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郵政儲蓄銀行存錢變理財保險,過程錄音後能否起訴後成為證據
對於提起民事訴訟的銀保產品糾紛,多半是超過猶豫期,或者需要損失本金的糾紛。大家知道,銀保產品都有猶豫期,一般7……15天(各公司規定不同),在猶豫期內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的,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退保。對於超過猶豫期的,保單正式生效。中途退保按照現金價值退還本金,絕大部分都會損失本金,除非快要到期的。至於銷售人員是否誤導忽悠銷售,相信「雙錄」就是最好證據,況且還有保險公司電話回訪錄音,這也是證據。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銷售過錯,作為投保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即使有證據,還得看證據對誰有利,權衡利弊後再做是否起訴決定。否則,不僅敗訴,還要承擔相關費用,得不償失。但話說回來,銀保產品只要持有到期,虧本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只是收益浮動較大,說不一定不如銀行定期存款。有人總愛忽悠銷售產品,咱們可要當心嘍!
㈡ 銀監會規定的雙錄保留時間時多久
銀監會規定的雙錄保留時間時為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後或合同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後。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錄音錄像資料至少保留到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後或合同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後,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其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錄音錄像資料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銀行理財錄音錄像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消費者確認內容應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銷售人員所揭示的產品風險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上述錄音錄像行為應徵得消費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則不能銷售產品。
㈢ 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有必要錄音錄像嗎
8月23日銀監會今日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截至2016年底,絕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基本上完成了銷售專區「雙錄」的建設工作,但是銷售專區「雙錄」工作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新問題。對此,銀監會開展專項評估檢查全面掌握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並在充分研討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之上,制定了《暫行規定》。
㈣ 銀行雙錄保留多少時間買基金
6個月。
對於銀行雙錄保存多久來說,根據要求,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兌付後6個月,無固定期限投資類產品應自銷售之日起保留12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
為整治銀行理財產品亂象,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及代銷產品銷售行為,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理財雙錄新規10月20日全面施行。其實銀行理財雙錄早就開始試行,不過過程比較麻煩,不管是銀行工作人員還是消費者,都覺得繁瑣。
㈤ 什麼時間開始銀行賣理財產品要錄音錄像
銀監會今天發布規定,從今年10月20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必須實施專區「雙錄」管理,以防範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市場亂象,維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還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統一的產品信息查詢平台,平台應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凡沒有在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產品信息查詢平台必須嚴格區分自有與代銷、公募與私募等不同產品類型,充分披露產品風險等級、合格投資者范圍、收費標准等。嚴禁使用誘惑性、誤導性的文字誇大收益或隱瞞重要信息。這一規定適用於對個人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及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等。
㈥ 銀行實施雙錄管理 到銀行買哪些產品需要雙錄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雙錄是指的錄音錄像,銀行理財產品的雙目工作是銀行工作人員用錄音錄像設備完成的,工作人員和客戶在錄音錄像的情況下完成風險提示和理財產品的銷售工作。
㈦ 銷售理財產品實行「雙錄」有什麼好處
據報道,8月23日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10月20日起銀行銷售理的財產品必須實行專區雙錄,專家表示「雙錄」利於釐清銀行與消費者的責任。
而從消費者角度來說,「雙錄」工作可以讓消費者更清楚地了解產品的發行主體、收益水平、風險屬性等內容,准確識別所購買的是銀行自行發行的還是代銷產品,是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是有固定收益的還是沒有固定收益的,從而真正做到信息對稱、自主選擇、風險自負
希望雙錄能夠實現理財及代銷的銷售環節監管無真空,有效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㈧ 在銀行錄像違法嗎
法律分析:金融場所內,不允許隨意攝像、攝影,主要出於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涉及安保問題。
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應進行銷售專區建設並安裝配備錄音錄像設備。個別面積較小、確實不具備設置獨立銷售專區條件的營業場所,可設置固定銷售專櫃,並按照專區「雙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㈨ 銀監會要求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必須錄音錄像是真的嗎
北京8月23日消息,為規范理財產品市場秩序,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問題,銀監會23日出台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專區「雙錄」,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自營理財及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但部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了誤導銷售、私自銷售產品等問題,銀行業消費者相關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屢見不鮮。
此次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首次對專區「雙錄」管理作出系統性的規范。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不得在銷售專區外進行;除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可自行決定是否「雙錄」外,其他理財及代銷產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音錄像應徵得消費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則不能銷售產品;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產品等。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實施對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化解糾紛投訴、保障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監管部門開展行為監管提供了新的監管工具及重要抓手。