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能教教我理財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 「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 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 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 的「市場版」。 它指的是有資金 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 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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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商業銀行時點存款考核合規嗎
按照這個規定,是不合規的。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48號
各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有關要求,相關部門聯合建立了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相關制度。結合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新特點、風險管理新情況,為進一步督導商業銀行合規發展、有效防控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績效考評
商業銀行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存款的基礎性工作,強化存款日均貢獻考評,從根源上約束存款「沖時點」行為。商業銀行應繼續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績效考評管理,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也不得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分支機構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准及相關指標要求。
二、強化合規經營
商業銀行應進一步規范吸收存款行為,不得採取以下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
(一)違規返利吸存。通過返還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通過個人或機構等第三方資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遲支付吸存。通過設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關閉網上銀行、壓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貸轉存吸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向「空戶」虛假放貸、虛假增存。
(五)以貸開票吸存。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循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虛增存貸款。
(六)通過理財產品倒存。理財產品期限結構設計不合理,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於每月下旬,於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將理財資金轉為存款。
(七)通過同業業務倒存。將同業存款納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將財務公司等同業存放資金於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臨時調作一般對公存款,虛假增加存款。
三、增強自律意識
商業銀行應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商業銀行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嚴禁採取不正當競爭方式,甚至欺騙、行賄、其他方面利益交換和遠期利益輸送等方式獲取存款。商業銀行應充分尊重存款主體意願和服務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存款主體開展業務。
四、加強存款偏離度管理
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沖時點」行為。商業銀行的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4%。
月末存款偏離度=(月末最後一日各項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五、加強監督檢查
(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督促並指導銀行落實有關要求,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存款偏離度不達標銀行,區分情節採取有關措施。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首次超過4%的銀行給予風險提示。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4%兩次(含)以上的銀行,自下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採取暫停部分准入事項等監管措施,並且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參考因素。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5%兩次(含)以上的銀行,自下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採取暫停或限制其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並要求其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數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為月末存款偏離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餘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項存款*100%。
(三)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密切跟蹤、及時通報和糾正存款異動較大的銀行。要求存款偏離度超過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規范的銀行制定詳盡的整改計劃,明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時間表,嚴格落實整改方案和責任。
(四)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並指導商業銀行將存款偏離度作為扣分項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區分嚴重程度相應扣減績效考核評價得分。
本通知所稱存款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款項。本通知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參照執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特定機構的存款偏離度監管另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2014年9月11日印發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36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8年6月8日
❸ CFP 和CFA和AFP有什麼區別
1.市場認可度不同
AFP和CFP一般都放在一起講,因為AFP是CFP的一級,只有通過AFP才能申請參加CFP的教育、考試,最終申請CFP資格。
AFP是作為理財師的初級標准,由中國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組織進行資格認證,銀行業的理財部門比較認可此證書,如果想做銀行的理財業務,AFP是最基礎的證書。
CFP,是CFP資格認證體系的較高級。CFP資格證書是美國以及全世界公認的金融理財行業權威等級證書。
目前中國已經成立了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把CFP相關考試和標准引入到中國,它採用兩級認證制度,即金融理財師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CFP,更切合中國本土特色。
CFA,是投資行業的「黃金標准」,號稱「全球金融第一考」。取得CFA認證,不僅有助於個人進入高薪金融行業,也是職業晉升的重要保障。全球的僱主和傳媒都將CFA特許資格認證視為卓越的專業標准。
2.考核內容不同
AFP資格認證培訓為CFP資格認證培訓的第一階段,課程為金融理財原理,共計108學時。
資格考試內容包括金融理財基礎、投資規劃、個人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員工福利與退休計劃、個人稅務與遺產規劃等。
CFP認證包括培訓、專業考試、職業道德考核等幾個步驟。其中,專業考試包括理財規劃概論、投資計劃、保險計劃、稅收計劃、退休計劃與職工福利、高級理財規劃6個模塊。
達到國際CFP組織所規定的教育(Ecation)、考試(Examination)、從業經驗(Experience)和職業道德(Ethics)標准(「4E」標准),並取得資格認證。CFA考試內容分為三個不同級別,分別是Level I、Level II和Level III。
CFA資格考試採用全英文,候選人除應掌握金融知識外,還必須具備良好的英文專業閱讀能力,尤其是金融類英文專業術語。
考試內容涵蓋了廣泛的金融知識,同時考察當年最新的金融市場相關知識以及最新金融領域研究成果。
3.培養目標不同
