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情期間是不是所有企業要給買斷,有賠償金嗎
疫情期間是不是所有企業要給買斷有賠償金嗎?
近期受新冠疫情的影響,不少企業在合同履行等方面面臨法律困惑。《知識經濟》編輯梳理了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程君律師在飛象新零售俱樂部的主題發言,以期為企業和讀者帶來可供參考的法律咨詢建議。本文所分享之觀點基於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時效性,本文將不作為法律服務中的法律律師意見,僅供大家參考。
疫情的爆發與持續,勢必將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在哪種情形下可以免責,哪種情形下不能夠免責?由此給雙方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等問題,都是值得探討的。
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下責任承擔問題
按照不可抗力適用的淵源不同,可以分為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與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大家的企業遇到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狀況的,一定要「看合同」、「看合同」、「看合同」,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為什麼要先看合同?因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適用法定。
舉個例子:如果合同裡面約定了「瘟疫、傳染性疾病等」屬於不可抗力的,那麼無可厚非本次新冠疫情屬於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再進一步看合同,對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的處理規則,來綜合判斷貨物交付期限能否順延、是否需要為此承擔違約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損失如何承擔、合同是有權單方解除等問題。如果企業簽訂的合同對這一塊約定的較為詳盡的話,就按照約定來履行。但是,絕大多數情況,合同不會約定的如此細致,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就需要判斷,本次疫情的影響是否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了。
那麼法律對「不可抗力」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在主觀上要求不具有可預見性,即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客觀上要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即當事人無法對這種客觀現象的發生與否、發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處置。
綜合來說,就是要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原則。
那麼本次新冠疫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構成要件呢?我個人的意見是肯定的,即新冠疫情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理由是,截至目前為止,依據公開披露的信息,「新冠病毒」來源不明,並無可用於預防或治療的疫苗和葯物,而且已治癒的病例多數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復的。因此,我認為依據現有科學技術水平,「新冠」疫情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但對於該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雙方以及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影響,不可一概而論,我認為應當因時而定、因地而定、因事而定,應遵循「因果關系」。再舉個例子,我向朋友A借了10萬塊錢,約定今天是還款日。我是否能夠主張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免責?答案是否定的。雖然疫情管控要求居家隔離,不允許聚集或不必要的走動,但是付款可以通過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多種渠道履行義務,疫情不會對付款造成實質性影響,所以我不能主張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而對朋友A免責,即付款義務與疫情影響不存在因果關系。
是否有例外情形呢?把上面那個案例再換個情境,我並沒有開通網銀、手機銀行等業務,想去銀行櫃台匯款呢,銀行暫時還沒有上班,沒辦法匯出。這時候,我能否免責?答案是,我能夠免除因客觀上無法匯款而產生的違約責任(比如說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但是不能免除我向朋友A歸還借款期限內本金和利息的義務,因為這個情況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暫時無法繼續履行,但並不代表完全無法履行,此時依據不可抗力規則免除的法律責任是我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合同義務,這一點務必要分清。當然,我還應該及時的通知朋友A並承諾在付款渠道通暢後及時還款,而不是什麼都不做,任由事態發展。
把時間撥回到2002年年底至2003年07月份,考慮到本次新冠疫情與當年非典疫情有較高相似度,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3年6月11日印發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這個通知雖然已經失效,但是其背後的法理是相通的。上述規定對解決此次疫情有關糾紛具有參考價值。結合該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的內容,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雖能繼續履行但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顯失公平的可請求變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請求解除。因疫情符合不可能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構成不可抗力的,如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解除合同,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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