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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

發布時間:2022-04-10 09:07:19

㈠ 公司定性為非法集資業務員應該怎麼判刑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員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你親戚在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知情並參於從中獲利,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㈡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業務員怎麼處理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刑法金融犯罪的內容。
一、《刑法》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首先單位將被提起公訴,業務人員則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罪責。
二、主犯與從犯的區分。根據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主犯一般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犯則一般是參與非法吸收資金的業務活動,並且從中領取報酬和傭金的人員。但是員工提取傭金也並非一定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能夠及時退繳是(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等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從犯與無罪的區分。並不是只要在單位工作就會成為從犯。一般來說,從犯和無罪人員的區分,還在於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從事犯罪活動,如果員工僅僅提供勞務,領取固定薪酬,但是與主管人員沒有共謀,沒有犯罪意圖,或僅僅是被指派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的某個環節,不宜認定為從犯,甚至自己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因此,對於這類公司的員工,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判斷其是否犯罪。面對檢察院的起訴,建議盡量收集證據,據實作證爭取寬大處理,聘請專業律師辯護。
如果回答能幫到您,請採納並點贊。歡迎點擊頭像關注,發送私信,咨詢我們的律師。

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如何處理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業務員是否構成非法吸收罪的共犯,需要看業務員參與沒參與,在其中起到什麼作用,另外,還需要看業務員對單位及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是否知情,區分對待。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㈣ 我朋友在投資公司上班、現在投資公司被警察定位是非法集資、 業務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警察定位為非法集資, 業務員確實不知道是非法集資, 不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業務員在明知該公司有非法集資嫌疑仍然為其效力應該構成非法集資罪。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擴展閱讀: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㈤ 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普通業務員有責任嗎

這個要看整情況。一般來說責任不大,通常就是退出非法所得。

㈥ 公司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們員工被牽連怎麼辦

做為經歷這種案件整個流程的當事人我來說一下吧:在經偵的48小時拘留期間以我現在看來就是在你還不懂什麼是非吸,落實你認罪的口供!然後就是看守所37天,取保,檢察院,法院,一審,上訴,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最後到無罪,快4年了!可以說本人對非吸已經研究的很透徹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大家!

接下來我給大家分析分析我們家屬遇到非吸的指控時要做什麼?首先確定在非吸案件中你家的犯罪事實是什麼?大部分家屬覺得我們就是員工,錢沒有到我們口袋裡,怎麼也能攤上這檔子事,如果按照單位犯罪來算你們這么想法是很正確的,但是現在檢察院起訴都是以團伙作案不以單位犯罪來定性,那麼處於犯罪集團中你就屬於從屬關系,這樣檢察院就能將你起訴其次就是你在這個非吸案件中承擔的作用,是股東、高管、還是普通業務員,如果是股東和高管又或者是業績很高的業務員那就別奢求什麼可以取保了(順便說一句有時我在回答某些家屬的提問,他們說道自己家人是公司法人,股東我就用事實的觀點說了一句基本是沒辦法取保了或是出不來,有些沒素質的人就噴我說我詛咒你們親屬,憑良心說我也想你家屬能出來,但事實就這樣我騙你們有意思嗎),如果是普通業務員,業績額度也不是很高,那麼按照現在經偵在追責過程中只要退賠基本上也不會起訴你,當然其中很多細節我就不一一多說了再次就是關於很多人問到要不要請律師?我個人的經驗就是第一階段請個生活律師就可以了,我的整個案件流程中我就沒有請律師,自己搜證,舉證,因為在庭上律師說話的機會很少,有時全程只會說一句話!有這個幾萬塊錢不如給你親人在看守所里上賬,讓他在裡面過的舒服點至於說什麼花錢可以撈人的,找關系可以撈人的那就是純屬扯淡,換位思考,你同案的取保出來了,你家裡沒有取保出來你們會不會去經偵鬧?現在的大環境沒有人會來給你擔責!總結就是經偵調查不要慌,自己先分析自己的情況,那些高管,股東什麼的不要在取保上費神了,把經歷放在怎麼減責和經偵對你財產凍結上普通業務員37天內等經偵通知退賠就好,退了人就能出來或者不起訴至於職能崗位的我建議還是爭取能把案底去掉,理論上是不犯法的