AFP金融理財師,必須能夠正確分析和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並根據客戶所處的生涯階段和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量身定做一份合理的理財方案。
CFP國際金融理財師,必須掌握金融理財基本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把握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動態,熟悉各金融市場的運作和個人理財的基本原理,能夠運用現代金融工具,為個人提供金融投資及理財服務。
CFA特許金融分析師,除了需要具備豐富、廣泛的金融知識外,更要具備分析能力,實操性能力,能夠滿足各大金融機構的要求,專業從事特定的某項金融分析工作。
(3)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行為規范擴展閱讀
1、特許(注冊)金融分析師(CFA)
它是全球投資業里最為嚴格與含金量最高的資格認證,也是證券投資與管理界的一種職業資格認證。
主辦CFA考試和授予CFA特許狀頭銜的機構是總部位於美國的CFA協會(CFA Institute),由全球性投資專業人士會員組成,屬於全球非盈利性專業機構。
自CFA考試進入中國後,CFA每年的報考人數在成倍的增長,僅今年6月份的考試,報考人員已經達到近5000人。
但是考生通過率很低,據了解CFA在全球的認證通過率是五分之一,在中國這個比例更低。
證書含金量:
鑒於CFA考試的正規性、專業性和權威性,其資格在全球金融領域內受到廣泛的認可,成為銀行、投資、證券、保險、咨詢行業的從業通行證。
CFA證書持有者包括世界知名金融投資機構的高級工作人員,薪資也相當可觀,CFA在美國年薪多在20萬美元左右。
考試內容:
CFA要求持有人建立嚴格而廣泛的金融知識體系,掌握金融投資行業各個核心領域理論與實踐知識,包括從投資組合管理到金融資產估價,從衍生證券到固定收益證券以及定量分析。
考試以全英文的方式進行,須通過3個級別,每級考試時間為6小時。每年的6月、12月在全球近百個國家進行同步考試。中國考生可在上海、北京參加CFA考試。
報考條件:
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的相關從業人員。通過CFA高級水平考試者,還需要具備金融、投資、管理等領域至少3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才有資格獲得CFA證書。
此外,CFA的考試是全球統一的全英文試卷,故對考生的英文讀寫能力有一定要求。報考費用:CFA考試報名費約400至900美元不等,包括原版的教材資料費、培訓費,平均考一次得花費兩三萬元。
2、國際金融理財師(CFP)
亦叫注冊金融理財師或者注冊理財規劃師,隨著國內理財熱越來越旺,各行各業對理財專業化程度的需要也越來越高,理財意識的提高,呼籲著更多具備專業技能的理財師。
注冊金融策劃師(CFP),就是目前國際上金融服務領域最權威的個人理財職業資格,它是由國際財務策劃人員協會(IAFP)主辦,其人才培養方向是為客戶進行理財的理財規劃師。
根據客戶的資產狀況與風險偏好,提供包括客戶生活方方面面的全面財務建議,為他尋找一個最適合的理財方式,以確保其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目前中國已經成立了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把CFP相關考試和標准引入到中國,它採用兩級認證制度,即金融理財師(簡稱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簡稱CFP),更切合中國本土特色。
證書含金量:
CFP證書是目前世界上權威的理財顧問認證項目之一,對個人來說,CFP證書是理財專家的身份證明,更是獲得高薪和高職的有力保證。
在美國一個CFP年收入都在10幾萬美元以上,而在國內,金融理財規劃師也能達到年薪50萬。目前我國保險業、銀行業等領域的理財規劃從業人員的年收入一般都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如果拿到CFP證書,薪資還會上漲。
隨著WTO市場的開放,銀行對於CFP的需求還會大大增加。
考試內容:
CFP認證包括培訓、專業考試、職業道德考核等幾個步驟。
其中,專業考試包括理財規劃概論、投資計劃、保險計劃、稅收計劃、退休計劃與職工福利、高級理財規劃6個模塊,且全部採用英文試卷。
報考條件:
報考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財經知識和英語基礎,而且還要具備在銀行、基金、保險、證券等相關金融行業的工作經歷。
報考費用:目前CFP國內培訓與考試費用大約在1.5萬至2.5萬之間。
3、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
考試是由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協會(ACIIA)為金融和投資領域從業人員量身訂制的一項高級國際認證資格考試。
通過CIIA考試的人員,如果擁有在財務分析,資產管理和/或投資等領域三年以上相關的工作經歷,即可獲得由國際注冊投資分析師協會授予的CIIA稱號。
自CIIA考試於2001年正式推出以來,全球已經有5000多人參加了終級考試,迄今為止,2800多名專業人士已經獲得CIIA稱號。
隨著各個區域和國家/地區協會的推廣,CIIA將會吸引更多的專業人員參考,並擴大其在國際范圍內的影響;一個更加廣泛的全球CIIA聯盟也將逐漸形成。
CIIA證書持有者適合從事經紀行業、投資分析、企業融資以及投資銀行等工作。
CIIA®考試作為國際認可的金融投資領域的專業資格考試,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定為中國證券業最高級別考試,目前在中國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辦,每年3月和9月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同時舉辦兩次考試。
❹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❺ 銀行職員需要學習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是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分工,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的監管、降低銀行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銀行監管法律的一般經驗來看,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維護人民幣的信譽,本條例對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含放大或縮小),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條例》第43、44條明確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給予警告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對故意毀損人民幣的,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❻ 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公司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附註: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❼ 理財規劃師的道德准則有幾個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
理財規劃師不但要具備常規的基礎知識和工作經驗,遵守實務操作守則,還應遵守職業道德准則。一般來說,職業道德准則主要包括兩部分: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一般原則包括:正直誠信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勤勉謹慎原則、專業盡責原則、嚴守秘密原則、團隊合作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理財規劃師對公眾、客戶、同行以及僱主的責任。具體規范則是一般原則的具體化。
1、正直誠信原則及相關具體規范;
2、客觀公正原則及相關具體規范;
3、勤勉謹慎原則及相關具體規范;
4、專業盡責原則及相關具體規范;
5、嚴守秘密原則及相關具體規范;
6、團隊合作及相關具體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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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銀行的大資管類業務指的是什麼業務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脫媒、分業監管環境下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金融創新性質的業務。
從宏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善社會融資結構;
從中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銀行業經營模式轉型,構建銀行業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強銀行業經營的穩健性;
從微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一方面可以滿足客戶投資和財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證銀行向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服務,提高社會資金的流動效率。
因此,資管業務具有與銀行傳統業務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運作規律和風險管理方式。 與現在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所不同的是,銀行資產管理計劃將類似於基金、信託,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銀行理財產品在投資企業債權等標的時,都需要藉助於間接投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信託、券商資管產品等才能夠實現,也就是常說的「通道業務」。
