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❷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商業銀行的風險如下:
1、市場准入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將個人理財業務的准入機制分為兩類,即審批制和報告制。如果商業銀行不注意個人理財產品性質的定位,可能發生該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批準的未申請,或者該報告未能及時地報告。這種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導致業務違規風險,從而招致監管機構的懲罰,還可能成為與客戶發生糾紛時承擔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源之一。
2、理財產品設計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設計不僅體現了銀行在滿足不同客戶差異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創新能力,也是對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種考驗,在理財產品的設計中主要會出現下列幾種法律風險:理財產品同質化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法律定位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違反財務稅收的風險。
3、理財產品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是理財業務開展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同時也是法律風險出現比較密集的環節。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和後果,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具體來說,銀行在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時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操作不當引起的風險;理財產品收費違法違規風險;風險提示不當、不充分的違規風險。
4、理財資金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在理財資金使用中商業銀行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切實按照理財產品的計劃使用理財資金,尤其是那些已經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因為可以將理財資金在全球進行投資,這就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受限於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還必須熟悉和遵守投資地的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面臨投資地的法律制裁或懲罰。
5、其他法律風險。
除以上情況外,商業銀行還可能在證據保留和履行職責等過程中產生法律風險。例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可以看出該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訴訟中承擔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的舉證責任。所以商業銀行一定要注重書面合約的內容設計和文件保存等問題,合約中要盡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期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文件,使自己能夠在訴訟中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❸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載體和依據是什麼
目前我國的資產管理業務,按照法律載體和依據的不同,可以分為委託代理型(合同法)、信託型(信託法)、基金型(基金法)、有限合夥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型(公司法)。因為委託代理型資產管理業務遵循合同法,所以這種業務也可以稱為契約型。
市場上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有限合夥型基金、信託型基金;也有人將基金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比如,基金業協會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將私募基金分為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因為廣義上所有的法律都是一種契約,所以可以將所有的基金都認為是契約型的。本文不糾結於如何分類這個問題,主要通過對銀行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載體和依據進行梳理,並與銀行理財計劃進行對比,試圖說明目前銀行理財業務亂象叢生的根源所在。(獵律網)
❹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視野短淺,懼寡頭政治
http://bbs.xueshandai.com/thread-13392-1-1.html
(出處: 【雪山貸p2p論壇】)
❺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❻ 銀行理財產品不當銷售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消費誤導以及不如實全面告知,但不屬於法律范疇。受道德譴責以及事態嚴重受所在單位處罰。
❼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宏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范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系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系,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本文的最後針對我國監管體系特點,針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現狀及未來趨勢,分別從立法機構、商業銀行及投資者三個角度提出了各方應對法律風險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以期更好地控製法律風險的發生,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
❽ 銀行專家:該不該給予銀行理財法律地位
在普 益財 富近日承辦的光 普益 財富 論壇上,與會的銀行專家就銀行理財業務該不該回歸資管、資產池該不該大力發展兩大問題展開了討論,同時對是否應給予銀行理財法律地位、給予理財更多空間發表了觀點。
多位與會銀行專家認為,一是應給予銀行理財業務法律定位,授予銀行資管牌照;二是就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建立相應的監管法規。
此外,本次論壇上有銀行人士呼籲給予銀行理財業務更多發展空間。雖然目前監管的態度是法不禁即可為,但監管部門出於控制風險考慮,對銀行理財業務給予了高頻率關注,銀行理財擁有更穩定的監管環境成為期待。
❾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9)銀行理財法律問題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❿ 銀行的理財受法律保護嗎
看簽署的合同協議,一般都是合法的,注意一些常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