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公司做理財產品合法嗎
保險公司做保險以外的理財產品(不合法)沒有資質
理財型保險產品是合法的(保險產品經保監會審批,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保險分:
保障型保險
理財型保險
人生有兩大風險:
人身風險(意外風險,疾病風險)保人,保未來的收入。
財務風險(經營風險……)保錢,保已經賺到的錢。作用保值增值
Ⅱ 中國保險監管違規的案例
業務傭金返還就是營銷員把自己的傭金(俗話說就是提成)返還給客戶一部分或者是全部,這是惡性競爭的一種手段,目的就是討好以及拉攏客戶。
還有就是詆毀其他同業公司,也就是在客戶面前說別的公司種種的不好,以達到打到競爭對手讓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
私自降低保額,也就是私自篡改保單,降低客戶的保額,從而賺取其中的差價,不過現在大部分購買方式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如果有大額現金必須客戶親自去公司總部的前台交賬(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不知道其他公司是不是)
。。。目前就想到這么幾個。。。呵呵。。。
Ⅲ 保險利益案例分析
保險的一個最重要要素,就是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並且這種利害關系被法律上所承認。具體到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系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投保人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礎就不存在。而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也就是被保險的對象。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因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就可以隨意地以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進行投保,當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時候,投保人卻可以獲得保險金,這無異於賭博。另外,容易引起投保人對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人為的造成傷害,不僅僅是對道德的挑戰,也是對法律的沖擊,甚至會引起違法犯罪行為。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對保險對象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公司在承保的時候,一定嚴格的審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會按照無效合同處理,這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始無效,即恢復到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狀態,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公司或者投保人任何一方有過錯,需要承擔不利的責任。
Ⅳ 銀行賣保險理財違規嗎
依據銀監會2010年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明文禁止了銀保駐點銷售,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
Ⅳ 違規銷售的保險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近日,有消費者向本刊投訴,保險業務員收取保費時笑臉相迎,隨叫隨到,甚至不叫也到,可是到了理賠時人難見,臉難看,事難辦;保險業務員也有抱怨:不是理賠難,是消費者提供的資料與保險公司要求的手續對接難;同時,保險公司也提出,現場查勘難、調查取證難、理賠控制難、客戶溝通難……那麼,多年來被消費者和業內人士詬病的保險理賠到底有多難呢?
人身保險銷售違規最為突出
保險按保險標的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少兒保險、養老保險、意外保險等,人壽保險可以分為定期壽險、兩全保險和終身壽險,健康保險可分為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
日前,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於2016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通報顯示,消費者投訴事項涉及人身險的共有16039個。其中,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13686個,涉嫌違法違規類投訴2314個;保險中介合同糾紛類投訴24個,涉嫌違法違規類投訴15個。
從投訴事項類型看,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中,承保糾紛5651個,佔比41.29%,主要反映銷售人員對條款講解不清、未盡告知說明義務、對方明確拒絕仍撥打電話等問題。理賠/給付糾紛4230個,佔比30.91%,主要涉及疾病險、醫療險和意外險責任糾紛,消費者對保險公司以觀察期出險、帶病投保、不屬於理賠范圍、疾病或傷殘等級未達到賠付條件等理由拒賠有爭議。退保糾紛1943個,佔比14.20%,主要是對退保條件、手續及退保金額的爭議。
在人身險涉嫌保險公司違法違規類投訴中,各類銷售違規2068個,占違法違規投訴總量的89.37%,其中涉嫌欺詐誤導2015個,主要表現在承諾高收益或不如實告知收益情況、以銀行理財、存款、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誘導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不如實回答回訪問題、代客戶簽字、代抄寫風險提示語、以保單升級為由誘導消費者退保已有保單購買新保險等。
從銷售渠道看,投訴較多的涉及個人代理7802件,佔比48.64%;銀郵渠道3389件,佔比21.13%。從險種看,投訴較多是分紅險5803件,佔比36.18%;普通人壽保險4047件,佔比25.23%;意外險2389件,佔比14.89%。
財產險的理賠難在車險
