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產管理公司如果老闆攜款跑了作為業務員不知道是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么
如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那麼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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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您好,按規定,只有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備客戶資產管理資質的證券公司,才有權作為受託人訂立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民事受託代為炒股可以,自身不能經營股票、期貨業務 。
Ⅲ 理財公司一萬起投涉嫌非法集資嗎能說明一下理由嗎
主要看做什麼產品,這個不涉及資金多少,主要是產品造作流程有沒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去做,如果沒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程序內操作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的 在一個就是主要看公司營業范圍是否有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等業務。 望採納
Ⅳ 【請問】上市公司利用可用自有閑置資金投資理財產品,是利好還是利空啊
是利好(即利多)還是利空需要根據上市公司投資的理財產品的市場行情具體而定。分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利好(即利多)時:對多頭有利且能刺激股價上漲的消息和因素。 比如降息對房地產板塊就是利多。比如2012年6月7日,央行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0.25個百分點,次日地產股板塊集體漲幅超1%。
利好(即利多)對多頭有利,它能刺激股價行市上漲,利多的具體表現如公司利潤增加、股息增加,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利率降低等。
2、利空時:對空頭有利,且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消息。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
利空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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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空與利多,從來就是一對歡喜冤家,勢不兩立還不說,有時還真假難辨。市場人士一般把利空分為實質性的利空,例如調高印花稅,就帶有政策調控的意味。而有的只是市場傳聞之類的利空,那就經不起考驗了,晚間有關方面人士一澄清,第二天股指就高開高走。
利多也具同樣的道理,也有實質性和非實質性之分,例如降低印花稅,就帶有政策鼓勵的用意,股指便會一沖上天,但也有傳說中的利多,一旦沒有兌現,不用說,所涉及的個股便跌跌不休。這種真假利空利多「騷擾」股市的例子,舉不勝舉。
多頭當然喜歡多出些利多,而空頭唯恐利空少了;多頭有時會利用利多出貨,也利用利空來吸貨;空頭也會利用利多反手打壓,真是一對股市中的活寶。
Ⅳ 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佔比70%)的注冊資本金閑置時能否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否涉嫌違規或者違法
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書頁同意,就可以購買,就不會涉嫌違規或者違法了。
Ⅵ 代客理財是不是違法行為
依照來我國現有的有關法源律規則,代客炒股理財可以經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中止,或者經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富品操作。假設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固然可能(或可以)簽署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則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拜託合同。因此,固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維護的。
Ⅶ 公司用資金買理財產品如何做賬贖回時的收益需要交稅嗎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如果是為了獲得短期利潤,應該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贖回時的收益計入投資收益,需要繳納所得稅
Ⅷ 我是一家做工業設備的注冊公司,能否把注冊資金拿出在開戶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或者還有什麼渠道可以抽資
1、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法人資產(注冊資金驗資以後,就是公司自有資金,可以在合法范圍內自由使用),因此以公司自己的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沒有什麼問題。
2、用公司資產,以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個人或法人)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則涉嫌違法;而抽逃資本,是可能觸犯刑法的嚴重違法行為。這個禁區絕對不應當碰。
Ⅸ 去公司入職交四千塊屬於非法集資嗎
去公司入職交4000元肯定是屬於不合理收費,因為去公司入職是有試用期的,不應該交任何費用的,入職之後還可以開工資。我沒遇到過入職還要交錢的單位。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公司向單位職工等特定人員籌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一般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但是如果明知單位職工及職工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犯罪
拓展資料: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如何認定為非法集資?
《條例》明確了非法集資「三要件」:
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
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
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進一步指出,對轄區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企業名禁亂用金融理財等字樣
針對一些企業擅用「金融」「理財」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問題,《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
非法集資中獲得費用的須清退
對於「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的問題,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
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
二是明確監管職責,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長效機制;
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責任。
Ⅹ 什麼叫公司的「自有資產」
「自有資產」即自有資金,是「借入資金」的對稱。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的資金。西方私營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自股東的投資及企業的未分配利潤。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及企業的內部積累。另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結算時間上的客觀原因而經常地、有規律地佔用的應付款,如應付稅金、應交利潤、預提費用等定額負債,在財務上亦視同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參加周轉。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股金、公積金、公益金及其他專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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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式出台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適度放寬自有資金使用范圍
經過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後,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12月2日晚間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值得注意的是,與之前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官方適度放寬了銀行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使用范圍。
據介紹,《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為此前發布「理財新規」的配套制度,與「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共同構成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本次辦法對「理財新規」部分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使理財子公司的監管標准與其他資管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對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此次官方吸收各方合理意見後作出一些調整。在股權管理方面,銀保監會採納市場機構反饋意見,在鼓勵各類股東長期持有理財子公司股權、保持股權結構穩定的同時,為理財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內外專業機構、更好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舉措預留空間。
在自有資金投資方面,參照同類資管機構監管制度,適度放寬自有資金使用范圍,允許理財子公司在嚴格遵守風險管理要求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
在內控隔離和交易管控方面,參照同類資管機構監管制度,在投資管理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理財產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進行管控,以及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上述舉措將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優化組織管理體系,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促進統一資管產品監管標准,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防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