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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理財婚後收益歸誰

發布時間:2021-11-17 11:23:13

『壹』 請問我婚前投資的項目,婚後才漸漸有收益,這部分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樓主好~!
我國婚姻法是遵從意思自治原則的,所以,夫妻財產的分配是遵從「約定優先,法定隨後」的原則。
因此,如果樓主您想要獨占這筆收益的話,那麼可以試圖與自己的配偶立一個書面約定,協議自己獨占這筆受益。如果徵得了配偶的同意,那麼你的申請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過,這樣做確實有點面子上過不去哈……
如果不去約定,或者你的配偶不答應你的主張,那麼就只能遵循法定財產制了。我國的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幾種: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第一條是針對樓主您的這種情況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的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個人出資購置的結婚物品,以及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等都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樓主的情況就屬於「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
另外再廢話一點點哈,關於這個「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是否納入個人財產」的問題,我國立法史上也是修改過的,2001年以前都是作為共同財產對待的,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所得的孳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有學者提出將來修改時,可以借鑒法國立法例,實行部分共有部分個人所有,這樣就可以既能保障婚姻美滿幸福,又能照顧到保護個人財產。

就是這些啦~我是在西南政法大學讀大二,剛剛學《婚姻法》,所以就把課本上的知識搬過來了,樓主湊合著看看吧,希望對你有用處哈~嘻嘻。。O(∩_∩)O

『貳』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生產經營收益則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麼呢?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簡單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隨著物價的上漲,房屋的市場價值也在上漲,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
假如夫妻一方結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麼即使結了婚,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樣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個工廠,婚後這個工廠所生產產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其個人的。

『叄』 婚前財產的婚後理財利息收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沒有特殊約定其他情形的,前財產是屬於個人的,再婚後取得的收益是屬於婚內共同財產。針對以上回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直接聯系或轉為一對一咨詢,會給您更詳盡的解決建議。

『肆』 男方在婚前做的投資理財,收益是在婚後才得到的,那這筆錢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收益部分算婚後財產

如果男方繼續用這筆收益所得進行投資,所得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仍屬於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伍』 婚前財產(婚前存款)婚後拿去投資了怎麼分配

1、婚前存款,婚後用於投資的,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配。
2、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如果使用婚前財產投資的,財產本金仍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平均分配。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陸』 一方婚前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

一方婚前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一般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照規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柒』 理財類保險獲得收益後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那個理財保險是專屬於私人的,這和婚前婚後財產是不牽扯任何關系,就是結了婚以後你這個東西也屬於私人,屬於指定的受益人的,跟這個夫妻共同財產扯不上關系。

『捌』 婚前財產的婚後收益一定屬於夫妻共有嗎

不一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婚前理財婚後收益歸誰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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