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職員挪用公款一千多萬購買理財完任務,錢款已經歸還,利息經上面安排用於擴大業務,會怎樣判
沒有起訴你沒人追究就沒事!
❷ 員工公司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❸ 員工公司挪用公款怎麼處理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根據其挪用的金額大小、時間長短、挪用公款的目的、造成的損失等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構成犯罪的,公司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如果不構成犯罪,公司可以內部處理。
❹ 公職人員分10次累計用公款400多萬理財獲利12000元會受到什麼處分
朋友,這個還是要看這個400萬人家沒有動,只是利用而已,產生的結息需要定義為非法,一般都是警告處理!
❺ 銀行員工給挪用公款辦理財犯什麼罪
挪用公款不能說是瀆職哦。銀行的職員是事業編制的話挪用公款按照中國的法律可以定罪為貪污哦,那這個罪名卻實是比瀆職罪重很多。如果銀行職員不是國家事業編制的,那麼這個「挪用公款」應該定罪為:職務侵佔,罪名也比瀆職罪要重一些哦。
❻ 國家控股企業的員工,挪用單位資金被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問:國家控股企業的員工,挪用單位資金被拘留在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❼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能否立案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挪用公司或者單位財物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盈利活動,只要超過三個月以上沒有歸還的,挪用5萬元以上就應當立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是挪用公款進行某些非法活動,由於其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挪用公款3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❽ 員工挪用公款公司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他挪用之前給領導打招呼了,領導默許,屬於借用,可以照債務糾紛到法院民事庭起訴。要求還本付利息。
2挪用之前沒有告訴誰,後來領導知道了多次追繳,他反而跳到別的單位,這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貪污。當然,挪用5000元以下,不超過6個月,不算貪污,挪用1萬元以上,挪用一天也是貪污。有一「兩高文件」,你可以查一下。直接到檢察院起訴。
❾ 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會被判刑嗎
挪用公款會被判刑,員工毫不知情下是不負法律責任的,法律沒有規定過失使公司受到損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有意的,那麼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9)理財公司員工挪用公款境外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