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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應按照

發布時間:2022-03-28 23:59:51

①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的基本原則

肯定代理的話肯定需要他的利潤,他盈利了他才做這個產品。

② 銀行銷售理財產品要承擔什麼責任

簽訂合約所述所有責任均需要承擔

2016年5月1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

該同志的主要內容是對於銀行代銷業務的現象進行治理與整理,規定中銀行是不允許進行產品代銷的。

③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3)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應按照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④ 下列原則中.屬於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基本原則的有( )。

正確答案為:C,D選項
答案解析: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的基本原則有:①適用性原則,在銷售代理理財產品時,要綜合考慮客戶所屬的人生周期以及相匹配的風險承受能力、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長短、產品流動性等因素,為客戶推薦適合的產品:②客觀性原則,在向客戶推薦產品時,銀行從業人員應客觀地向客戶說明產品的各種要素,讓客戶在購買產品前對產品類型、特點、購買方式、投資方向、收益預期、市場風險等有全面的了解。

⑤ 如何推銷銀行理財產品

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推銷話術比較簡單,有以下幾個關鍵點需要投資者重點關註:

1.購買日離銷售日有多遠?如果一個產品期限一個月,但是你購買日離起息日還有5天,那這個產品所公布的收益率基本就沒什麼意義,收益率需要打個折才行。

2.分清楚工作人員說的收益率是他估計的收益率還是寫到產品說明書里的收益率。

3.區分清楚到底買的是不是銀行理財產品,有些銀行從業人員會將保險當銀行理財賣。

4.區分銀行理財的風險等級。比如中行的理財風險評級分為五級,前三級都不需要擔心本金安全,但是第四和第五類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保險理財

以某保險公司的富貴人生保險理財項目為例,產品宣傳如下:

分五年儲蓄,每年儲蓄5萬元,就能馬上享有六大利益:

(一)從儲蓄的第二年開始即可獲得9000元的固定收益,此後每隔一年都會固定有9000元打到您的帳戶上,直至終身。

(二)與此同時每一年約5000元的浮動收益也將准時打入您的帳戶,讓您足不出戶即可享受到機構理財帶給您的豐厚收益。

(三)當然這兩筆錢如果您暫時不用,我們還可以以每年4%的利息讓它們以復利形式不斷生息,只按3%計算的話到80歲可累積到114萬元,相當於本金的4.6倍,為您贏取更多財富。

(四)除此之外,在獲得收益期間,如您急需用錢,還可以在完全不影響收益的同時即刻取出30萬元急用,以確保資金超高的靈活性。

(五)以上說的都是收益,更重要的是您的本金始終安全,並且有兩種方式供您靈活選擇,1、您可以將本金安全的轉移給您的受益人;2、也可以選擇在年老時隨時提前贖回,用來補充養老。

(六)更加人性化的是上述所有利益全部免稅,使您在享有機構理財安全、穩定收益的同時更完整的保全了資產。

看似一份完美的產品,那麼收益和風險是否真如產品宣傳中所描述的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1. 保險的現金價值隨著時間累積,在一定年限後確實會看起來很高。但是你只能死了轉讓給受益人,而不能直接給自己——除非是申請退保贖回,這樣就比那個值要虧很多。因此,保險基本上是一個遺產轉讓的渠道,但對你自己的生活享樂不是很大的幫助。用年老時賬號里的總價值去暗示你這都是你的,而不提醒你這個錢其實是給受益人的,是不合適的。

2. 比較時,往往會拿存銀行去對比,說放在銀行一年利率才多少多少。但其實如果放在銀行連續存N年,如果利率穩定的話,復利計算下來也很可怕。拿自己幾十年後的復利加總,去PK 銀行一年利息才多少多少的說法,是不合適的。

3. 為了修補第1條帶來的疑慮,往往會給你生存獎勵金和每年的紅利計息等等。但獎勵金的來源就等於是你這筆錢的利息預支給你(別忘記,你可是要在這個庫里放幾十年的復利計算呢),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紅利計息最大的問題,是她和你描述的是該保險公司每年的盈利率X%,但這個是指該保險公司的業績情況,和你計算年度紅利用的是Y%。但Y%此時此刻是不知道的!包括銷售自己都說不清楚如何制訂,只能說精算師會根據每年的X%而定出一個Y%。所以,用整個保險公司的盈利率,讓你錯誤映射以為你的分紅計息也是這個,是不合適的。

4.在最後一步說服的時候,往往會說,這個是保本的,而且還有紅利這些增值。其實國家政策看好,前途看好,最不濟您肯定是保本的,您擔心個啥?錯。每年通貨膨脹3%都說少了(我09年11月寫的),現在吉野家一個牛肉飯套餐都小30了親,09年才1x元吧!沒能跑贏銀行利率,就是失誤!用「這個理財項目至少是保本的」,來讓你放開警惕,也是不合適的。

⑥ 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超過多少歲的客戶進行風險承

超過65歲的客戶進行風險承擔。
1、《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
2、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拓展資料:
1、圍繞「提升老年客戶滿意度」這一目標,多舉措持續增強服務效能,完善服務體系和工作機制,取得了較好效果。 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對超過65歲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針對老年客戶的財富增值保值需求,推薦以保本理財產品、存款類產品、國債穩健性產品為主的金融產品。
2、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根據上述規定,大部分銀行將理財產品根據風險大小分為五個等級,分別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測相對應。
3、一般認為,保守型的客戶不接受投資本金的損失,而激進型的投資者願意接受本金全部虧損的風險。 風險承受能力高的客戶,可以購買同級或者低於對應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反過來如果風險承受能力評測較低,那麼不可以購買超過起對應風險等級的銀行理財產品。舉個例子,保守型客戶就不能購買R2級以上風險的理財產品。

⑦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⑧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⑨ 銀行代理理財產品銷售的適用性原則是指要有 ( )

A,B,D,E
答案解析:
銀行從業人員在銷售代理理財產品時,要綜合考慮客戶所屬的人生周期以及與之相匹配的風險承受能力、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期限長短以及產品流動性等因素,為客戶推薦適合的產品。總結來說,要有適合的產品,適合的客戶,適合的網點,適合的銷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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