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生銀行出大事了理財的坑到底怎麼躲
最近民生銀行可謂是多事之秋,蘿卜章和飛單案齊發,問題非常嚴重,4月18日,有媒體報道稱,民生銀行某支行行長向該行鯨鑽高爾夫俱樂部成員出售虛構理財產品,稱該產品保本保息,理由是由於「原投資人急於回款,願意放棄利息,一年期產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還有半年到期,相當於年化8.4%的回報」。然而有人卻發現該產品並不存在,涉案金額據說高達30億元。看到這些新聞,瀚哥想起自己曾有個朋友因為某租寶事件一口氣虧損了好幾十萬,讓瀚哥不禁扼腕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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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2)理財產品內幕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Ⅲ 有人說投資理財是騙局,是嗎
不一定
只要是正規的理財就不是騙人的。
Ⅳ 聽說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最保險且收益很高,真相是這樣嗎
銀行的理財產品相對來說算是最保險的了,但是收益高絕對談不上,很多理財產品的收益都比銀行賣的理財產品收益高。
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定要買銀行的理財產品,不要買銀行代銷的第三方理財產品,很多人被誤導了;
買的期限不要太長,也不要太短;
可以考慮投資一部分基金和P2P;
各種理財方式的對比圖如下:
Ⅳ 朋友說銀行的內幕消息叫我跟他買理財產品穩賺不賠信嗎
當然不可信了。市場瞬息萬變,風險是很大的。即使有消息也不可能穩賺不賠的。否則他壓上自己全部身家買就是了,幹嘛拉上你,何況內幕消息還不是一般人能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