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財公司欠錢不給,說是用房子抵債,但是這個房子還要自己去買
所謂的理財公司很多就是圈錢的,欺騙那些手頭有點余錢但是幹不成事情的老年人,這一群人老想著自己不用出力就可以賺到大錢。遇到這樣的騙子公司必須報警處理,也可以深入一步只能打官司了。
2. 客戶倒閉了以貨抵貨款給公司,現公司強迫員工買貨品合理嗎,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嗎
客戶倒閉了,以貨抵貨貸款給公司,現在公司強迫員工去買貨品,顯然這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者說向嗯消費者投訴中心進行投訴。記住你要收集好整個證據鏈,一次性讓那些企業啊,沒有任何理由我來拒絕給你工資。
3. 因別人欠我公司錢,有物品放在我公司,已發函通知客戶來取,告知客戶不在約定期限補足費用將物品用作抵
這個物品為什麼要放在你公司,如果是用於抵押的,過了還款期限,是可以用於抵債的,如果只是普通存放,那就不能與債務相關聯,除非雙方達成協議,以此物抵債。另外,物品存放超過期限,可以收入一定的保管費用。
4. 法律問題朋友在理財公司上班,幫公司拉了許多錢,現在公司資金鏈斷了
如果只是介紹人不是擔保人,也不存在詐騙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您朋友就沒有什麼法律責任,公司借款承擔責任的是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清算的。
5. 【會計學】求解「經批准,同意某投資人退還投資,以抵償B單位欠款」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這句話的意思是該公司對我公司之前進行了投資.但是該公司又做為了債務人想b單位借錢,現在沒法償還,現在想拿回投到我公司的錢,用這筆錢來償還這筆借款,我公司同意了,
6. 非法集資被立案後如果能追回全款,客戶能拿到全額本金嗎兌付解決後老闆還要坐牢嗎坐牢不能當抵債吧
這種只能等破產清算了,其他沒辦法,如果人家破產清算還不清,也就要不回來了。
7. 以物抵債可以裁定嗎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後,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8. 別人那東西給我抵債,條子怎麼寫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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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以資抵債的抵債問題
「以資抵債」說到底,是債權銀行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被迫接受的還貸行為,債務人到了「以資抵債」的地步,基本上是經營難以為繼,不可能有流動性很強的資產還貸,那麼,債權銀行無論是接受還是不接受「以資抵債」,都處於不利地位。接受,要變現不容易、管理又力不從 心;不接受,等於放棄,抵債物隨時會落入其他債權人之手。無奈,只能接受,並且要面對接踵而來的一系列的問題:
1.抵債物定價存在隨意性
抵債物價值如何確定?大體有三種途徑:一是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確定;三是由委託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中,評估機構評估標准隨意性大,收費標准又是以評估出的數額來確定,容易導致高評高估,為銀行日後變現造成很大困難。由於企業可抵債的資產很少,賬面價格或市場價值在正常條件下一般不足以抵償銀行債務,但經評估機構和國資局確認後即可抵償銀行債務,造成銀行權益的損失。
2.抵債物的管理機制不強
抵押物一旦用於抵債,債權銀行從接受「以資抵債」之日起,便要背上如何管理才不使其貶值並能盡快變現的沉重包袱。由於抵債物大都是土地使用權、房產、汽車等,用途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欲使其保值、增值,至少不貶值,必須有專業人才,投入大量時間精力進行管理,而債權銀行大都是金融從業人員,無房產物業管理經驗,因此,造成抵債物擱置無法生息,甚至因管理不善的自然耗損、貶值在所難免。
3.抵債物變現受市場機制
制約新(商業銀行法》和一些銀行制定的《「以資抵債」管理辦法》都有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物必須在兩年內進行處理。而事實上抵債物能否變現,最終決定權不在債權銀行。
由此產生的問題主要有; (1)按評估價變現沒有買主;低於評估價變現,產生的損失責任由誰承擔?(2)房地產市場低迷,供過於求,房產難以變現; (3)缺乏完善的二手交易市場,供需雙方難以銜接; (4)拍賣價往往低於抵債值,導致變現和損失相伴而生。
4.抵債物的稅費種類繁多,稅率過高
據初步了解,抵債物從評估一辦理過戶一過戶後、變現前的再次評估一變現,每個環節都要交納不少的稅費,使債權銀行還未來得及彌補收不回貸款的損失,即刻又要搭進去一塊,無異於雪上加霜。例如,過戶前評估費0。8‰ ~5%o;過戶時契稅3%、印花稅0.05%、交易管理費8‰ ;過戶後房產稅0.7%~1.2% (以上均按抵債值一定比例計征);抵債物如出租再按租金收入的12% 、5%、0.1%o、1.8‰ 徵收房產稅、營業稅、印花稅、防洪費;按營業稅7%和3%徵收城建維護和教育附和費,還要按用地面積X地段類別額徵收土地使用費;變現後按房價0.5%和0.05%徵收交易稅和印花稅。抵債物不營運而順利變現的稅費約占抵債值的10.82% (不包括土地出讓金)。如此繁多的、過高的稅費,必然加重債權銀行的負擔。
