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可為滿16歲子女的銀行賬戶買理財產品嗎
父母當然可以未滿16歲的子女銀行理財買給他呀,但是要以父母的名義去買,但如果是以這個孩子名義的話,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他還沒到這個成年人的年齡。
⑵ 替父母理財虧了應該怎麼辦
這就要看父母承受風險的能力了,如果說本身父母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的強一些,而虧損的金額不算是特別的大,那麼這個時候我們還是應該明確的告知父母,理財是虧掉的。但有些父母由於年齡比較大了,承受風險的能力相對來說比較的弱,再加上理財時虧損的金額比較的大,那這個時候為了父母的身體著想,我們可以編造出一些善意的謊言。
實際上大部分的子女幫助自己的父母去理財,都是害怕父母多餘的資金會被別人騙走,而自己做主班,父母理財肯定要比別人穩妥,這種想法也是特別的不成熟。現在很多銀行都是有專業的理財顧問,其實這些理財顧問肯定要比我們自己更加專業一些的,所以有時候父母去討教這些人要比討教我們更好一些。
⑶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具有哪些異同點
各種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既有共同的投資風險特點,又有各自獨特的投資風險。不同的風險特點是:在第一種委託方式下,整體資金均具有完全的法律保障,資金的安全度相對較好;在第二種委託方式下,一般資金也有法律保障,但必須警惕個別的顧問代表違法損害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問題,必須防止個別顧問代表因考慮其個人利益而損害或者降低投資者的收益安排;第三種委託方式則取決於投資者自己對資金安全的意識和資金安全的控制方式。在總體上,各種委託方式對資金安全問題的影響,依賴於道德的安全程度要低於依據法律關系的安全保障程度。所以,投資者在進行委託投資理財的時候,為了自身的資金利益安全,要麼自己能完全控制資金,要麼通過建立法律關系控制資金,這樣才能使資金較為安全與穩妥。
各種委託投資理財方式的共同的風險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綜合投資理財水平。這對投資理財的結果影響很大。一旦選擇錯誤,就可能形成大的風險。而資金管理者或機構在管理資金上所呈現的綜合道德素養,也會影響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的程度。
第二,委託者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度,也是形成風險的因素之一。由於投資理財的波動性,若在暫時承受市場波動性風險的時候,委託者失去對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信任,那麼就無法接受他們的正確投資理念,也就可能因此承擔了風險,未能得到本可以得到的收益安排。
第三,委託者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產品的領域過於狹窄(比如,只投資於IT領域),並不能給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足夠的迴旋和發揮的餘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託者所選定的投資領域發生了投資方向的錯誤,那麼就並非完全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失責。這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委託者也時常因此抱怨和責怪自己所委託的顧問和團隊。為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委託者在選擇投資理財的產品與領域時,應該盡量選擇那些有組合功能的產品,即投資領域較寬、有較多組合機會的產品。要盡量避免選擇太過單一且市場過分高熱而又試圖跟風的投資產品。
第四,不同委託方式的利益機制,也會對投資理財的風險和收益產生影響。一般來說,正確的利益掛鉤機制有利於雙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同的投資理財委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益掛鉤方式。正規的金融機構通常事先明確規定收費方式和收費百分比,而不是雙方協商最佳利益的掛鉤方式。不過,這並不能說明這個方式是好還是不好。
總之,委託投資理財既要充分注意整體資金的安全性及其風險控制問題,又要注意在投資理財過程中,相對於收益所產生的風險控制問題。
⑷ 實現委託投資理財的途徑有哪些
一是直接通過有投資理財法律資格的機構或者公司進行。在這種方式下,投資者會直接與相應的機構或者公司簽訂有關投資理財法律文件。二是以有關金融公司的顧問代表作為中介,指導投資理財的運作。在這一方式下,投資者既可以與相應的公司簽訂投資理財法律文件,也可以在沒有簽訂法律文件時由顧問代表指導。在這一方式中,主要由金融公司的顧問代表推薦相關的投資理財品種。三是通過個人關系或者以類股權的關系,參與委託投資理財。這種方式既有法律關系的委託方式,如參股組成投資公司;也可以是沒有法律關系的委託方式。而後者通常比前者更為普遍,但這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投資理財方式。在委託投資理財中,不論是何種途徑,影響收益的共同關鍵點都在於:一是委託者所委託的顧問或團隊的投資水平和道德水準;二是所選擇的投資理財的品種或品種結構;三是所參與的投資理財的時點機會,這種時點機會對不同的投資品種會有不同的相關性。
⑸ 如何避免父母投資理財被騙
避免父母投資理財被騙,只能通過講道理擺事實的方法讓父母懂得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現在的老年人自己手裡有點兒養老錢,幫他們投資國債類的穩健型理財產品,這樣既容易接受投資風險又很低。
⑹ 個人可以委託個人理財嗎
委託方和受託方是基於信任和最大誠信達成的委託關系。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個人委託個人理財是可以的。
但因為金錢是一種特殊商品,現實操作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所以國家對委託理財會有嚴格限制。
⑺ 父母銀行轉賬給兒子錢,要求代為理財,屬於兒子和兒媳婦的共同財產么法律依據是什麼
父母轉賬給兒子,要求代為理財,不屬於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這錢的所有權還是屬於父母的,所以不屬於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錢的所有權不是兒子的,所有權還是父母的,基於委託關系,將錢給兒子進行理財。夫妻共同財產是在財產所有權在於兒子和兒媳的基礎上,再根據財產獲得時間以及獲得方式進行劃分的。第一這筆錢不是兒子所有的,是父母所有的;第二這筆錢是父母委託給兒子進行理財的,不歸屬於共同財產部分。兒子只是只負責保管,如果贈予兒子的話就另當別論。共同財產,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統一度量標准評估分配。包含: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只要父母意識清楚,意思表達自由,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子女也可以是其他人。所以,錢本身不屬於子女,所以,就不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⑻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