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財產品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招行不會從投資者收益中扣除。
② 理財產品收益交個人所得稅嗎
理財產品收益交個人所得稅嗎?
正常情況下理財產品收益是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銀行基本上是扣除了個人所得稅的,剩下來的就是你的收益的,特殊情況另說了!
③ 個人購買理財公司發行的產品,收到的利息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納稅人購買轉讓理財產品不徵收增值稅。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要按照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 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參考財稅【2008】1號文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部分第(二)項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當年購買的理財產品屬於財稅【2008】1號文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則可以依據該文件申請備案適用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免稅)。如果是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目前並無免稅政策可以適用。
⑤ 投資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理財產品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其中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1.股票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國稅總局2006年發文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應該自行申報收入情況,其中投資股市獲得的收入也需申報。此舉一度被看作是對炒股收入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前奏曲。當時曾引起股市大跌,後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已經明確表示,將對於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在內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申報,理解為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不正確的,目前國稅總局不會徵收「資本利得稅」。
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6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8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基金產品轉讓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由於目前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 紙黃金轉讓所得
對於個人取得紙黃金轉讓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0年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當中提到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截止今日總局沒有明確規定,隨著黃金投資需求的增加,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和完善,防止各地執行的不一致。
目前銀行黃金、白銀T+D業務一般都未代收個人所得稅。不過部分地區明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在2011年回答納稅人提問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買賣紙黃金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理財產品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此有一種情況也需要區分:一個專門做投資的合夥企業,有兩個自然人合夥人。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年底,合夥企業計算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這部分理財收益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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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同樣是個人所得稅,由於身份不同,同樣的業務就面臨著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產生的利息收益就不需要繳稅,而合夥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的利息收益就需要繳稅。
⑥ 理財產品所得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需要,就交點交易稅
⑦ 國務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哪些理財產品最受傷
儲蓄型保險影響最大
受沖擊指數:★★★★★
負責銀行渠道產品銷售的成都某壽險公司業務員林女士表示:「銀行渠道的保險產品一直賣得不錯,除了自身的理財功能外,免繳利息稅是一大賣點。利息稅從20%降到5%再到目前取消,保險產品的免繳利息稅優勢就喪失了,產品銷售的難度就不言而喻了。」
據了解,目前,人壽保險產品定價預定利率不能超過2.5%,取消利息稅後,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儲蓄型保險。
國債、教育儲蓄受沖擊
受沖擊指數:★★★★
取消利息稅後,將對國債、教育儲蓄等投資產品形成較大沖擊。一家商業銀行負責人表示,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國債和教育儲蓄,最大的賣點便是免稅和優惠的利率條件。然而,利息稅取消後,國債和教育儲蓄的收益優勢將會銳減,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也會下降。
免稅銀行理財產品難倖免
受沖擊指數:★★★
「目前不少銀行為吸引客戶,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多為打新股、基金類或海外市場等,該類產品收益不收取利息稅。如果利息稅減免,同樣會對這些理財產品產生一定的影響。」一位商業銀行的理財師說。但總體來看,利息稅暫免徵收會對銀行理財產品有一定的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
專家觀點
「分層投資」控制風險
投資者是否該抽取部分資金返回儲蓄或做穩健投資來保證風險可控?專家認為,不管是在何種市場環境下,投資者首先要弄清楚自己的收益期望值和風險承受能力。如果投資者沒時間打理股票,就最好不要持有股票,將資金交專家打理,分散風險,再搭配一些穩健的理財產品,做好分層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