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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向羈押公安機關了解,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
留置盤問與拘傳都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在行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機關的警察將嫌疑人帶往公安機關,進行盤問或訊問。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的警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分別由《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規范。由於《刑事訴訟法》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它只對刑事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訴訟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規定,而留置盤問並非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留置盤問沒有約束力。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後,即案件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後,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傳喚、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但無論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都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對此,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明確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羈押人員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拘留權的執行權。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麼你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羈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麼你首先應當感到慶幸,因為不幸中的萬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治安拘留的適用對像一般也是違反社會治安違法行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就說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有極少數公安幹警辦案不規范外,還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郵寄地址不詳或是不肯提供實際居住地址造成無法通知的情況居多。
故遇到此種情況,最好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系,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簽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系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一定要爭取盡快取得《拘留通知書》,因為《拘留通知書》通常會寫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圍。
同時,可以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開始時間,大致判斷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後截止期限。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審查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作出以下決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四、持拘留通知書到律師事務所委託律師代理會見、了解罪名、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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