消費者投訴事項涉及財產險的共有16403個。其中,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15965個,涉嫌違法違規類投訴382個;保險中介合同糾紛類投訴51個,涉嫌違法違規類投訴5個。
從投訴事項類型看,保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佔比97.33%,投訴較多仍然是理賠糾紛,理賠/給付糾紛12077個,占合同糾紛投訴總量的75.65%,其中,車險理賠糾紛10160個,占理賠糾紛的84.13%。投訴問題主要表現為:公司依據合同條款做出拒賠或免賠決定,但消費者不接受;雙方就維修方案、配件價格及工時價格產生爭議;理賠時效過長、理賠材料繁瑣、消費者感受差等。承保糾紛2412個,佔比15.11%,主要反映保費計算爭議、未經同意承保、未經同意扣取保費、保險責任告知說明不充分、保單或發票送達不及時以及電銷擾民等問題。
從銷售渠道看,投訴較多的涉及個人代理4313件,電話銷售2525件,主要銷售車險、企財險等傳統險種。網銷渠道1721件,涉及退貨運費險、航班延誤險、旅行意外險及各類短期新型產品,雙方因出險情況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產生爭議,消費者因被拒賠而投訴網站銷售未充分披露保險重要信息。
聯系不到保險業務員?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系
有不少消費者抱怨,到保險理賠的時候,聯系不到當初與自己簽訂保險合同的業務員,理賠無門。民生保險北京分公司楊文甦、張鳳婷告訴北京晚報金融周刊記者,如果聯系不到保險業務員,首先翻看一下保險合同服務指南內的提示理賠材料,或者直接撥打保險公司客服熱線,或者從合同上了解保險公司的地址,直接去公司櫃面辦理。而且有的壽險公司提供手機APP或者微信公眾號,可以直接申請理賠。保險消費者必須清楚,有保險相關需求直接和保險公司聯系。
大象保險CEO楊喆表示,作為一家互聯網保險公司,使用現有互聯網技術與傳統保險業相結合,通過在線客服互動、智能客服回答等方式解決保險理賠時聯系不到業務員的情況,能夠將傳統保險條款的專業、枯燥、理解難的問題,進行簡化、卡通化、碎片化處理,降低消費者了解保險產品的門檻,幫助其充分了解產品的保障范圍。通過這樣的引導,用戶能夠更清晰地理解保障責任范圍外的免責、免賠規定,出險時也會更理性的對待。此外,作為互聯網保險公司,藉助移動互聯網技術尤其是大數據及雲計算的發展、應用,能夠協助用戶完成在出險理賠過程中無紙化遞交理賠材料、查勘核定理賠材料等,簡化理賠流程。
賠與不賠難界定?充分理解合同條款
消費者抱怨理賠難時常說,保險公司咬文嚼字,以此意外「是主觀意外不是外來傷害」、「疾病造成的意外不是合同理賠的保險責任」等理由拒絕賠付,認為「這不是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近年來,人們的保險意識逐漸增強,財務安排中保險佔比不斷增多,保險需求多樣化層出不窮,但面對保險這個集法律、醫學和高等數學等多學科於一身的消費品,部分投保人沒有理解透徹保險的條款,遇到自認為的出險時保險公司卻不賠,就大呼「理賠難」,甚至認為「保險就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商品和汽車、家用電器、手機等商品一樣,按功能細分,種類有很多種,它們都是「各司其職」的。如果一個人僅僅辦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就不會承擔客戶因重大疾病造成的醫療保險責任。每個保險合同都有約定的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
民生保險北京分公司楊文甦、張鳳婷指出,在投保前先了解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這是至關重要的。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唯一具有效力的溝通平台是保險合同,合同是界定賠與不賠的唯一依據。因此購買保險前投保人要對自己的風險進行評估,人生的不同階段需要的保險消費品也應不同,購買保險時千萬不要「人雲亦雲」,導致保險保障未能完全覆蓋個人面臨的風險。
此外保險公司對於條款和費率的制定和執行應當市場化,制定的條款盡可能通俗、易懂。理賠的界定解讀出現不一致的難題後,絕大多數通過雙方的反復溝通或者分別咨詢所涉及問題方面的專家,都是可以達成共識的。
保險公司調查難、理賠人員不專業?監管部門要「出重拳」
保險公司要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理賠范圍、相關證明材料、單據等來進行核賠,如果出現疑問可能需要進行調查,可能會遇到相關單位、機關不予配合,從而導致拖延;理賠人員未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試就匆匆上崗,或對合同規定的內容理解偏差,也會造成保險消費者理賠難的感受。
保險公司甚至行業對理賠人員的培訓、上崗應設立長效機制,對理賠人員工作中的差錯率建立檔案並持續考核,如能統一行業標准,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就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從而徹底解決理賠難的問題。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監會制定的人身險公司8項「服務評價定量指標」中將「理賠服務時效」和「理賠獲賠率」作為考核壽險公司理賠服務的關鍵,定量佔比35%;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也將理賠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納入簡易案件范疇,要求受理當天完成核定。
Ⅵ 保險公司在銷售費用上有哪些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
第五十六條 保險機構不得委託非法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的費用。
第六十條 保險機構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供或者承諾提供保險費回扣或者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
《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監管部門一般按照此條處罰經常為虛列經營費用)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Ⅶ 保險公司保險員在銀行推銷保險,銀行、保險公司違規操作應當如何處罰
在銀行推銷保險的是銀行代理,而保險公司代理人是不允許的。就好像兩個競爭對手,你到人家的地盤上會被允許嗎?出現違規可以直接向保監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