5.抵債資產變現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不明
抵債資產,原本就是「資不抵債」或「以少抵多」;再加上稅費的扣繳,無論在賬面上還是實際上,損失都是無法避免的。而有些銀行又規定: 「抵債資產處置收入如果是低於貸款本息的,其差額部分,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從提取的呆、壞帳准備金中核銷,單筆損失超過1000萬元須經總行審批。」 因此,作為銀行,如何面對損失問題?姑且在賬面上掛著不作處理,充其量只能視為潛在損失;一旦決定變現抵債,實實在在的損失出現了,負責人就要承擔責任,對上級就得有個「說法」。如:某企業欠資8000萬元,用土地使用權抵債,當要過戶時才發現,銀行要交土地出讓金3000萬元,這就使銀行的損失陡然增加。種種可能使銀行遭受雙重損失的情況難以預測,成為銀行不敢貿然決定變現的一大原因。某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有48000萬元,而變現額為零;另一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達197747萬元,變現額為21485萬元,僅占抵債資產的1 1%。這種現象很說明問題,並在各銀行普遍存在。「以資抵債」 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1.「以資抵債」 的條件,法律無明確規定
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可以接受「以資抵債」,目前,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因此,一些企業有能力還貸而不還,利用「以資抵債」故意逃廢債務,這些企業雖然辦了抵押,但手續並不完善,銀行在沒有調查清楚抵押登記手續是否完備,即予以發放貸款。當銀行起訴債務人時,法院判決債務人「以資抵債」導致銀行既沒有抵掉債務,又得不到抵債物,名為「以資抵債」,實為「一無所有」。
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債務人無流動資金還貸,法院辦案又不能久拖不結,於是,對一些產權不清晰或有爭議的物業,或不屬於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的財產,甚至沒有房產證的房產,法院仍然判給債權銀行「以資抵債」,銀行如不接受,法院立即中止執行,抵債物退回債務人。
2.評估標准和評估收費標准,法律均無規定
「以資抵債」的過程中,抵債物往往要經過不止一次的評估,無論在評估標准上,還是在評估收費標准上,不同的評估機構差異很大。有的銀行為了便於評估,與某家評估公司建立起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每次評估均委託該公司進行,防止評估公司的不同所帶來評估結果和收費的不一致;評估公司為了有相對固定的客戶源,評估結果一般能滿足委託人的要求。這種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與沒有相互合作關系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存在很大差異也就不難理解。這恰恰說明,市場評估尚未規范管理,法律對評估的收費還缺少合理、客觀、統一的標准。
3.「以資抵債」後,一些必要管理行為與法律有關規定相沖突
銀行收回的大量抵債物,在未變現前,為了不空置和減少自然耗損,最好的辦法是管好、用好,使其產生經濟效益,以彌補已經出現的信貸損失。如出租、返租或進行經營活動。若不這樣做,損失會增大;而這樣做,又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關於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規定,並且管理行為產生的收益在會計上不知如何處理,也無法對該行為出具相應的票據。為了保全銀行資產,減少可能發生的抵債物損失,不少銀行不得已而為之,這一矛盾如何解決?
4.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難以完成抵債物的變現
新《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然而,繁瑣的評估、過戶手續以及交納l0多種稅費沒有一定的時間無法完成;其次,二手交易市場尚不完善,變現渠道不暢,買賣雙方難以銜接,賣無人買,司空見慣;再次,變現額度低,可能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使銀行的領導層對變現後能沖抵債務的數額與應沖抵的數額差距感到憂慮。如:某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抵債,賬面抵債值為1001萬元,但如果要拍賣變現,只能收回500萬元;倘若不賣損失多少不確定。因此,變現就意味著巨大的損失,導致抵債物變現遙遙無期。
5.對「以資抵債」的稅費是否應與其他交易的稅費有區別,以減少銀行損失,法律無明確規定
由於「以資抵債」屬非正常還貸行為,銀行貸出去的是流動資金,收回的大部分是不動產,管理難、變現更難,直接影響銀行正常的經營和信貸資產的質量。「以資抵債」的發生,既是銀行不希望看到的,又使銀行遭受損失;還要交上前述種種的費用,甚至可能是白白墊付的。銀行通過以資抵債,還能獲得多少補償?既然這種交易與其他正常的產權交易有差別,那麼,法律是否也應明確,交納各種稅費時相應優惠。
10. 欠貨款拿東西抵債犯法嗎公司欠我們貨款,通過調解用東西抵債,但是給的東西不夠欠款金額,我們去拉東西
以物抵債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