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普通業務員有責任嗎
這個要看整情況。一般來說責任不大,通常就是退出非法所得。
㈡ 投資理財公司老闆跑路了,業務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題主您好
公司老闆跑路的話,公司自有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是在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律那你需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㈢ 我朋友在一家理財公司做業務員,去年公司被定為非法吸存,朋友直接被捕,現在在看守所羈押了一年了。
你好,量刑不僅要參考他從中牟利數額,而且要參照他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金額,以及他本人是否知情而定。現在沒法說判多少年。業務員說不知道這是站不住腳的,這個行當的從業人員裡面誰都知道是騙人的把戲。
㈣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會承擔責任嗎》
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
1、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
(4)理財公司立案了業務員擴展閱讀:
公司詐騙,以共犯論處,以公司犯罪為主要考慮,或者主從分離: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㈤ 在投資理財公司上班,公司出事了,業務員會不會受牽連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業務員與老闆的過錯有直接關系可能受牽連。只要業務員本身沒有主觀的過錯,一般沒事的。
如果你知道他明知是犯罪,仍然從事這份工作,就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雖然只是馬仔,但也可能構成了犯罪,從犯,從輕處罰。 如果現在能辦理取保候審,則有可能不判實刑,緩刑可能性大。
㈥ 投資理財公司,現在公司估計爆雷了,業務員現在該怎麼辦呢
業務員只能換工作了!如果警方已立案,就得配合警方調查,保護投資者權益。
㈦ 理財公司跑路了,客戶的錢業務員該還嗎
一般業務員是職務行為,不承擔個人責任。但是如果業務員明知公司進行非法集資而參與重要事務,如擔任會計、發展客戶等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啦!
㈧ 理財公司出事對業務員怎麼處理
我想你說的無非就是跑路的,理財公司一旦跑路就涉嫌詐騙了,從目前審判的案例來看,不會涉及普通員工,主要是老闆等幾個高層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