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⑵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⑶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銀行理財究竟能不能買
相信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如何打理好自己手頭上的錢都是頭等大事,畢竟這些錢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誰都不希望自己積攢下來的繼續因為沒跑過通貨膨脹而不斷貶值。所以近年來各類投資機構層出不窮,除了傳統的券商之外,還有各種信託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真是令人目不暇接,犯起了“選擇困難症”呀!這其中,關注度較大的一個就是銀行理財了,作為最傳統的金融機構所推出的資產增值服務,我覺得在市面上的諸多選擇里還是值得購買的。
⑷ 如何完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最靠譜的就是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嘛,說明書上都說有..比如保本穩健形,就是你寧可少賺點,但絕不能傷到本金,比如投1萬,本來說好了有4個點的收益,但後來沒達到,只有2點6,那也可以接受,只是不能接受,到最後投1萬收回8千這樣的結果,有些又是必須投多久,比如簽定3年或是5年這樣的才可以贖回,反正,還是產品說明書靠譜。
⑸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視野短淺,懼寡頭政治
http://bbs.xueshandai.com/thread-13392-1-1.html
(出處: 【雪山貸p2p論壇】)
⑹ 投資風險PR2級什麼意思
銀行理財產品pr1—pr5是種風險評級方式。pr1的風險最低,pr5風險最高。
1.pr1的風險最小,屬於保守型,理財產品保障本金很低,且預期收益受風險因素影響很小。
2.pr2的風險也不是很高,屬於穩健型,理財產品並不保本,但本金和預期收益受風險因素影響較小,或者在保本的情況下收益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的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
3.pr3屬於平衡型,理財產品保本保息,產品風險會影響到本金和收益。
4.pr4風險較高,屬於成長型,理財產品不保本,產品結構存在一定復雜性。
5.pr5風險高收益高,屬於進取型。
⑺ 銀行的理財受法律保護嗎
看簽署的合同協議,一般都是合法的,注意一些常見的漏洞。
⑻ 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⑼ 銀行對理財資金池的法規有哪些
資金池理財是指銀行將發行多款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匯集起來,形成一個「大池子」。同時,銀行對池子里的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投資,投向一個由債券、回購、信託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產品組成的集合性資產包,並將此資產包的整體收益作為多款理財產品收益的統一來源。銀行利用資金與資產的期限錯配賺取期限溢價,並通過理財產品的循環發行來保證「大池子」中資金的穩定性。
這一模式的風險在於將短期風險不斷延後,一旦資金鏈斷裂,將造成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而且在「資金池」中,資金無法與投資標的一一對應,導致銀行和客戶都很難估算投資成本與風險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