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在有那些賣理財產品的公司是合法的
你好,目前的好像理財產品都是合法的,不過有一些公司是不是合法的就不得而知了,具體就要看個人的眼裡及對理財的知識了。
⑵ 銀行買理財產品需要資質嗎,小銀行可不可以發行自己的理財產品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沒有正式的准入流程,但卻有一定的門檻限制,所以並不是所有商業銀行都有發行理財產品的!
什麼是銀行理財產品
綜合來看,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是需要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中小銀行也可以發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只不過要看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重視程度。
⑶ 在銀行大廳里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在代理銷售銀保產品方面,產生的糾紛更多。銀保產品實質上也是依法批準的正規產品,但是有些人卻屢次打擦邊球干著違規勾當。主要表現為: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二是按照銀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人員只能駐點售後服務,不能直接銷售產品,銷售應該由銀行人員自己做,但情況並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員駐點銀行銷售;
三,銷售未做到盡職履責,即沒有對產品給客戶講透,往往避實就虛,誇大收益,弱化或掩蓋違約責任等;
四,程序不夠。按照監管要求,銀保產品整個銷售過程必須雙錄,即錄音錄像,並有客服電話回訪,以及足夠的猶豫期,但往往被偷工減料,走形式比較多。為什麼銀保產品糾紛那麼多,原因也就在於此。因此,在銀行大廳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只要是合規產品,並由銀行授權工作人員銷售,且完全做到盡職履責,充分盡到告知義務的,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銷售行為變形走樣,盡職履責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減料的,肯定是不合規的,甚至是違法行為。受害者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⑷ 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牌照
這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選擇公司 要注意下面幾點
1:公司成立的時間 注冊資金
2:資金的去向
3:有無第三方支付平台
4:有無設立風險准備金
5:有無資金監管方
⑸ 請問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有投資咨詢的可以賣理財產品嗎
不可以
保險、銀行之類推出的理財產品是需要另外的資質及報備的。
⑹ 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牌照
這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選擇公司
要注意下面幾點
1:公司成立的時間
注冊資金
2:資金的去向
3:有無第三方支付平台
4:有無設立風險准備金
5:有無資金監管方
⑺ 個人可以賣理財產品嗎(相關金融專業人士請進,高懸賞)
是不可以的
金融類公司有公司執照才能賣理財產品一樣
個人也需要有私人銀行或是私人理財,私人理財顧問等的執照
例子:
有外面的客戶跟你簽一份合同,賣你的理財產品,但是你沒有執照,這會讓合同無效,一旦客戶知道你沒有相關執照,他可以馬上要求償還所有款項。他可能已經知道了,但是讓你做,一旦虧損,他馬上翻臉說他不知道你沒有執照,讓你賠償,這也是很有可能發生的。
一般跟你簽約的客戶,因為不是公司,所以這會比較危險。客戶可能是朋友,或是朋友介紹等等,這會跟一個叫 『過分影響』 的條例關聯在一起,意思是,你的朋友是因為對你有信心,或是他認為你不會做虧,所以進行購買。然而這種情況也是會讓你們之間的合同無效,一旦虧損,你朋友可能會證明當時是因為對你很有信心等等而購買,你是要全額賠償的。
如果沒有執照,說自己有執照,也不是算違法行為,這是屬於 『不陳述事實或是虛假的陳述』 (侵權行為)合同無效,全額賠償。
跟朋友借錢投資,比如你和朋友明確指出借的錢是用於投資,並且給分紅,不管是股票,債券,公司股份等等,分到你的都已經過稅了,然後把利潤分給朋友是沒有問題的。
⑻ 第三方機構沒有基金銷售牌照,能代為推介基金產品嗎(非銷售)
可以把其他家的基金放到你平台上面,你為他導流即可。至於銷售分成,你們自行商量
⑼ 請問,公司要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1、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2、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3、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9)可以賣理財產品的牌照擴展閱讀:
主要趨勢:
其一,同業理財產品的逐步拓展,將原有外資機構和中資商業銀行之間的「銀銀」合作模式映射到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之間的同業理財模式。
其二,投資組合保險策略的逐步嘗試,產品的穩健與否並不在於是否參與了高風險資產的投資,而是在於投資組合的合理配置。
其三,動態管理類產品的逐步增多,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靈活多變和高流動性是該類產品的主要優勢。然而,該類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值得關注。
其四,POP(Proct of Proct)的逐步繁榮,通過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投資組合構建來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⑽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