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基金經理的朋友可以炒股嗎注意是朋友不是親戚
當然可以炒股。
基金經理甚至也是要找朋友賬戶投資的。~
只需要開立股票賬戶~
⑵ 炒股,當我的收益率有100%,長線1年內的記錄,是不是就證明我可以在股市中有所發展,可以代客理財
不可以代客理財,可以去基金公司做基金經理。收入要比代客理財高許多。
⑶ 證券經紀人,基金經理,操盤手,交易員這些人之間是什麼關系
證券經紀人:
這個類似如 證券居間人,就是給證券公司找客戶的,掙的錢是所照客戶的手續費的提成
基金經理:
在某個基金管理公司(如南方,華夏,,)負責某一隻基金的運作,包括投資的決策等等,說俗了就是幫助哪些買基金的人操盤的
操盤手:在證券或激活市場中有很多機構參與投資,比如一些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等,都需要把錢拿來投資到證券或期貨市場上,負責這個投資操作的就是操盤手
交易員:就是在證券交易市場裡面,處理會員發過來的委託的人,在電視裡面可以看到,都穿紅背心的,是坐在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等等
如果要從事這些行業,至少簡單的經濟常識要知道,像經紀人,這個是最簡單的,沒有什麼大的要求,會找客戶就可以
基金經理室最難的,因為這個必須要走正規的渠道,水平當然要頂尖的
操盤手也是很要求水平的,但是相對於基金經理來說,就沒有那麼正規了,比如私募基金,代客理財等等,操作資金的人都可以叫操盤手
交易員,這個不是需要什麼水平,都是機械式的公所,就是接電話報單什麼的,但是很難進去,畢竟這個就亮哥交易所,需要的人很少
打字好幸苦啊
⑷ 基金經理可以向我們一樣買賣股票嗎
1、基金經理不可以向我們一樣買賣股票。基金經理是不充許自己買股票的,即使是直系親屬也要受監控。但無論如何,老鼠倉是無法避免的。證監會:瞄準基金經理親屬老鼠倉。針對基金經理"老鼠倉"的監管也逐步到位,監管層正在建立針對基金管理人員直系親屬證券投資的監控體系,基金經理被要求上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和證券賬戶。
2、基金經理一般要求具有金融相關專業碩士以上教育背景,具備良好的數學基礎和扎實的經濟學理論功底,如有海外留學經歷或獲得CFA證書,則將更具競爭力,每種基金均由一個經理或一組經理去負責決定該基金的組合和投資策略,投資組合是按照基金說明書的投資目標去選擇,以及由該基金經理之投資策略去決定。投資的實戰能力即投資業績決定其在行業中的影響力和薪酬回報。
⑸ 基金經理的親戚可以炒股嗎
不可以,證監會為了避免基金經理用自己公司的錢而惡炒自己的基金,獲得不公平的利潤,破壞自己公司客戶的利益,而作了如此規定。
⑹ 可以跟著基金經理買股票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基金經理管理的比較多,你的資金量還有跟蹤速度不一定跟得上的,而且是有延遲性的,因為基金只會公布上個交易日的持倉,不會公布最近的持倉
⑺ 私募基金經理能幫人賺很多錢,那是否可以說其實他們是很有權力的
「如果有把握一年幫著賺30%左右,巴非特也不過如此的」
1年賺30%不算什麼,年年賺30%才是真正的投資大師,為什麼只有巴菲特被稱為股神,而不是其他人
千萬不要說什麼不過如此,靠天吃飯的和靠自己能力賺錢的是截然不同的人,前者是裸泳選手,後者才是投資大師
補充:
這種證明少說沒有5幾年以上的實際證明,誰會相信你能有每年30%的賺錢能力呢
如果你能證明,你會是一個讓人尊敬的投資人,但是要有你所想像權力,恐怕還需要更長時間的檢驗
再說巴菲特,巴菲特可不是一出來就很有名的,那是經過很長時間的檢驗以後,才被公認為投資大師的
⑻ 合法的代客理財資格獲取途徑
代客理財需要資格如下:
只要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擁有超過10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滿足相關條件的從業人員,以及滿足其他法務、內控相關制度的公司均可以開展賬戶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是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8)基金經理可以代客理財擴展閱讀:
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非金融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
⑼ 請問基金經理可以以私人名義買基金嗎 可以以私人名義買股票嗎
根據最新通過並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不知道有用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