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B.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C.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哪些說法不合適的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四)其他相關資料。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第十三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第十四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第十五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第十六條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第十七條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第十八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第十九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客戶理財產品的流程;(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第二十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一條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第二十三條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D. 我要什麼銀行理財產品利率高,保本的好呢
銀行理財產品沒有利率一說。只有預期收益率的說法,而預期收益率是一種估計,和最終收益率未必一樣,而且保本理財產品一般收益率不會高。
銀監會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所有理財產品銷售中都要提示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而且保本理財產品,也要提示風險。
具體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E.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的客戶權益須知中應至少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面對大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國商業銀行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銀行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投資需求,提高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為客戶管理資產、優化資產配置提供靈活便利的選擇,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產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從3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理財產品銷售強調「風險匹配原則」,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二是為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據此,商業銀行應按照一定標准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根據《辦法》,銷售理財產品時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要根據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當這些因素出現變化時銀行要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對於商業銀行,銀監會要求理財產品開發設計要體現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風險可控」),必須清楚產品的風險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須在產品銷售之時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在產品存續期間和終結之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同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 更多理財信息請關注公共微信號:財經道。
F.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G.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7)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H. 郵政儲蓄銀行初級考試題集
1.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銀行)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2.個人信息表的填寫者是(所有營銷人員)
3.根據生命周期理論,個人在成熟期的理財特徵為(願意承擔些風險,有理財規劃和目標)
4.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類業務指引》,下列理財類交易賬戶交易中必須可以代辦的是( 密碼重置 )。
5.理財經理應如實告知客戶(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並建議購買相對應的產品)
6.我行發行的郵銀財富御享理財產品的理財資金投向不包括(股票)
7.目前,我行個人客戶風險承受力等級包括(五個)級別
8.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9.我行發行的郵銀財富御享理財產品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測算依據不包括(固定收益類投資計劃預期收益率)
10.以下費用中,(基金投機交易費用)是基金投資者向基金銷售機構繳納的費用
11.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是(有價證券)。
12.與客戶接融時,( 事先預約 )可避免吃閉門羹的尷尬,也有助於提高拜訪效率
13.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14.在證券市場中,如果同價位申報,按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是遵循競價交易的(時間優先)原則
15.郵儲銀行始終踐行「( 普之城鄉,惠之於民 )」的特殊使命
16.國情質押貸款是指個人客戶以其在我行持有的(以上均錯)國情作質押,從我行取得人民幣貸款的業務
17.以下哪些詞彙屬於誇大且不應該使用的詞彙(位居前列)
18.(大堂調查)獲取客戶的信息是面對大堂中所以客戶展開的
19.郵證儲蓄銀行預約客戶認購理財業務時,認購金額可以(大於)預約金額
20.小張是某企業的經理,家中共有四口人,妻子沒有工作,孩子上幼兒園,母親已退休,考慮生命的經濟價值,目前家中最需要購買人壽保險的人是(小張)
21.人民幣理財產品自(成立日當天)開始計算投資期限
22.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可將債券分類為附息債券,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和(貼現債券)
23.銀行人員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以下哪個行為是正確的?(說明保險是保險公司的產品)
24.設立管理公開募集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主要股東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25.固定收益類投資顧問團隊,投研一體的投資顧問團隊必須有(兩名)以上研究員,研究員從事固定收益研冗年限不得低於5年。
26.(客戶經理)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專業的理財、信貸、投資等服務,而且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更加個性化、人性化的金融解決方案
27.下列我行發售的理財產品中,客戶不能在開放日隨時贖回的是(郵銀財富御享系列)
28.下列四種投資工具中,風險最低的是(國庫券)
29.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買賣某種標的的金融資產合約是(遠期)
30.下列選項中,屬於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括動中可以採取的行為是( 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
31.下列話術採用了最後時限法的是(您正好趕上我們活動期,過了這個活動期,就沒有禮品贈送了)
32.通話結束後,應在客戶掛電話( 之後 )掛掉電話
