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劵公司和銀行
理財產品包含:基金、股票、黃金、外匯、保險、銀行儲蓄
一般銀行的儲蓄業務都是穩定收益的,但是收益相對較低,除保險外,其他金融產品都是不穩定的,收益也相對不穩定,因為投資方向不同。
B. 人民幣理財產品有哪些主要的分類與儲蓄的關系
1.儲蓄(活期、定期等)
2.債券(國債、企業債等)
3.期貨
4.股票(中長線)
5.基金(開放型)
6.保險(儲蓄型)
2、3、4、5、6幾項可以和1互補。根據個人承受風險的能力大小可以適當調整比例。建議找一些「投資理財」方面的書看看。以上只代表個人意見。
C. 理財項目包括哪些
一、銀行個人理財產品
銀行類理財產品包括在銀行的存款和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兩部分,銀行作為傳統的理財機構,安全性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但是隨著國家的降准降息,銀行理財的收益也逐漸在降低。
銀行定期存款:根據定存的時間長短,利率各不一樣。基本在3.5%左右,存款期限一般有三個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你可以根據閑置錢的多少進行選擇。
特點:風險低,收益少,期限相對較長
二、債券,國債
國債,即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向社會募捐資金的形式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信用評級很高的債券。國債投資的好處是穩定、安全,缺點是收益相對比較低。如我國發行的3年國債的票面年利率在5%左右;5年期的票面年利率在5.4%左右。
其他債券,要看債券方是誰,只要公司不倒閉,基本上都會給你利息的。通過銀行購買,這種方式風險比較低,收益也低,一般年利率在5%左右。
特點:風險低,收益偏低,但高於銀行
D. 理財包含哪幾個部分呢
一、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銀行類理財產品包括在銀行的存款和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兩部分,銀行作為傳統的理財機構,安全性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認可。但是隨著國家的降准降息,銀行理財的收益也逐漸在降低。銀行定期存款:根據定存的時間長短,利率各不一樣。基本在3.5%左右,存款期限一般有三個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你可以根據閑置錢的多少進行選擇。特點:風險低,收益少,期限相對較長二、債券,國債國債,即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向社會募捐資金的形式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信用評級很高的債券。國債投資的好處是穩定、安全,缺點是收益相對比較低。如我國發行的3年國債的票面年利率在5%左右;5年期的票面年利率在5.4%左右。其他債券,要看債券方是誰,只要公司不倒閉,基本上都會給你利息的。通過銀行購買,這種方式風險比較低,收益也低,一般年利率在5%左右。特點:風險低,收益偏低,但高於銀行
E. 理財產品根據銀行和投資人的法律關系不同分為哪些
根據銀行和投資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F. 理財產品的分類
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票據型、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信託型。這幾類產品主要是中短期理財產品。
票據型產品主要投資於票據轉貼現市場,用於購買金融機構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或信用程度良好的企業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票據型理財產品對於投資者而言,遭受本金損失的風險可以忽略不計,且收益較為穩定。
債券型產品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具有較強流動性的國債、金融債和央行票據等,當然還會有一些信譽良好的企業債。從投資標的物來看,票據型產品的風險要略高於債券型產品。
掛鉤型產品由於其特殊的運作結構,一般情況下保本無虞,並有獲取高收益的可能。但近幾年掛鉤型產品"零收益"事件中偶有出現,所以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者若要獲取高收益,則須根據掛鉤的產品收益實現條件和掛鉤標的物的市場走向做出綜合判斷。
信託型產品作為一種信託計劃,一般投向一些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或項目,以信託計劃的形式募集資金收益較高,一般會高於固定收益類產品。因而,在當前市場條件下,信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信託標的物的范圍越來越廣,但是投資者所需承擔的風險並沒有很高,因為信託公司都是由銀監會監管的,而且信託公司發的每個項目都需要在銀監會報備。
拓展資料
銀行理財有什麼風險:
信用風險
理財產品的投資如果與某個企業或機構的信用相關,比如購買企業發行的債券、投資企業信託貸款等,理財產品就需要承擔企業相應的信用風險,如果這個企業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理財產品投資會蒙受損失。
市場風險
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將由商業銀行投入相關金融市場中去,金融市場波動將會影響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造成 金融市場價格波動的因素很復雜,價格波動大,投資者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面臨的市場風險也大。
不可抗力風險
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可能影響理財產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損失。
G.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有哪些商行的個人理財業務包括什麼兩個是包含關系么
是的 贊成 在銀行咨詢一下 選擇有實力的大保險公司 每年有固定收益 分紅一般會挺高 適合中長期理財
H. 理財產品根據銀行和投資人的法律關系不同分為哪些
您好,根據銀行和投資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I. 保險理財產品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買保險,現金基本已經混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保單所交保費是夫妻共同財產,保單的現金價值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理財類保險,收益屬於投資收入,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情況。
3、如果受益人不是夫妻一方,假設受益人為二人的孩子,那麼受益金屬於孩子個人,但在其未成年時由法定監護人處置(父母);假設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父母,那麼收益屬於他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就要看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了。
4、另外,如果是保障類保險,比如重疾險的保險金、意外險的傷殘金等,只屬於個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理賠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情況,一般保險在購買了之後就會有受益的人,受益人也算是這份保險金的擁有者,保險寫的條款不同所得到財產的人也會不一樣。
一、保險理賠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實際的情況;
壽險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3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
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婚後取得,那麼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很多情況下,保險關系中並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於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購買了保險之後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是可以得到理賠的,對於這份賠償金是否會成為共同財產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定按照法律規定條款來,不是共同的財產另一方就不能進行分配。
離婚以後如果發現存在著沒有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當然可以要求繼續分割,但是離婚後所發現的這些財產,如果本來就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對方在離婚以後所取得的收入,這種時候要求繼續分割就無法可依了。重新分割財產是有訴訟時效的
四、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嗎?
離婚後發現財產可繼續分割,《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有遺漏財產的並且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不過,當事人起訴分割遺漏財產的,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遺漏財產之日一年內起訴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