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值增值是否算保底條款
不算。
情形一:「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 。
情形二:「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即雙方約定無論盈虧,委託人除保證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還保證委託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對超出部分的收益,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
情形三:「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指雙方約定,無論盈虧,受託人均保證委託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對收益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的條款。
情形四:「受託人承諾填補損失的條款」即雙方在委託理財合同中沒有約定虧損分擔,但在委託資產發生損失後受託人向委託人承諾補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損失,或者受託人在承諾不足委託資產的本金損失之外,對委託資產的收益損失作出賠償承諾。
委託理財類合同案件的審理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准確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要兼顧對金融秩序的影響。
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章規定,妥善處理糾紛,做到衡平各方利益,避免給資本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力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為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②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2)基金理財產品保底條款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③ 金融機構針對理財基金產品進行的保本承諾是什麼
保本金。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託管人保管資金的一種開放式基金,專門投向風險小的貨幣市場工具,區別於其他類型的開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動性、穩定收益性,具有「准儲蓄」的特徵。大多數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品種就決定了其在各類基金中風險是最低的,貨幣基金合約一般都不會保證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實上由於基金性質決定了貨幣基金在現實中極少發生本金的虧損。一般來說貨幣基金被看作現金等價物。
2.資金流動強:流動性可與活期存款媲美。基金買賣方便,資金到賬時間短,流動性很高,一般基金贖回一兩天資金就可以到帳。目前已有基金公司開通貨幣基金即時贖回業務,當日可到賬。
3.收益率較高:多數貨幣市場基金一般具有國債投資的收益水平。貨幣市場基金除了可以投資一般機構可以投資的交易所回購等投資工具外,還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及回購市場、中央銀行票據市場進行投資,其年凈收益率一般可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高於同期銀行儲蓄的收益水平。
④ 如何甄別合法理財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有四個特徵: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形式給出資人還本付息;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性。為掩飾其非法目的,不法經營者往往與投資人簽訂合同,偽裝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現實中,非法集資者往往通過媒體、傳單、推介會、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等均是其慣用伎倆。(小)
非法集資巧立名目的手法蒙蔽性極強,投資人需注意從合法理財與非法集資的本質區別上增強辨識能力。(資)
一是企業資質不同。常見的委託理財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發行的理財產品、股票、基金等。根據《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從事金融類理財活動,必須具備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特許經營資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登記,審批手續規范嚴格;而投資、投資咨詢、擔保等一些非銀行投融資類公司,並不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其經營范圍通常是「自有資金對外投資、投資(經濟)信息咨詢、債的擔保」等,根本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經營資質;至於一般性商業、美容健身、生產性企業等非金融類經營主體,則更不具備吸收存款的資質。(錢)
二是合同主體法律關系不同。委託理財合同中,合同主體通常是消費者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雙方是一種委託關系,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從事理財活動,理財風險和收益由委託人自己承擔、享有。而在一些非法集資活動中,經營者往往名為理財,實為借貸,與投資人簽訂的多是借款合同,雙方屬於借貸關系,經營者通常不以投資人名義從事專項理財活動,而是將非法吸收的錢款挪作他用,進行一些期貨、高利貸等高風險的投資項目,一旦其資金鏈斷裂,則有可能關門倒閉,人去樓空。(包)
三是理財回報率高低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另據了解,目前銀行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中,收益率通常在5%左右,鮮有收益超出10%的產品,且不是所有產品都保證收益。同時,根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時,應當提供專頁風險揭示書、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等內容。而在非法集資活動中,經營者宣稱的收益高達20~30%,有的甚至在50%以上。合同中不但迴避理財風險的提示,多數還列明「賺錢、虧錢都支付固定收益」的保底條款。市民在投資前,最好參考一下銀行存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是投資陷阱。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市消保委特此警示消費者,要看清楚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投資理財前可向市場監管、金融管理等部門查詢企業登記注冊和經營資質等情況,搞清楚企業是否具備吸收公眾存款、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理財廣告的誘惑,可向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請教並審慎決策,不可盲目投資。尤其老年朋友特別要提高警惕,投資前多和子女或朋友商議,以保障資金安全。一旦發現企業或者個人有非法集資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同時注意收集非法集資活動的證據,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
⑤ 保底條款的效力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於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總體上傾向於認定其無效,具體由以下幾種做法:對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因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無效,因此只要確實合同屬於聯營合同,法院則判決其無效,即使該司法解釋是1990年的,也許不合時宜,但是法院只管適用。對於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會依據證券法的規定,認定證券公司與客戶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對於非證券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一般也認定為無效。對於建築工程參建聯建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將參建聯建合同認定為聯營合同,從而認定其無效。但是,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的保底條款,法院傾向於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
⑥ 代客理財有了保底條款就可以真的無憂了嗎
協議書是有法律保障的,只要上面有這么一條, 就必須按照上面的執行,所以不必擔心。據我了解,華中代客理財是一家有實力的機構,有實力才能帶來利益,更重要的是信譽良好,,選擇代客理財無非就是看這兩點。
⑦ 理財固定收益是否算保底條款
理財產品是不存在保底收入的,穩固理財只是相對來說風險比較小而已,穩賺不賠的是存款,而不是理財。
⑧ 封閉式理財產品是保底的意思么
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不容許投資者取出投資的一種理財產品。如果它協議書中在有保底條款就能保本,否則不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