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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理財規定

發布時間:2021-11-28 13:10:25

⑴ 銀行賣保險理財違規嗎

依據銀監會2010年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明文禁止了銀保駐點銷售,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

⑵ 銀監會代理保險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⑶ 銀監會是什麼時候規定銀行理財不許承諾客戶保本保息

理財盲更需要安全。很多「保本+保息」理財產品所能保證的收益,都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銀監會不允許高息攬儲)。
誘人的「高利息」往往都打著「預期」的幌子,不能被寫進合同中,這點你給小心。

當然連本都不保的理財產品你更給小心,別到時候怎麼賠的你都不知道。

⑷ 保險公司做理財產品合法嗎

保險公司做保險以外的理財產品(不合法)沒有資質
理財型保險產品是合法的(保險產品經保監會審批,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保險分:
保障型保險
理財型保險
人生有兩大風險:
人身風險(意外風險,疾病風險)保人,保未來的收入。
財務風險(經營風險……)保錢,保已經賺到的錢。作用保值增值

⑸ 保監會銀監會合並對理財保險有哪些影響

沒啥影響。只是監管部門的合並而已,更加便於管理。
對理財型保險的影響最大的只有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

⑹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的辦法有什麼

主要是保護投資人的本金吧 。保本固收的理財和基金等都不錯。

思路都是一樣的,根據4321原則進行資產配置,分散投資。

首選性價比高的理財平台,通過分散投資來規避風險。

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選擇靠譜的性價比高的平台更重要。

現在互聯網理財這么熱門,可以考慮一下P2P分散投資。

可以根據知名風投來選平台,目前最便捷的方式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作一個資產配置和分散投資,更多策略可參見《財富日記專欄》,很適合你現在的階段。

⑺ 銀監會和保險公司什麼關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個人猜測可能會有更大的舉措。現在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關系是比較密切的,部分銀行為了利益會放任保險公司員工在大堂把保險當理財產品賣。保險公司的保費,一部分當做存款存入銀行,在銀行現金流比較緊張的當下,保險資金是銀行的一根救命稻草。保監會和銀監會合並,有兩種可能,一是為了加強監管,二是為了整合銀保系統,促進銀行和保險公司見更密切的合作。

⑻ 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合法不合法

你指的應該是保險理財吧,合法肯定是合法的,但是最好是找正規的保險公司吧,然後合同什麼的一定要看清楚,還有買之前相關的事情也要問清楚。很多人買保險理財產品都被坑,買了好多年,最後會虧也不一定。如果是想做理財的話,建議你就買理財產品就好,如果說你想買保險,就單獨買那種儲蓄型保險。

⑼ 保監法最新規定真對銀行代售保險規定

保監會:
保險法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這個最重要
這幾條是關鍵的
其他的在銀監會和保監會網站上一條一條查吧。

有一個很重要,2010年發的,廢止了之前的N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等38件規范性文件(附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計38件)
一、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79)銀保字第16號)
二、對保險公司在人民銀行的其他保險存款的規定((83)銀發字第213號)
三、關於貫徹執行《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停止開辦「有獎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53號)
五、關於對保險公司開辦有獎保險業務的批復(銀復〔1989〕107號)
六、關於對機動車輛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的批復(銀復〔1990〕187號)
七、關於漁船保險條款、費率的批復(銀復(1992)46號)
八、關於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2〕221號)
九、關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2〕272號)
十、關於停止保險公司為地方政府代辦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3〕24號)
十一、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銀發〔1993〕95號)
十二、關於機動車輛保險附加條款法律效力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112號)
十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請訴前保全問題的批復(銀復〔1993〕356號)
十四、關於修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銀發〔1995〕165號)
十五、關於「保險業務咨詢」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95〕367號)
十六、關於印發《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費率及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187號)
十七、關於統一使用「中國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銀發〔1996〕217號)
十八、關於下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銀發〔1996〕253號)
十九、關於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銀發〔1996〕459號)
二十、關於法定再保險業務問題的批復(銀復〔1996〕205號)
二十一、關於中外合資人壽保險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問題的函(銀函〔1996〕45號)
二十二、關於同意開辦家庭責任保險條款的通知(銀發〔1997〕155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7〕513號)
二十四、關於法定分保預付手續費標准等問題的批復(銀復〔1997〕282號)
二十五、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銀函〔1997〕210號)
二十六、關於對僱主責任保險業務應予規范問題的函(銀函〔1997〕217號)
二十七、對保險機構及代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銀保險〔1997〕5號)
二十八、關於機動車輛運輸保險產壽險業務劃分的批復(銀保險〔1997〕27號)
二十九、關於對保險代理人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銀保險〔1997〕74號)
三十、關於船舶保險條款86/1/1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463號)
三十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審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98〕2號)
三十二、關於印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發〔1998〕61號)
三十三、關於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定(銀發〔1998〕33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保險業監管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432號)
三十五、關於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511號)
三十六、關於糾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幹涉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98〕532號)
三十七、關於對法定分保條件中第九條進行補充規定的批復(銀復〔1998〕98號)
三十八、關於保險監管問題的復函(銀函〔1998〕364號)來源大連律師http://china.findlaw.cn/da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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