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有效與否
1、宣傳冊的內容不能作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只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才視為要約。即商業廣告不僅要內容具體確定,而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宣傳冊僅承諾年收益率,且雙方在合同中重新約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該宣傳冊不應視為要約,也就不能成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2、理財合同中關於保證收益率的約定是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託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被代理人(委託人)對代理人(受託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他就不需對被代理人承擔任何保底責任(當然,如果他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則要承擔背信責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保底責任,並且與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則勢必會導致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從屬的代理關系演變成平等的合作關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也不應有單方的保底責任。因為平等的合作關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否則就違背了公平原則。 其次,根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應列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即便將委託理財行為作為以轉移委託資產所有權為基本特徵的信託制度來說,任何形式的保底條款亦是不允許的。 再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的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買賣價格;《證券法》又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為承諾。顯然,《證券法》從維護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出發,根本上否定了證券公司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
Ⅱ 保底條款的效力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於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總體上傾向於認定其無效,具體由以下幾種做法:對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因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無效,因此只要確實合同屬於聯營合同,法院則判決其無效,即使該司法解釋是1990年的,也許不合時宜,但是法院只管適用。對於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會依據證券法的規定,認定證券公司與客戶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對於非證券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一般也認定為無效。對於建築工程參建聯建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將參建聯建合同認定為聯營合同,從而認定其無效。但是,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Ⅲ 理財固定收益是否算保底條款
理財產品是不存在保底收入的,穩固理財只是相對來說風險比較小而已,穩賺不賠的是存款,而不是理財。
Ⅳ 基金和理財產品的區別是什麼
基金和理財有復什麼區別制?
1、 投資標的范圍不同
從廣義上來說,基金屬於其中一種理財方式,投資市場中的投資工具:基金、股票、期貨等都屬於理財范疇。
2、收益與風險不同
理財的投資方向很廣,風險由產品本身性質來決定,從低風險的類固收產品到中高風險的股票期權期貨等,風險與收益成正比。
3、計價方式不同
基金凈值是一天計算一次,凈值每天更新一次,而理財產品根據投資方式不同計價方式也有差異。如:一般的銀行理財:具有預期預期收益率,根據預期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水平上下浮動,產品一般具有封閉期,到期付息或定期付息;股票期貨期權等價格是開盤期間實時波動的。
4、流動性不同
基金在開放日靈活申購、贖回,不會因為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多少凈值發生變化;理財產品有的可以隨時買賣賺取差價,如股票外匯等;有的則需要在滿足期限里買賣,一般不可以贖回。
Ⅳ 理財產品的分類
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票據型、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信託型。這幾類產品主要是中短期理財產品。
票據型產品主要投資於票據轉貼現市場,用於購買金融機構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或信用程度良好的企業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票據型理財產品對於投資者而言,遭受本金損失的風險可以忽略不計,且收益較為穩定。
債券型產品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具有較強流動性的國債、金融債和央行票據等,當然還會有一些信譽良好的企業債。從投資標的物來看,票據型產品的風險要略高於債券型產品。
掛鉤型產品由於其特殊的運作結構,一般情況下保本無虞,並有獲取高收益的可能。但近幾年掛鉤型產品"零收益"事件中偶有出現,所以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者若要獲取高收益,則須根據掛鉤的產品收益實現條件和掛鉤標的物的市場走向做出綜合判斷。
信託型產品作為一種信託計劃,一般投向一些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或項目,以信託計劃的形式募集資金收益較高,一般會高於固定收益類產品。因而,在當前市場條件下,信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信託標的物的范圍越來越廣,但是投資者所需承擔的風險並沒有很高,因為信託公司都是由銀監會監管的,而且信託公司發的每個項目都需要在銀監會報備。
拓展資料
銀行理財有什麼風險:
信用風險
理財產品的投資如果與某個企業或機構的信用相關,比如購買企業發行的債券、投資企業信託貸款等,理財產品就需要承擔企業相應的信用風險,如果這個企業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理財產品投資會蒙受損失。
市場風險