詳細解答可以參考我在貼吧里的帖子網路貼吧集中解答帖

㈦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業務人員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1. 從工作職責上來看,出納的工作就是對涉案公司的現金出入進行管理。

  2. 絕大多數情況下,出納不會到被指控參與吸納資金、非法集資的過程。從性質上,出納提供的是一種普通的事務性,程序性的勞務,這種勞務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財務工作,是受《勞動法》保護、鼓勵的工作。

  3. 這里要注意,此類案件中,不能光看當事人的職位名稱,而是要看具體的工作職務。有時某些人員的職位名稱、title很高大上,動輒財務總監、主管、經理,但實際上做的只是一個單純的出納或記賬工作。

    這些事實,都可以從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證人證言、公司員工登記冊、入職表、勞動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來。

    2. 從收入上來講,出納人員的工資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資,即便是有績效獎金,也只是和其事務性的財務工作本身相關,不會與非法集資、融資的數額相關,不會從非法吸存活動中獲得任何提成、回報、折扣和獎勵等。

    即便是獲取了一定的折扣和獎勵,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資人員,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業務推廣工作,將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相關業務員進行了大量的資金拉攏、還本付息承諾的工作,如果將他們都定為犯罪分子,那一個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幾個看守所都裝不下。

    3. 另外,出納人員在主觀上對公司的核心業務難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會以投資公司、資產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會有比較齊全的牌照和資質。而出納由於不接觸業務整個流程(即便是接觸業務的營銷人員,有時也無法知曉)。

    嚴格意義而言,出納屬於財務行業人員,不具有資產管理、理財等行業的知識儲備,也無法對非法吸存行為的性質進行有效辨別。他們無法從公司發的員工手冊、操作流程中知曉自己的公司在從事非法集資業務,有的公司還會經常獲得相關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榮譽和獎勵,這樣迷惑性就更大,當事人主觀既不可能明知,也不應該明知公司在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還有很多點可說,總之,不要輕易給一個職位定罪,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掛名的。

    以上為解答,如有問題歡迎點擊頭像私信我們,獲得專業律師咨詢。

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業務員怎麼判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員工屬於從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法庭會根據其在該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定罪量刑,其中的大部分都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8)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注意事項:

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不僅設立金融機構,而且也包括設立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行為。

㈨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過程中,業務員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業務員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業務員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業務員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理財公司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擴展閱讀

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被起訴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批准逮捕將近一年後,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日前被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起訴。

彭晨的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軍昨日向新京報證實,他已經於3月20日拿到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檢察院起訴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值得關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個人罪名被起訴的,起訴並未涉及老東家齊魯證券。

「起訴書說彭晨個人吸收公眾存款,對於以個人犯罪起訴這點我們是不認可的,公安和檢查機關進行了這么長時間的調查,收集了那麼多的證據,最後卻以個人犯罪起訴,我們不認可,我們認為彭晨是職務行為。」袁軍說。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帶走,此後被山東銀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據記者獲悉,彭晨被帶走源於其任職期間牽頭發起的私募產品,即有節1號和有節2號,有節1號總產品規模為7877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000萬元;有節2號總產品規模為7739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698萬元。兩款產品於2014年4月24日到期後出現無法兌付的麻煩。

在這種情況下,山東萊蕪的一位客戶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彭晨。

㈩ 公司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員工會被判刑坐牢嗎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員工一般不會有事的,
還是個打工的而已,
有不參與公司決策。

不過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說了,
因為他們直接參與公司重大事件的決策,
屬於幫凶,弄不好就會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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