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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公司的債權部有沒有責任

發布時間:2022-03-13 23:26:26

① 債權轉讓理財有什麼風險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② 本人之前在一家理財公司工作,辭職了一年了公司暴雷了還有我的責任嗎

如果在公司工作期間是一般工作人員,沒有故意做過違法的工作任務,一般不會追究責任。

③ 理財公司的債權轉讓怎麼回事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理財公司拿了一些債權,然後有的是包裝成產品。有的是直接做一對一的轉讓。

金融公司跑路銀保監有沒有責任

你好,金融公司跑路,和銀保監局有關系的,屬於他們監管不到位,失職行為。

⑤ 理財公司倒閉了業務員承擔責任

你好正常情況下,如果業務員只是代表公司,沒有因個人利益而作出欺騙等違法行為,應該是有公司承擔責任。

⑥ 關於第三方理財出現問題後該由誰承擔責任

這類事情我們當地也有發生,一般有業務員協助,憑借款合同向第三方追討,你現在還沒有簽訂合同,相當於沒有法律憑證,你的朋友有詐騙之嫌他應該負任。如果已經簽訂借貸協議可以走仲裁程序,以合同法解決。僅供參考。

⑦ 對於理財公司倒閉,欠債不還錢有沒有法律規

建議委託律師搜集相關證據,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解決。

⑧ 理財公司跑路業務員是否要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理財公司正常宣布破產不會有責任,如果是非法集資可能會有責任,要看情節的輕重,輕者退還非法所得,重者按照刑法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⑨ 理財公司老闆涉嫌偽造房產證債權,但是公司業務總監並不知情,會有什麼責任

老闆涉嫌偽造房產證債權。公司總監雖然不知情,但是他有一定的責任。它應該起到監管作用。證明公司相對來說比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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