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將由商業銀行投入相關金融市場中去,金融市場波動將會影響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造成 金融市場價格波動的因素很復雜,價格波動大,投資者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面臨的市場風險也大。
不可抗力風險
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可能影響理財產品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損失。
Ⅵ 理財類型有哪幾種
理財類型大概分六種:
一,存款:
這是大多數人會選擇的理財類型,將自己的資金存入銀行,根據存入的本金多少按時間獲得一定的利息,從而實現錢生錢,但是所獲得的利息可能趕不上通貨膨脹的速度。存款的最大優勢就是安全。
二,銀行理財:
最近幾年銀行理財可以說是非常火熱,盡管資管新規後,理財產品取消了剛性兌付,但大家購買理財產品的熱度卻絲毫沒有減弱,保本保收益成為過去,但是經常買理財產品已經對其有了很多經驗的人就能發現,雖說理財產品已經不再保證收益,但是最後到手的收益也是與購買時預期相差無幾。
三,股票:
雖然我們當中很多人並不了解金融,但這並不影響我們大多數人購買股票。盡管這幾年股市勢頭很好一直在漲,從不退縮。但是股市確實波動比較大,不過選對了依然就掙到錢了,所以股票是通過風險賺收益。
四,基金:
我們很多人都買了基金,基金風險要小於股市,收益也不低。最近基金都上微博熱搜了,因為股市的影響,基金上漲速度很快,好多人吃到了甜頭。基金也有很多種,如果我們是穩健型的可以買貨幣型基金,債券基金,風險低收益低。如果是風險偏好型的,可以買一些混合基金,收益高風險高。
五,樓市:
這幾年通過炒房賺翻的人可不在少數,雖然從去年開始,全國大多數樓市遇冷,房價有所下滑,但是通過看各種政策,長期穩房價才是根本目的,促進樓市健康發展將是主要方向。
六,保險:
保險有它的好處,我們要正確看待。他的最基本的左右就是能夠在危急關頭保障我們的利益,現在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還沒完全解決,一旦發現大病,真的可能讓我們傾家盪產,所以我們應該買一些重疾險,大病險,兒童險等來抵禦未知的風險。
除此之外的理財方式還有很多,像購買黃金,外匯,定投,信託,p2p等等。我認為的理財的最終目的就是保值增值,但前提是保證本金盡可能的安全。
Ⅶ 委任理財合同保底條款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最高法院法官的論著,委託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主要包括三種類型:1、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均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約定;2、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即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除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外,還保證支付委託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Ⅷ 基金專戶理財產品有哪些類型
若購買招行理財產品,您登陸手機銀行,在頁面底部點擊「理財」-「理財產品」,您專可查看到目前在售的產品;屬也可在頁面點擊搜索,輸入產品代碼或名稱查看。產品詳情請選擇對應的理財產品後點擊「產品介紹」查看。一般5萬元起,購買後部分產品可以提前贖回,部分產品是到期後直接轉入您活期賬戶。
基金起點比較低,分類比較多,根據個人風險承受能力,可以選擇不同類型基金,若通過招行購買代銷的基金,首次購買基金,需本人前往我行任意網點(境內)辦理風險評估,或者通過手機銀行購買基金並進行首次風險評估;需開通基金對應的登記機構的基金賬號。
登錄手機銀行點擊「我的」-「全部」-「基金」,查看「基金列表」點擊您要的產品進入購買界面。(2016年11月30日基金系統升級後,無需轉賬至理財賬戶,活期即可購買基金)
除交易日15:00-16:00系統清算之外,其餘時間均可做基金委託。
溫馨提示:
貨幣型基金遇節假日一般會提前暫停交易,請注意查看基金公司相關公告信息。
Ⅸ 金融機構針對理財基金產品進行的保本承諾是什麼
保本金。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託管人保管資金的一種開放式基金,專門投向風險小的貨幣市場工具,區別於其他類型的開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動性、穩定收益性,具有「准儲蓄」的特徵。大多數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品種就決定了其在各類基金中風險是最低的,貨幣基金合約一般都不會保證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實上由於基金性質決定了貨幣基金在現實中極少發生本金的虧損。一般來說貨幣基金被看作現金等價物。
2.資金流動強:流動性可與活期存款媲美。基金買賣方便,資金到賬時間短,流動性很高,一般基金贖回一兩天資金就可以到帳。目前已有基金公司開通貨幣基金即時贖回業務,當日可到賬。
3.收益率較高:多數貨幣市場基金一般具有國債投資的收益水平。貨幣市場基金除了可以投資一般機構可以投資的交易所回購等投資工具外,還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及回購市場、中央銀行票據市場進行投資,其年凈收益率一般可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高於同期銀行儲蓄的收益水平。
Ⅹ 理財產品分為哪幾類型啊
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1、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3、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4、QDII型
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10)基金理財產品保底條款類型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的風險:
1、收益率
如廣告中的收益率是年收益率還是累積收益率;產品是否代扣稅、廣告中的收益率是稅前收益率還是實際收益率。
2、投資方向
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將投放於哪個市場、具體投資於什麼金融產品、這些決定了該產品本身風險的大小、收益率是否能夠實現。
3、流動性
大部分產品的流動性較低、客戶一般不可提前終止合同、少部分產品可終止或可質押,但手續費或質押貸款利息較高。
4、掛鉤預期
如果是掛鉤型產品、應分析所掛鉤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方向與區間是否與市場預期相符、是否具有實現的可能。
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只是一個估計值,不是最終收益率。而且銀行的口頭宣傳不代表合同內容,合同才是對理財產品最規范的約定。」理財專家說,在當前弱市環境,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不要對理財產品的收益預期過高。
理財產品市場運行的無序狀態主要體現在金融同業之間的市場分割與同質化競爭。這種現象與金融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體制有關。大量同質化的產品往往具有不同風格的產品描述與監管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