❾ 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開辦託管業務需要銀行取得託管業務資質。目前約19家銀行有託管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開辦託管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負責託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
(二)有充足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託管財產的條件;
(四)有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體設施;
(五)有完備的託管業務系統,包括網路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保管財產、會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能力及相應的應用系統;
(七)建立相應的託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託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
(9)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行為規范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❿ 投資所要遵守哪些規范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託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託人或受託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託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託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而在本質上,委託理財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託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託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託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託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關委託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託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託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通知》規定,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託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託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託人委託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託投資怎麼走
目前,由於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佔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託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於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於復雜,監管難度較大並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並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託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託人群體。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託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託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託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後果。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之情形,委託理財的金額、委託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將發行新股所募集的資金用於委託理財。
在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簽署的《委託理財合同》中,一直以來都會有一個保底收益條款,證券公司在該條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諾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個略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收益。無論證券公司管理的這筆投資最終是贏利還是虧損,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獲得該保底收益,而在該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資利潤,則由證券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國證監會的《通知》頒布以後變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被明確禁止。根據《通知》的規定,受託人應根據與委託人簽署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所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分擔損失;而受託人管理傭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採取簡 單的利潤分成方式,與此同時,《通知》明確規定,委託人有義務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並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託投資、所有用於委託投資的資產來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規定。
政府監管的法律依據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上分析,委託理財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一種民事上的代理關系,因此,一個代理人應遵守的原則,例如謹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受託事宜、避免雙方代理、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遵循受託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來處理等等,在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中全部適用,這些原則均體現在《通知》的具體規定中,成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受託投資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大體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上,受託人應在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在人員、財務和賬戶管理上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辦公室內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等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2、在賬戶管理上,受託人要保證受託投資資產和其自有資產及不同委託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投資資產分別設立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不同委託人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3、在行為操守上,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管理資產投資於與受託人在股權、債權和人員等方面有重大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受託人的自營業務不得搶先交易於所管理的受託投資並故意損害委託人利益;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人員或其有利益關系的交易主體不得搶先交易於受託投資的行為;受託人不得以獲取傭金或其他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受託人不得將受託投資資產在不同受託投資賬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賬戶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賬戶利潤或虧損,損害委託人利益等等。
事實上,受託人前述有關業務操作和行為操守的規定,不僅在《通知》中做了詳細規定,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02年7月發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公約(試行)》中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要從事受託投資業務均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