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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基金公司理財未簽訂合同

發布時間:2022-01-25 03:45:33

㈠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㈡ 股權投資基金沒有託管協議可以嗎

1.不可以 2.可以 理由如下:

1.託管協議書以合同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 主要目的在於明確雙方在基金財產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監督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2.看你投資基金的主體是那裡,是銀行還是第第三方機構.如果是第三方機構(如私募基金)與劵商或者銀行簽訂了託管協議,那麼你就只需要簽到認購協議,但是認購協議中應該明確聲明「認購的資金由相應的劵商或者銀行託管」

希望能幫到你

㈢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㈣ 關於基金的一些問題

1.這個問題莫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我看按目前形勢,還是先觀察些日子,等形勢明朗些再買.現在買風險大於機遇.對一次性買進和定投的比較.可參考我的文.
2.如果定投,選嘉實300較好.股指期貨即將推出,對滬深300指數基金有助漲效應.
3.現在就可以在網銀上買,不需要開基金卡後.銀行給的那個基金卡,有沒有一個樣.

基金定期定額投資面面觀
目前幾乎所有基金公司都開辦了定期定額(簡稱「定投」)投資業務。工、建、農、中、交行和浦發、中信、光大、廣發等銀行都辦理定投,只是定投的基金公司和基金品種不盡相同。經過長期反復宣傳,定投已被多數基民認可和接受 。這里就涉及基金定投的方方面面作一簡單扼要的述評,希望對投資者有所幫助。
一. 什麼是定投?
定投是指在固定的日期(如每月8日)以固定的資金投資指定的同一隻開放式基金,定
投周期可以是一周、一月1次或一月2次等。各基金公司規定的每次投入金額起點稍有不同,最低為100元,以200元居多,以100元的整數倍累加,一般不設上限。作為定投方式的改創新,多家基金公司聯合工商銀行推出了「基智定投」,實行「定時不定額」,根據指定申購日前一天的股市漲跌,由系統自動在一定幅度內調整投資額;漲則調低,跌則調高,以體現」低買」的原則。投資者可在選定基金品種後到代銷銀行櫃台辦理定投,也可在網銀和基金公司網站上辦理,簽訂定投協議,約定扣款周期、金額和定投年限。在約定的日期,將會自動從銀行卡上扣款。如果銀行卡余額不足,致使連續2、3個月(各銀行和基金公司規定不盡相同)扣款不成功,則定投自動終止。
二. 定投的特點
1.基金投資盈虧的關鍵在於買(申購)賣(贖回)時機和基金品種的選擇。相比較,時機的選擇比品種更重要,而且難度要高得多。基金凈值隨股市的漲跌而升降,因此對股市後市行情的分析就分外重要。然而,普通投資者不可能具備這種專業知識和技能,只憑主管感覺和道聽途說來決定進出場時機,可能買在高位,賣在低位,從而難以獲得預期收益。定投採用資金分期投入,投資成本有高有低,長期平均下來就比較低,起到了攤平成本,分散風險的作用。與單筆買進相比較,定投對時機選擇的重要性小得多,甚至有的宣傳稱「定投可不考慮時機」。
2.對於「月光族」和除去生活開支後所剩廖廖的工薪族來說,定投類似於領零存整取,具有「強制理財」的作用,小額投資,長年累月,聚沙成丘,若干年後可積累一筆為數可觀的資產。
3.不少理財師、銀行和基金公司的銷售人員一致聲稱,定投適合於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這是明顯的誤導!應該說,股票投資屬於高風險,買基金是委託基金公司投資股票組合,屬於低一些的高風險;基金定投是將高風險降為中等風險的一種方法,決不是低風險。

三.定投的期限和贖回
有分析師告訴投者資說,定投時間越長,收益越高,一定要持之以恆,決不可半途而廢。這是一種不符合實際的宣傳。股市的運行不可能每年穩定增長,如果在定投的截止時間剛好遇到了大熊市,或者定投期間市場一蹶不振,會使收益大幅縮水甚至產生巨額虧損。根據我國著名基金研究機構—好買基金研究中心不就前的測算,假如某個投資者自2002年12月開始定投「華安中國50」指數基金,到2007年12月底的累計收益率為144.83%,但是到2008年12月底,經過一年暴跌後收益率降到了35.8%。從國外市場看,如果以2009年2月28日為定投截止日,長期定投標普500指數10年,虧損43%;定投20年的收益率不過是5%,遠遠不如銀行存款。這些確鑿的資料足以充分說明,「定投時間越長越好」是純粹的誤導!銀河證券高級分析師王群航指出,「基金長期定投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僵化的基金定投。」他還指出,目前幾乎所有的基金公司在所有的場合、所有的時間向所有的投資者推薦所有的基金都可以做定投的做法,值得商榷。這給了我們深刻的啟示,以避免誤導。
定投的期限要視市場情況而定,如果綜觀後市將進入下降通道,已辦理的定投應規避風險,全部或部分贖回或轉換,使收益落袋為安或避免擴大虧損。例如,原計劃定投5年,在扣款3年後股市行情已到階段性頂部,眼看要轉入熊市,就應該堅決贖回,獲利了結,以免收益付之東流。定投期間,股市達到了預期指數,收益達到了預期目標,就要考慮調整策略,贖回或者轉換。
應該注意,在贖回時只有超平均成本才能獲利。基金定投的盈虧點並非每次定投是凈值的算術平均數,而要以定投的總金額除以實際購得的總份額來估算。贖回的基金凈值超過這個盈虧點才能獲利。
按照規定,即便將定投的基金份額全部贖回,定投協議並沒有終止,只要銀行卡上有足夠的余額,仍然會定期扣款。且不要以為全部贖回就是定投撤消!
四.定投開始的時機和基金品種的選擇
誠然,定投對時機的選擇要遠不如單筆買進那樣重要,但是對開始定投的時機還是大有講究。理想的開始的時間應該是股市處於下降通道,但後市明顯看好,不久就會「空翻多」之時。股票行情反復上升但又大幅波動,最適合定投。
定投該選擇什麼基金品種?首先必須明確,句決不是所有基金都適合定投。一般而言,至少布局積極型和穩健型兩種基金。無論在牛市還是熊市,業績均表現良好,才能最大程度幫助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如果選擇有困難,不妨定投指數基金。
五.定投的收益是否比單筆買進高?
必須明確地說:不一定!
經過嚴肅的、理性的分析思考,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牛市,定投的收益要比單筆買進低;在熊市,定投的收益要高於單筆買進;在震盪市,要看投資者的操作技能,一般應該是不小於單筆買進。

㈤ 私募基金中的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簽署的雙方是誰

第一 合夥企業整體與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

第二 這樣的情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法來操作

第三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㈥ 公司與政府的合作未簽訂委託合同,只有內部文件為證明。作為律師如何代理本案指點一下謝謝!

文件也屬於書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㈦ 銀行做的定投,在基金公司可以看到。但在自己網銀上的「我的理財產品」查看卻顯示我未簽約。農行的網銀!

基金和理財產品不一樣啊。理財產品是農行自己推出的產品,而基金定投是銀行幫基金公司代理的業務。在其他的選項上找找看,應該會有跟基金有關的項目。

㈧ 2014年初,入職 深圳互動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厲昱良,沒簽合同 後來做一個醫療項目,公司

可主張:1、拖欠的工資;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拖欠工資.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向勞動監察投訴不需要聘請律師,且不收費。

㈨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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