才會定罪。如果資金沒有被你個人佔用,非法獲利,跟領導、知情人打好關系,也沒事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另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Ⅱ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定義是否是盈利行為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規定。
下面是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Ⅲ 挪用公款370萬購買理財產品怎麼辯護
挪用公款370萬購買理財產品,沒有造成損失,案發後及時退款。認罪態度好,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
《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本案被告人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情節輕微的挪用公款行為,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就足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對於被告人陳某某可以免除處罰。刑罰只有罰當其錯,寬嚴相濟,才能更好地體現刑罰的正當性。
如果不能對被告人免於刑事處罰,辯護人認為也應當對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處刑罰或者拘役,並適用緩刑。辯護人認為,即便是檢察院所有指控全部成立,累計挪用數額達到巨大,但統觀全案,被告人的挪用情節非常輕微、案發前全部歸還了本金和部分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有自首情節,應當在三年以下判處。而且被告人知罪悔罪,沒有再犯的可能,判處緩刑也不會對所在社會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應當適用緩刑。
Ⅳ 那些用公款買的理財產品是違法的嗎
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是犯罪。當事人通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然後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的,是用於挪用公款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Ⅳ 挪用公款12萬購買理財產品超三個月案發前已退款及所得收益該怎麼判
挪用公款12萬元,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Ⅵ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Ⅶ 交警支隊報賬員挪用3430萬公款買理財獲刑了嗎
交警支隊報賬員用公款買理財
這個故事要從商洛市委巡察時說起。2016年7月,商洛市委巡察組巡察中發現,個別駕校將考試費打入交警個人銀行賬戶,要求商洛交警支隊進行說明。商洛交警支隊自查中發現,該支隊計財科報賬員周某某將存入他個人銀行賬戶中的收入擅自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商洛市公安局紀委隨即介入調查。
周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於丹鳳縣,碩士研究生學歷,2013年5月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調至商洛交警支隊,在計財科工作,擔任報賬員,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上繳及管理工作。期間他根據單位安排,將非稅收入存入本人工商銀行賬戶及郵政銀行賬戶,私自用非稅收入購買了理財產品。
周某某主要是利用非稅收入收取與上繳的時間差,私自用存入本人銀行卡內的非稅收入購買短期理財產品,待理財產品贖回後,再將被挪用的非稅收入上繳商洛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商州區檢察院於當年9月23日立案,第二天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
巡察組發現疑點
2018年3月15日,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理財不可靠呀。
消息來自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