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浦發銀行理財經理違規銷售理財產品巨虧迴避責任,不承擔責任
只要在銀行購買了理財產品 盈虧都是客服自行負責的
Ⅱ 銀行櫃台人員銷售保險理財產品有得傭金是犯法的
銀行人員代銷保險理財產品並獲得相應傭金並不犯法,但是如果違規代銷則會受到銀監會、保監會的嚴厲查處。
銀保合作,銀行代銷保險公司產品並獲得一定傭金收入合法合規;2014年保監會網站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適應性、保障型保險產品銷售比例、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的互相、選擇合作、保險產品的宣傳、監管層跨業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
Ⅲ 國家哪一年開始不允許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銷售理財產品
在我的記憶,應該是在2015年,不允許銀行在櫃台售保險產品
Ⅳ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要承擔什麼責任
簽訂合約所述所有責任均需要承擔
2016年5月1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
該同志的主要內容是對於銀行代銷業務的現象進行治理與整理,規定中銀行是不允許進行產品代銷的。
Ⅳ 銀行從業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將損害消費者的什麼權利
沒有如實介紹產品情況
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忽視產品風險
損害的應該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吧
Ⅵ 銀行工作人員推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是不是違法
銀行工作人員推銷第三方理財,這肯定是經過他們公司的經理允許的,並不屬於違反行為,因為人家也沒有讓你強買強賣
Ⅶ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Ⅷ 如果想要揭發銀行理財產品管理方面的違規事宜,應該找哪裡
銀行歸銀監會監督,找他們合適。
Ⅸ 銀行理財經理介入客戶保險產品網銷違規嗎
理財經理就是賣一些合規的理財產品,保險理財產品不屬於違規銷售,不過是銀行作為銷售平台,承保還是保險公司。
Ⅹ 如何收集銀行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證據。
宣傳材料,相關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