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將公司閑置資金用於理財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很明顯是的,確認無誤
2. 旅遊公司讓存錢給利息合法嗎
旅遊公司讓存錢支付利息也是不合法的,他並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這屬於非法集資
3. 有一個銷售旅遊產品的公司和一個理財產品銷售的公司,我選擇哪
我建議您選擇理財產品的銷售公司。隨著這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以後會接觸理財產品。從長遠來看。我覺得理財銷售理財產品更有前途。更有高瞻遠矚性
4. 旅遊公司,怎麼運轉如何贏利(具體一點,如自己創業)
(1)旅行社的經營業務
首先,就拿海南當地的旅行社來講,其業務是有很多類別的。比如,有的旅行社做酒店預訂的。還有做一日游的,還有的是做跟團旅遊的,還有的賣門票的。還有的是做自由行的。當然,現在還有私人訂制團。
(2)旅行社盈利模式
1、酒店業務
酒店業務的源頭當然是各大酒店了,他們怎麼操作呢?首先當然在前台搞一個很貴的前台價。然後在淘寶、去哪兒、攜程、藝龍上放自己的產品。自己就是一個網路賣家。當然,酒店不會光走這一個渠道。他還會放出網路限價給各個旅行社,這個時候旅行社就相當於一個代理商。然後旅行社再賣給遊客,來賺個差價。旅行社也可以拿著酒店上淘寶、去哪兒等,也會提供電話預約。當然,每個旅行社拿到的價格是不一樣的。受個人的、公司的因素影響。這樣的旅行社裡,他們的酒店價格走的渠道也是不一樣的。雖然酒店直接給他們報價,但他們不一定要走酒店,因為酒店的價格不一定是最低的。
2、出遊業務
自由行、跟團游、門票、一日游也好。都是出去玩的。門票的話,就是旅行社和景點合作。景點給旅行社一個限價。自由行的話,就是旅行社和酒店機合作,然後安排司機帶客人去想去的地方,當然,有的客人想自駕游,那這時也能給客人提供租車服務。反正自由行就旨在解決交通和住宿問題。跟團的話就是旅行社和各個景點、酒店、餐廳合作。
3、旅行社之間
旅行社之間除了競爭關系,也會存在代理關系。
4、導游
導游也是要吃飯的。有的旅行社,導游是沒有底薪的,全靠向客人推銷購物店來賺錢的。提成很高。還有的旅行社導游有底薪,這樣的旅行社的出遊價格高一點,但是導游的素質也高一點。但不代表這樣就能杜絕導游的推銷了。
(3)銷售渠道
網路競價、淘寶、去哪兒、攜程、藝龍、街上宣傳單、公交車站廣告牌……
5. 親戚在北京買了個什麼公司的理財,投了十萬每個月返兩三千還經常免費旅遊,這樣的靠譜嗎是不是騙局呢
你好,只要是這種好的耀眼讓人羨慕的收益,都不需要做深入了解,基本上可以判定都是坑或者騙局。
6. 請教有經驗的前輩,關於旅遊開發公司賬務處理問題,
在建設期間,作為在建工程處理,等完工後費用作為開辦費分期攤銷,其他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因為4-5年後才有收入,一開始的收入不高,有分期攤銷方法可以充分利用開辦費抵扣所得稅的好處。
7. 旅遊公司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您好:
1、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旅行社應否賠償?
答:我國《旅遊法》第81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該法第70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由此可見,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沒有盡到上述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3、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遊客購票到景區游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游圖、游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所走的路線是明確標明的非景點區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的,根據我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其責任應當自行負擔。
4、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斗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雇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除了可以要求相關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保護外,自己也可以採取自助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的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自助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必須是為保護合法權益;事情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必須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必須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事後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國民法中沒有關於自助行為的規定,但是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普遍承認適當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如果在合理限度內,就屬於合理的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
8. 大好河山理財靠譜嗎
風險還是較高的,建議你還是慎重選擇,以前的投資理財公司現在都變相以旅遊的名義發展客戶,放入資金後要麼可以選擇隨團免費出行,或者是不旅遊可以選擇收益,其實這樣的風險很高,因為對方不是金融機構不可以對外吸收資金。
拓展資料
1、大好河山集團為「大好河山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由中國著名愛心企業家、著名慈善家、著名社會活動家、著名詞作家黃國林先生始創於2010年,秉承「關愛服務老人,傳承孝道文明」的服務宗旨,創建「35831」愛心服務團隊,探索出一條適合國情的「走親式」旅遊養老發展道路。大好河山迎合了我國旅遊與養老發展趨勢,實現旅遊與養老的完美結合,積極倡導「旅遊改變養老生活方式」理念,開創「旅遊反哺養老先河」,實踐中創造性總結出「四綱並舉」旅遊養老可持續發展完整理論體系。旗下擁有萬戶候國際旅行社、領頭雁旅行社、航程國際酒店、大好河山度假酒店、大好河山餐飲、大好河山養老服務、銀旅朝暉金融服務外包、親齊家生活超市等知名品牌。黃國林董事長注重學習和實踐,在長期的旅遊實踐中,在旅遊中學習旅遊,在旅遊中研究旅遊,發現旅遊發展運動的基本規律。
2、 大好河山公司重視理論研究,堅持行業自律,規范化管理,樹立行業標桿,當好行業領頭雁。創業十年來,不斷推陳出新,「純玩無購物」、「銀發候鳥旅遊」、「快旅慢游」、「十位遊客配一名員工陪同」,「隨團帶保健醫」、「候鳥式度假」、「旅居養老」、「走親式旅遊」、「迎來送往」、「送貨上門,服務到家」等一系列新舉措,新概念,時至今日,這些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並被旅遊業廣種、深耕,這些特色服務,成為旅遊行業爭相宣傳推廣的標准。改革創新勇向前,當好行業領頭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