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代客理財業務
就是幫親戚朋友炒股票、投資股票,共同承擔盈虧,對於操盤手一定是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對於金主一定要擦亮眼睛,選擇對人,畢竟大家賺錢都不容易,要謹慎。希望採納。
Ⅱ 個人是否經營代客理財業務
李某在一家證券公司工作多年,對證券市場以及股票市場較為熟悉。辭職後,李某欲利用自己的經驗開一家代客理財公司,計劃通過吸收他人的資金來代他人購買證券、股票,進行相關操作,並從中收取傭金。請問:李某能否設立該公司? 首先,本案中,李某欲經營的代客理財業務屬於我國法律、法規上規定的個人理財業務。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理財業務屬於金融業務,在我國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也就是說,在我國只允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五類公司經營個人理財業務。個人設立代客理財公司經營個人理財業務是違法的。因此,李某不能設立該代客理財公司,其設立該代客理財公司的請求也不會得到工商部門的批准。
其次,個人經營代客理財業務是違法的,但是並不是所有個人代他人理財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一般情況下,以下二種情形不違法:
1、在親人、朋友之間,基於信任,將貨幣交由他人對金融機構開發的個人理財產品進行投資;
2、對於賬戶的名字還是委託人的姓名,如果委託人對受託人的購買股票、證券等操作進行了授權,並將其賬戶及資金、密碼等信息告訴受託人,由受託人進行相關操作並抽取傭金的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般也不會被認為是違法行為。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個人非法代客理財的情形下,雙方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一般也會因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其中產生的利息、股息等孳息也會因此被沒收。相關法律、法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Ⅲ 代客理財是不是違法行為
依照來我國現有的有關法源律規則,代客炒股理財可以經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中止,或者經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富品操作。假設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固然可能(或可以)簽署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則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拜託合同。因此,固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維護的。
Ⅳ 代客理財是違法的嗎
一般的代客理財是指為客戶直接操作,如果你是證券從業人員,這是違規的,但你是一般個人,與客戶(親友)有書面或口頭的約定,則是民事關系,一般沒有問題.
Ⅳ 您好我想問你說的代客理財具體是什麼
具體的說,絕對的代客理財,是把資金交由委託方第三方做投資性理財,幫本金主人進行管理和代持。
Ⅵ 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代客理財業務需要具體的依據,如人民銀行的規定,請專業人士回答。
正規的銀行是沒有的,一些投資公司有,你知道,風險是很高滴。
Ⅶ 銀行理財產品是委託理財嗎
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屬於通常說的委託理財的一種,關於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研究大多集中於經濟金融或市場營銷領域,而法學上的研究多側重於委託理財產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規避等問題。法律意義上的「委託理財」,如果真的出現了問題,銀行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實際操作過程中並非如此。
Ⅷ 什麼是代客理財說得通俗點好嗎
幫親戚朋友操作股票賬戶,共同承擔風險,盈利分成。這個就是帶客理財。希望採納。
Ⅸ 銀行員工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則上,既然是以個人名義,當然單位無責。
但以下情況,銀行難辭其咎,可追討法律責任:
1、銀行員工在工作時間,在營業場所內,向客戶推薦產品並辦理代客理財手續。因在工作時間、營業場所,視同為銀行同意該員工此等行為,銀行應承擔管理不力的連帶責任。
2、銀行員工利用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如營業廳、會議室、貴賓室、行長室等),以比較明確地銀行員工身份代客戶理財造成損失的,銀行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情況,銀行事先聲明或在上述區域內張貼顯著提示免責的除外。
Ⅹ 銀行員工代客理財屬於違反國家法規
這個肯定是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