33.客戶:我要先跟我愛人商量一下,客戶經理:好,×先生,我理解。可不可以約您愛人一起來談談'約在這個周末,您看可以嗎'這段話術中,客戶經理採用了(追問法)
34.我行第一隻代銷信託計劃產品是(中信1號代銷信託計劃 )
35.郵政儲蓄銀行客戶變更理財類交易賬戶對應的個人結算賬戶的交易指的是( 個人結算賬號變更 )。
36.以下費用(基金投機交舄費用)是基金投資者向基金銷售機構繳納的費用
37.個人客戶是指在業務活動中直接以個人身份出現,在法律關繫上以(自然人)為資格條件,與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往來的客戶
38.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 平均業績 )及最好最差業績。
39.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類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統一負責理財類產品管理的是(總行)。
40.( 總行 )負責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開辦理財類業務所需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完成理財類業務開辦資格和業務准入手續的各項申報工作。
41.財富債券系列理財產品的期限可以是(20個月)。
42.客戶經理在打電話時,應當(始終保持微笑)
43.我行堅持服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城鄉居以的大型零售商業銀行定位
44.以下哪一項不是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工作職責(必要時,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
45.我行(中低端)客戶占整個客戶群的比例較大
46.以下關於基金銷售費用的說法,不正確的是(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後,余額可歸入分析准備金)
47.二人及以上共同故意違規的,對為首者(從重)處理
48.給予領導人員撤職處分,應當撤銷其領導職務,根據(新崗位)確定工資、待遇
49.個人投資者在郵政儲蓄銀行辦理理財類業務前,需要先進行理財類業務簽約,其前台系統操作交易碼是(602001 )
50.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類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人員不屬於理財類業務營業人員的是(綜合櫃員)
5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52.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類業務指引》,郵政儲蓄銀行的基金銷售人代碼是(025 )
5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54.郵政儲蓄銀行櫃員個人請領理財類業務重要空白憑證,原則上按不超過(15天 )的實際使用量核發。
55.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已發移送司法機關
56.與客戶接觸時,(事先預約)可避免吃閉門羹的尷尬,葉有助於提高拜訪效率
57.郵政儲蓄銀行個人客戶贖回所持QDII基金份額時,對於成功的交易,客戶可於T+N+1查詢贖回款到賬情況,此處的N指的是(1 )
58.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 )小時的培訓
59.以下說法正確的是(發展我行的貴金屬業務,須合理分配櫃金屬業務中的高中低端和不同風險類型產品)
60.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類業務指引》客戶辦理國債業務時若申請額度為100000,則在操作屆面申請額度金額處應輸入的金額是(1000 )
61.本規定(開放式證券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下同)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62.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業務指引》,下列關於客戶在網點認購理財產品的交易,說法不正確的是(營業員無需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63.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中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內容,由(客戶)填寫
64.固定收益類投資顧問團隊,投研一體的投資顧問團隊須有(兩名)以上研究員,研究員從事固定收益研究年限不得低於5年
65.基金管理人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6.貨幣幣場基金的基金收益通常用(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表示
67.電話約訪時,首先要確定客戶(通話是否方便)
68.財富系列理財產品的最低認購起點不可能是(3萬)
69.下列屬於金融資產的是(股票)
70.財富鑫鑫向榮產品的風險等級為(PR2 )
71.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電子方式記錄債權,實行(三級)託管體制。
72.約訪時,首選通過(撥打座機)方式聯絡客戶。
73.客戶經理在職期間應簽訂(保密協議)對自身所掌握的一切信J息保密,不得私自查詢及泄露各類信息、資料。
74.調查客戶需求的步驟順序正確的是(建立感情、價值陳述、調查需求)
75.客戶購買郵銀財富御享理財產品面臨的信用風險是(因理財計劃的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投資本金或收益遭受損失。)
76.我行發行的郵銀財富御享理財產品的理財資金投向不包括(股票)。
77.我國股票基金的認購費率一般在(1%-1.5% )左右。
78.個人客戶認購財富鑫鑫向榮的倍增金額為(1000 )
79.經濟環境的變化會對個人投資理財策略產生影響,一般而言,(預期未來經濟景氣)可能導致減少儲蓄、增加基金股票配置。
8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時間為(2012年1月21日)
81.財富系列理財產品的認購方式可以是(網銀認購)
82.理財經理應如實告知客戶(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並建議購買相對應的產品)
83.目前我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不應當載明收取(開戶手續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
84.截至2012年明底,我行到期財富系列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率的有幾只(0 )
85.我行堅持服務、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大型零售商業銀行定位(三農)
86.我行發行的郵銀財富御享理財產品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測算依據不包括(上證指數)。
87.握手的全部時間應控制在(3)秒鍾以內
88.在理財生涯規劃中,子女高等教育基金和退休基金的籌措屬於(長期理財目標)
89.如果客戶對客戶經理介紹的某種益處表現出(興趣與肯定),這時最適合的反應就是提請成交。
90.個人客戶是指在業務活動中直接以個人身份出現,在法律關繫上以(自然人)為資格條件,與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往來的客戶。
91.金蘋果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主要為(低)風險的金融市場。
92.投資於面額為100 元、期限為 5 年、息票率為 5%的國債,若想獲得 4%的到期收益率,則應該以什麼價格買入該債券。(104.45元)
93.下列關於保險產品的論述正確的是(以上各項都是錯誤的)
94.金蘋果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主要為(高)風險的金融幣場。
95.(客戶經理)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專業的理財、信貨、投資等服務,而且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更加個性化、人性化的金融解決方案。
96.理財經理在分析客戶保險需求時,應把握的一般性原則是(首先考慮保障,再根據經濟條件安排儲蓄和投資理財規劃)
97.以下哪些詞彙屬於誇大且不應該使用的詞彙(位居前列)
98.一般而言,投資者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最低投資額為(100萬 )元人民幣
99.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由(A,B,C )承擔
100.與客戶討價還價的原則不包括以下哪項(適當讓步)
I. 理財產品收益可以由商業銀行與投資者商定嗎
理財產品收益不可以由商業銀行與投資者商定。理財產品的收益是不確定的,沒法進行商定,可以進行商定的是存款利率,一般大額的可以對利率提出要求。注意:投資有風險,務必謹慎。
拓展資料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